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假“二创”真侵权:逾越合理使用边界,高额判赔298万

发布日期
2026-06-24

近日,A游戏公司诉B店铺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迎来结果。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A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98万元。

#游戏诉讼百案 · 生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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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游戏厂商的二创开放政策仅限个人、社团开展非营利或小规模营利使用,企业主体大规模商业运营、拓展门店及加盟业务,超出许可边界,构成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2.商铺自主选品、主动贴附自有标识并通过特定渠道对外销售,足以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店铺,即便自称“寄售方”,依法应认定其"生产者"身份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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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B店铺是在全国多地开设连锁门店的线下商业集合店铺,背后涉及多家关联企业主体。该店铺以"同人二创"为名,以企业身份开展规模化经营:通过直营及加盟方式在全国开设数十家门店,大量收购同人作品后贴附自家品牌标识进行二次包装,再在店内销售未经授权游戏的周边产品。经取证,涉案商品涵盖徽章、立牌、摆件等品类,涉及141个游戏角色、共计1500余款商品。

据行业媒体GameLook报道,B店铺线下门店规模多达38家,位居国内"谷子店"数量TOP10。通过与各类同人社团和作者合作,B店铺在自己的实体店铺销售同人衍生品,包括徽章、挂件、立牌、手办等“谷子”商品,并抽取约40%的代理费。A游戏公司在日常监测中发现上述侵权行为后,对涉案3家公司及2名投资人提起诉讼,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被告名下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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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一审中,B店铺主张侵权责任应由制作商品的同人作者承担,并援引A游戏公司既往发布的二创鼓励政策,主张原告已对同人创作普遍放开限制,声称“如果是侵权商品,那构成侵权的也是同人画师或社团”。

但A游戏公司方面声明,即便B店铺在本案中败诉,亦无权向同人作者追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B店铺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同时明确划定了“二创许可”的边界:游戏权利人(A游戏公司)允许个人或社团进行非营利及小规模营利性使用,二创作者与游戏权利人之间可就创意形成良性互动。

本案中,B店铺以企业实体身份使用与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相似的形象,开展大规模线上线下经营,开设众多门店、开展加盟业务,其主体性质和经营规模均已严重超出开放许可的范围和限额。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298万元。

一审判决后,B店铺不服并提起上诉,辩称其仅为"寄售方"而非商品生产者。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对该主张予以否定,认定其自行选品、主动贴附自有标识并通过特定渠道对外销售,足以使公众认为商品来源于该店铺,依法应认定其"生产者"身份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这一认定也避免了侵权责任被恶意转嫁给二创作者。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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