著作权

一周网事|诉讼案例篇-电竞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虎牙胜诉;多地互联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06-07


内容提要

01/ 互联网诉讼观察

 ▪ 电竞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虎牙胜诉

 ▪ 一审法院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不侵权

 ▪ 后台设置他人信息为关键词被认定为不侵权

 ▪ 开发运营软件给微信加码,判赔500万

 ▪ 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判赔3.4万

02/ 互联网犯罪惩治

 ▪ 境内外分工维护盗版影视网站8人获刑



 No.1 

互联网诉讼观察


电竞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虎牙胜诉

案情简介

涉案电竞赛事所属的电竞系列赛事在全球具有极大影响力,广州某科技公司(下称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涉案电竞赛事的中文直播权。原告发现,直接竞争者武汉某科技公司(下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上擅自直播涉案电竞赛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权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观恶意明显,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30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权属证据存在瑕疵,涉案赛事内容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原告对此无权主张权利。并且,被告仅提供中立的网络技术服务,不构成侵权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要旨

首先,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制作存在较大创作空间,其连续动态画面和声音可以通过多种途径予以保存,具备有形复制的属性,因此涉案电竞赛事具有独创性。

其次,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画面由连续画面组成,呈现电子竞技的对抗性和故事性。同时,电竞赛事直播节目表现为有伴音的连续画面,视听画面内容通过互联网对外实时传送,符合类电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传播利用方式。

最后,被告明知其行为侵权,默许和鼓励主播上传被诉侵权直播视频,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哪吒之魔童降世》不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某影视文化公司主张其享有权利的涉案舞台剧为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并认为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涉案舞台剧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基于涉案舞台剧的演出范围,原告主张北京某影业公司等六被告在创作涉案电影的过程中具有实际接触涉案舞台剧的可能性。因此原告认为六被告侵犯其改编权,起诉要求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0万元。

裁判要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一整台戏”,包括“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和呈现作品的舞台表演部分。

第一,整台涉案舞台剧不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但“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符合著作权法戏剧作品的定义,应认定为戏剧作品。

第二,涉案电影与涉案舞台剧“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为不同类型的作品,应当以外观主义为原则,以广大受众的一般感受为基础进行实质性比对。经比对,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关于人物设定、8个故事情节以及纱幕结界的内容,两作品均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后台设置他人信息为关键词被认定为不侵权

案情简介

上海某科技公司(下称原告)发现在涉案搜索引擎上搜索己方企业名称时,页面会出现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广告,广告页面中为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下称被告一)的推广内容。原告认为被告一采用非正当方式将原告的URL作为关键词在涉案搜索引擎进行推广,属于恶意抢占原告客户源的行为。此外,涉案搜索引擎的经营者为北京某科技公司(下称被告二),原告认为其作为国内专业从事搜索推广服务的知名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故原告以两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40万元。  

被告一则辩称,己方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或其网站页面中无原告任何信息,且链接底部明确标识“广告”,同时推广链接未影响原告网站链接顺位。被告一的竞争行为使原告受到实质性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与合理开支数额过高。被告二辩称,被告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使构成,被告二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未对被告一在后台将他人信息设置为关键词的行为作出特别规定,但是被告一的推广行为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开发运营软件给微信加码,判赔500万

案情简介

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软件著作权人,与腾讯系统公司共同提供“微信”即时通信服务。被告深圳某软件开发公司、某联合发展公司等开发、运营涉案软件,使用该软件并配合提供的特定微信版软件,在手机终端上增加正版微信软件原本没有的“定点暴力加粉”等十三项特殊功能。腾讯科技公司、腾讯系统公司认为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10万元。

裁判要旨

广东高院认为,涉案软件强行改变并增加功能,其高频次、大范围、自动发送、与不特定用户人群交互信息的功能特征,除了破坏微信的社交生态环境外,还会引发服务器过载、信息内容不安全等风险,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判赔3.4万

案情简介

被告孙某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以3.4万元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孙某该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起诉要求被告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的权益保障,同时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对侵害众多不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No.2 

互联网犯罪惩治


境内外分工维护盗版影视网站8人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委托,招募林某、赖某等人组建QQ聊天群,通过远程登录境外服务器,从其他网站下载后转化格式,或者通过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流浪地球》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在内的影视作品2425部,再将远程服务器上的片源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添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后将上述链接发布至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为境外人员更新维护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期间,陈某收到境外人员提供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余万元且个人获利约50万元,林某、赖某等人获利1.8万元至16.6万元不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陈某等8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要旨

上海三中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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