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全文+解读|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指引(试行)合规应用指引(试行)
- 发布日期
- 2024-06-26
著作权

近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深圳市检察机关企业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指引(试行)》,以下是该指引的解读以及全文内容。
指引主要内容
依法加强企业版权保护,推进版权合规应用涉及方方面面。只有抓住重点、抓牢关键,才能事半功倍。《指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结合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实践以及企业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实际,给出了215条具体应用指引。包括:
(一)版权的客体
该章节明确了版权保护的客体与非版权保护的客体。对于版权保护的客体,不仅强调作品应具有独创性,也提示作品内容应避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以避免侵犯他人权利。对非版权保护的客体,强调“思想”不受垄断保护,任何主体都可以自由地基于某一“思想”进行创作。
(二)版权的主体
该章节明确了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职务作品、委托创作作品等不同作品的版权主体。根据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不同,对相关版权保护的要求以及合规应用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重点提示。
(三)著作人身权
该章节主要强调了对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的保护。列举了未经授权的发表、不规范的署名、不经同意的修改、恶意的歪曲与篡改等企业在版权合规应用中常犯的错误,提示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四)著作财产权
该章节主要强调了对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与合规应用,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以及汇编权等。对于这些权利,提示企业注意区分,特别是企业在通过授权许可方式获得著作财产权时,应明确获得的是何种财产权,以避免超授权使用导致的侵权风险。
(五)邻接权
邻接权是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依法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该章节一方面提示企业对于相关劳动成果的合规应用要尊重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出版者等在内的创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强调对于相关劳动成果的合规应用应尊重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六)版权的限制
版权的限制即版权保护的例外。虽然企业在符合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使用相关作品,但需要提示企业注意的是,版权合理使用与版权侵权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应以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以及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限。在合理使用时,应当注意避免侵权风险。
(七)版权的保护
该章节重点提示了版权保护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具体包括通过技术措施保护版权、通过合同保护版权、通过法律保护版权以及版权保护与其他保护方式的竞合等。通过给予具体保护方式和手段的指引,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帮助企业在应对版权侵权时,快速应对,提高维权效能。
注意事项
一是本《指引》所列各项合规应用指引,均是在分析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相关问题及案例的基础上,以课题研究的方式总结提炼的。企业可以对照《指引》,结合所处行业以及日常经营实际情况等,分析自身在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方面存在的不足,制定更加详细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合规应用指引。下一步,我们也将结合企业版权保护与合规应用实际情况继续相关课题研究,为《指引》的修订完善提供基础。
二是本《指引》给出了215条具体合规应用指引和71件典型示例。企业对照《指引》要求及提示,能够有效加强版权保护,推进版权合规应用,把控和预防在日常经营中的版权侵权风险,但本《指引》难免还有不完善、未涉及的方面。特别是对于人工智能场景下的版权应用问题,《指引》虽在不同章节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但因人工智能本身及其法律风险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应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及法律实践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更新相关版权合规应用策略。
最后,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具体版权侵权案件中,能否获得版权保护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准绳,本《指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引用。
指引全文



















































来源: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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