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一周网事|向应用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人机交互特效道具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擅于热播剧截图宣传服装被判侵权
- 发布日期
- 2021-12-06
著作权

内容提要
▪ 向应用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
▪ 人机交互特效道具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 擅于热播剧截图宣传服装被判侵权
▪ 沈阳中院公开审理全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 某知名网络平台被累计罚款900万
▪ 网店跨平台盗图不正当竞争被罚
向应用商店不当投诉构成“错误通知”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公司多次向应用商店运营商投诉,称申请人运营的直播平台上累计有多条短视频侵犯其音乐作品著作权,要求应用商店对涉案APP作下架处理。申请人公司认为,涉案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申请人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且申请人已下架相关短视频。相反,被申请人公司在投诉过程中,未提交涉案音乐作品的权属证明。故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为保全,要求被申请人公司停止投诉行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的投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原因在于:应用商店运营商和申请人公司针对投诉内容均已采取必要措施;被申请人持续向应用商店运营商投诉并坚持要求下架涉案应用程序的行为属于权利滥用。第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造成双方之间的利益失衡。第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申请人已经提供足够的担保。故法院最终裁定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应用程序向应用商店运营商进行投诉的行为。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人机交互特效道具被认定为视听作品
案情简介
本案两原告公司为涉案特效道具的权利人,涉案特效道具通过设置窗景和红色纸张、识别用户鼻尖作为剪刀进行剪窗花并动态展开呈现在屏幕上。两原告认为该涉案特效构成视听作品,并称被告北京某公司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被告则辩称该特效道具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其中的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不构成视听作品。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特效道具作为人机交互形成的视听成品,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需从基础展示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人机互动生成内容独创性来源两个维度进行分析。
法院从整体画面、上下衔接、画面感等方面分析认为涉案特效道具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此外,涉案特效的整体组合不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特效的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第二,人机交互过程中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同时,用户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而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亦未有创造性的表达,故涉案特效道具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的认定及作者的认定应当基于基础展示画面予以分析。综上,法院经比对认为,被告在其应用程序提供与涉案特效道具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诉特效道具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擅用热播剧截图宣传服装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为涉案热门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其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店内使用涉案电视剧截图画面,并销售该截图画面中男主角所穿的“同款”上衣。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公司对此提起上诉并称被上诉人公司对电视剧享有著作权并不意味着对其中画面的截图享有著作权,两者不能混同;该案中剧照的截图没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被上诉人对其不享有著作权。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第一,上诉人虽然仅使用了电影作品的一张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影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由于被上诉人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对电影作品中的单张截图亦享有著作权。第二,涉案电影作品具有独创性,该截图属于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本身亦具有独创性。电影作品的截图属于电影作品的一部分,故其著作权归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故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沈阳中院公开审理全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被告宁某等人涉案期间在沈阳、开原两地,通过即时通信软件联系经常参与电子竞技游戏的网民,以免费领取游戏装备为诱饵,利用话术引诱网民提供微信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进而通过修改密码,再解除微信号与原手机号的绑定,彻底控制微信账号,通过非法出售其窃取的微信账号等个人敏感信息牟取不法利益。六被告共骗取他人微信账号1440余个,对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六被告上述行为后,向沈阳中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宁某等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宁某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对其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沈阳中院
某知名网络平台被累计罚款900万
案情简介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约谈某知名网络平台主要负责人、总编辑,针对近期该平台及其账号屡次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国家网信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责令该平台立即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对该知名平台的运营主体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共计1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2021年1月至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涉案平台共实施了20次处置处罚,多次予以顶格50万元罚款,共累计罚款900万元。
来源:网信中国
网店跨平台盗图不正当竞争被罚
案情简介
绍兴某公司未经同意,将某天猫店铺热销的同款商品图片、详情页“搬运”到其他电商平台的自营网店上,“搬运”内容包括产品图片、描述文字、检验报告等,并将权利人商标改为自己的商标。对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认为,“盗图抄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误导消费者,也损害市场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相关规定,故责令涉案公司改正,并罚款1.38万元。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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