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一周网事|热播电视剧被直接搬运,腾讯索赔亿元;读书软件因“搜索+转码”文学作品被诉侵权

发布日期
2021-08-23


内容提要

 ▪ 热播电视剧被直接搬运,腾讯索赔亿元

 ▪ 读书软件因“搜索+转码”文学作品被诉侵权

 ▪ 冒用知名商标从事商业活动被判赔180万

 ▪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平台要当好“信使”,更要承担治理责任

 ▪ 网售影视剧同款衍生产品被判赔5万

 ▪ 江苏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即将调整



热播电视剧被直接搬运,腾讯索赔亿元

案情简介

根据真实案例改编的电视剧《扫黑风暴》目前正在央视、东方卫视、北京卫视三台联播中,收视率连连升高。作为享有该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腾讯视频发现某平台上出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扫黑风暴》剪切短视频,其认为该平台侵犯了自身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于2021年8月16日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该平台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亿元。

平台方表示,针对腾讯关于《扫黑风暴》的相关投诉,目前平台均及时处理下线。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读书软件因“搜索+转码”文学作品被诉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甲公司经原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文字作品《万古先帝》等10部文学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甲公司发现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小说阅读APP上提供涉案作品,并在阅读页面投放大量广告以获取利益。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万元。

被告乙公司辩称,其运营的涉案APP仅提供搜索加转码的网络服务,对搜索结果并未人为进行编辑、整理,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冒用知名商标从事商业活动被判赔180万

案情简介

知名短视频平台的运营方发现,杭州某商务公司未经许可,在日常运营和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该短视频平台的商标,这让许多用户产生误解,以为活动与该短视频平台有关,并因此购买了某商务公司的课程或与该公司达成合作。为此,平台运营方将该商务公司及控股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商务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系列标识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且被告将涉案商标用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同一种服务,构成侵权。此外,被告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导致消费者混淆涉案商业活动与知名短视频平台之间的关系,故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80万元。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杭州互联网法院:网络平台要当好“信使”,更要承担治理责任

案情简介

第三人认为原告永康某公司销售的一款筋膜枪侵害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向被告某电商平台投诉。原告先后三次申诉,坚持其商品拥有外观设计专利,并提供对比照片、不侵权声明、外观专利评价报告等材料。被告三次咨询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该中心均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投诉成立,卖家申诉不成立。因此,被告删除了上述商品链接。

因本案第三人未在等待期内进行投诉或起诉,被告亦未恢复商品链接,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其商品链接并撤销扣分处罚。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恢复商品链接的请求无合同依据;原告所提供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和被投诉侵权产品无关,属于明显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情形,其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属于有效反通知。电子商务法第43条规定中的“应当”并非法定义务,电商平台未恢复链接,意味着平台不再享有责任免除规则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其因此必须承担责任,原告主张恢复商品链接的请求无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网售影视剧同款衍生产品被判赔5万

案情简介

热播剧《亲爱的热爱的》女主角在片中佩戴的一款“h”型项链,在电视剧播出后广受欢迎。该剧制片方发现广州某首饰厂未经授权在电商平台上销售同款项链,并使用《亲爱的热爱的》剧名和剧照作为产品名称和宣传图片。因此,制片方以首饰厂侵害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该首饰厂公开声明,消除对制片方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片方主张权利的四张电视剧截图符合作品要件的规定,属于摄影作品,首饰厂利用这些截图介绍产品,侵害了制片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制片方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广州知产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具有较强的独特性和显著性,相关公众对该名称具有较为广泛的认知,能够基于该名称建立与涉案电视剧商品的联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首饰厂未经授权使用涉案电视剧名称作为产品名称,该行为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竞争优势、损害制片方竞争利益的可能性,二者具有竞争关系。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首饰厂相关行为同时构成侵害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制片方5万元。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江苏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即将调整

案情简介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通知,南京知识产权法庭、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不再审理涉及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及外观设计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管辖调整自2021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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