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游戏生态诉讼可大致划分为五种类型:①游戏改编相关问题②游戏账号相关问题③游戏画面相关问题④游戏玩家相关问题⑤其他问题(外挂外设、版号等)。而游戏改编相关问题,无疑是其中“热度”最高的一个类型。
随着游戏产业与其他文娱行业的交互不断加深,2023年各类游戏相关改编纠纷的不断涌现,也在情理之中。游戏、小说、影视剧等内容之间那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只能继续乱下去。因此,总结和整理代表性的案件,对后续游戏公司针对各种情况的维权策略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以《阴阳师》为代表的游戏→电影的改编权纠纷: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是一部以日本“御魂师”以及“封神榜”为背景元素创作的电影。原告认为被告在电影宣传推广过程中直接使用了原告《阴阳师》游戏主角形象,并在宣传时以“改编自手游”“爆款游戏:阴阳师”等描述。同时,《御魂师之封神令》电影内亦使用了与《阴阳师》游戏相关的元素。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直接使用宣传推广素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贴靠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电影内角色与游戏内角色形象存在一定差异性,法院未支持原告就电影内角色形象构成著作权侵权的主张。但法院将前述情况作为不正当竞争认定的考量因素,因为相应元素存在感官上的相似性会加剧整体混淆的可能,进而认定电影本身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以《延禧攻略》为代表的电视剧→游戏的改编权纠纷:原告是知名影视剧《延禧攻略》的相关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研发、运营的微信小游戏《璎珞攻略》在游戏名称、人物姓名、形象、属性设定、游戏剧情等方面使用了《延禧攻略》相关内容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璎珞攻略》游戏在角色名称、角色形象、角色属性、角色个性特征、游戏剧情及重要事件等方面与《延禧攻略》电视剧存在相似性和对应性,同时《璎珞攻略》名称与《延禧攻略》相对应,最终判决被告侵犯了原告影视作品的改编权,并以重复评价为由驳回了原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
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前述作品名称、人物角色名称属于公有领域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角色形象涉及角色肖像权,原告无权主张权利,同时角色配饰、妆容等属于公有领域元素亦不能被某一作品所独占。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影视剧相关故事情节与游戏故事情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璎珞攻略》游戏未侵犯《延禧攻略》改编权。但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前述使用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剧情设计等方面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作品的攀附,亦会造成相关用户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在法律认定上调整了一审法院的论述,但维持了一审法院赔偿30余万的认定。以金庸系列小说为代表的小说→游戏的改编权纠纷:原告是金庸《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等小说的相关权利人,享有前述作品的改编权。原告认为被告运营的《新葵花宝典》游戏在人物角色、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武功及武器等元素方面与前述小说具有近似性与对应性,被告使用前述元素的再创作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新葵花宝典》是以前述作品的相关元素为基础改编成游戏表达形式的再创作,被告擅自改编前述小说成为游戏作品的表现形式构成改编权侵权。对于不正当竞争方面,法院认为对于游戏研发行为属于重复评价,故未支持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但其认为被告宣传推广过程中使用前述作品经典元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最终认定50余万元赔偿金额。被告上诉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亦认可前述观点驳回了被告上诉请求。
以《热血传奇》游戏为代表的游戏→剧本杀的改编权纠纷:原告是Legend of MIR II游戏及“传奇”商标的相关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剧本杀使用了“传奇”商标,同时被告在剧本杀中使用了与Legend of MIR II游戏相同或近似的元素、角色职业、对战机制等设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直接使用《传奇》作为剧本杀名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在剧本杀中使用Legend of MIR II游戏元素的行为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万元。以《明日方舟》游戏为代表的游戏→游戏周边的改编权纠纷:原告是《明日方舟》游戏的相关权利人。原告认为被告在网店销售的T恤上印制了《明日方舟》相关角色以及在店铺、微博以及B站账号中使用了原告游戏名称、游戏相关角色,前述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上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在网店销售的T恤上印制的角色立绘与涉案角色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但一审法院认为,针对“霜星”形象,原告并未提供权属及侵权证据;而对于“德克萨斯”等形象,经比对后并未构成相似。故对于原告就前述角色形象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元素具有商品属性,该等元素上的商品化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因此被告在商品名称中使用原告游戏名称及角色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0余万元。后双方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修正了一审法院针对霜星、德克萨斯等形象的认定,认为被告对前述角色形象的使用亦构成侵权。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不正当竞争认定系针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认定,亦对此做出了调整,但在赔偿金额方面认可了一审判决观点,最终调整了法律认定部分,驳回了各方的上诉。以孙红雷声音案为代表的影视剧声音→游戏内声音的改编权纠纷:被告在《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游戏中使用了孙红雷在电视剧《征服》中“刘华强买瓜”的影视原声用作视频配音,孙红雷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一般人格权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自然人的声音作为特定人的外在特征,同肖像一样具有人格权属性。对于声音权益的保护应当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孙红雷对案涉声音享有权益。被告未经孙红雷许可制作、发布带有孙红雷声音的游戏,构成对孙红雷声音权益的侵权。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总体来看,2023年的游戏相关改编纠纷涉及到了影视剧、小说、剧本杀等多个领域,包含游戏对外输出以及游戏使用前述内容产品等多种利用形式,涉及内容广泛、权利类型多元,充分体现了文化市场的繁荣发展景象,对后续各类案件的维权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