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一周网事|网络游戏改编知名小说被判赔2000万;搜索引擎提供网文转码阅读被判赔110万;网站发布“职业打假人”信息被判侵权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著作权

内容提要
▪ 网络游戏改编知名小说被判赔2000万
▪ 搜索引擎提供网文转码阅读被判赔110万
▪ 网站发布“职业打假人”信息被判侵权
▪ 电商平台因抓取数据被起诉
▪ 上传UL标准文档构成著作权侵权
▪ 国内知名社交网络平台多次被约谈处罚
网络游戏改编知名小说被判赔2000万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软件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知名小说及其元素在游戏改编开发、发行及运营方面的独占权利。原告公司发现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被控侵权游戏中使用涉案小说中的人物、武功、武器装备、故事情节等元素。随后,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关联公司等签署《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可继续使用涉案小说内容,并向小说作者及上述原告关联公司等支付授权金。但被告公司在授权过期后仍继续使用涉案小说内容,且在涉案游戏宣传中使用涉案小说及作者的元素。原告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游戏由涉案小说改编而来,被告行为侵权其改编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向法院起诉。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涉案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武功、装备、人物间关系、人物与武功间关系及人物与装备间关系等元素的结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及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公司以涉案小说的内容与架构为依托创作了被控侵权游戏,因此,涉案游戏属于对涉案小说的改编。第二,被告针对被控侵权游戏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前述宣传内容直接利用了涉案小说的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对涉案小说的喜爱,不当夺取了原告公司依据涉案小说进行游戏开发的机会,亦使相关公众对涉案游戏来源产生误解,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一审法院基于涉案小说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涉案游戏开启服务区数量、涉案小说元素在涉案游戏中所占比例及被告自认收益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赔偿金额为2000万元。二审在认定赔偿数额时进一步考量了涉案游戏知名度、侵权时长、涉案小说元素对涉案游戏收益的贡献率等因素,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搜索引擎提供网文转码阅读被判赔110万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为国内原创文学门户网站经营主体,经授权获得涉案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原告公司发现,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被告公司旗下搜索引擎中获取并阅读转码后的涉案作品。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合理费用61.25万元。被告公司辩称,其旗下搜索引擎仅提供搜索引擎转码服务,涉案作品并不存储于其服务器上,故被告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同时,在原告公司未通知被告公司涉嫌侵权且其不明知或应知涉案作品侵权的前提下,其亦不构成对原告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现有在案证据,被告公司在搜索引擎网站中专门设置了小说搜索频道,并编辑、整理了涉案小说的简介及章节目录,其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未尽到与其提供的服务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涉案被控侵权作品的传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知名度、文学价值、涉案搜索引擎网站经营规模等因素,一审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85万元及合理费用25万元。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
来源:知产宝
网站发布“职业打假人”信息被判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网络购物时,发现不少商家拒绝向其发货。经查,原告发现其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电商平台注册账号等个人信息经部分加星“*”处理后,被公布在被告公司运营的“反恶”网站上,并被打上“打假师、欺诈师、恶人、恶意欺诈”等标签。被告运营的前述网站系为电商商家提供曝光职业打假人的平台,商家在该网站注册账号并支付会员费后可以看到其他商家分享的买家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网站运营者公布其个人信息,对其冠以上述称号,侵害其个人信息权益及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删除侵权信息、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披露发布其个人信息及侵害其名誉权的网络用户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公司所发布的案涉信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第二,被告公司未经许可,非法获取并发布案涉信息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第三,被告公司故意使用上述具有侮辱等性质的负面评价词汇描述原告,客观上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故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电商平台因抓取数据被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为国内知名生活分享和电商平台的运营者及相关服务提供者,三被告公司为被控侵权时尚奢侈品电商App的共同运营者。原告发现,被控侵权App未经原告许可在商品图片中使用原告商标,并将带有原告标识的“街拍”服务设置为商品标签及搜索关键词,同时,通过不正当手段大量抓取来源于原告旗下平台的图片,并将其广泛用于自身商品的宣传。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
上海浦东法院拟于2022年初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上传UL标准文档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分享平台网站开设多个私人账号,将其私自下载的UL标准文档等文字作品共计1060部上传至上述账户供他人付费下载,获利近1.4万元。
上海检察三分院六分部认为,作为自愿性标准的UL标准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UL标准制定者美国保险商实验室对该标准享有著作权。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互联网复制发行UL标准文件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
由于考虑到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单位并获得谅解,是家庭中唯一有收入来源的成员且需要照顾病重亲属的情况,故上海检察三分院六分部先后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和不起诉决定。
来源:上海检察三分院
国内知名社交网络平台多次被约谈处罚
案情简介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国内知名社交网络平台主要负责人、总编辑,针对近期该平台及其账号屡次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立即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平台运营主体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共计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至1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该公司实施44次处置处罚,多次予以顶格50万元罚款,共累计罚款1430万元。
来源:网信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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