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见案知著|第6期 作品独创性认定之“额头流汗”标准

发布日期
2024-07-24

#见案知著

笔者按

在过去,英美法依据“额头流汗”标准来判断作品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随着“费斯特案”的尘埃落定,美国最高法院才抛弃“额头流汗”标准,认为独立创作、付出劳动并不足以使得智力成果受保护,而要求作为作品的智力成果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时至今日,回顾“额头流汗”标准的转变,对加深作品“独创性”的认识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案例和理论出发,提供针对该问题的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1356号

案件名称:乐高公司与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华远西单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但独立完成和付出劳动本身并不是某项客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

三、案件情况

原告系依据丹麦法律成立的公司,其几十年来一直设计、制造和销售生产以“LEGO”和“乐高”为注册商标的塑料积木系列玩具并销售至中国。上述积木块同时亦构成美术作品,原告对其享有著作权。原告发现被告西单购物中心销售的被告小白龙公司生产的玩具中复制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第33129号“乐高”玩具积木块,上述生产、销售行为均未得到原告的许可,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及发行权。

四、法院判决

针对涉案玩具积木块是否具备“独创性”,法院认为:

根据乐高公司在原审程序中提交的产品设计图纸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玩具积木块由乐高公司独立完成,并为此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和资金。但如前所述,独立完成和付出劳动本身并不是某项客体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从涉案玩具积木块的设计来看,它基本忠实于日常生活中小船的通常设计,长方形、平底、船头部位两侧船身的并拢以及两侧船舷可放置船桨的把手等相关设计,与日常生活中的小船并无二致。虽然船内底部具有圆形凸起,且船尾带有长方形缺口,但并未因此而赋予涉案玩具积木块足够的美学方面的独特性。故涉案玩具积木块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二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乐高公司关于二审法院否定涉案乐高玩具积木块具有独创性缺乏依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五、延伸案例

1.王继明诉王强华、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993)中民初字第2782号】

案情简介:原告王继明花费四年时间搜集全国出版报刊发行等单位的相关信息,最后编辑完成《全国万家出版发行名录》。此名录包括出版社、音像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国家书刊印刷定点企业、新华书店、二级批发零售单位等七大部分,按邮政编码、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和联系人的顺序排列。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针对诉争名录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

虽然原告付出了资金、劳动和时间,但这不是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诉争名录因此不应享有著作权。

2.陈宝森等与承德市碧峰饭店等著作权纠纷案【(2005)冀民三终字第14号】

案情简介:2002年承德市人民政府为“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肇建300周年”作宣传,收编包含陈宝森、马维忠、刘爱民三人作品在内的反映承德风光的摄影作品,并在西苑出版社出版发行。碧峰饭店为装饰饭店需要委托他人设计了反映承德避暑山庄风景的刺绣,并挂于饭店内。其中部分刺绣作品与陈宝森的《水心榭》、《文园岛外影》、《水流云在(亭)》;《萍香畔》、《热河世界最短的河》、《旭光阁剪影》、《烟雨楼》;马维忠的《环碧岛(冬)》、《水流云在(亭)》;刘爱民的《芝径云堤》、《环碧岛(夏)》等摄影作品相似。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

针对涉案刺绣作品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独创性作为作品的必备条件已被有关著作权国际公约和各国著作权法普遍肯定,独创性是由作者独立完成而区别于其他作品的特异性和差异性,其判断的唯一标准在于一部作品有别于他部作品应体现的特异性、未抄袭性。本案中,摄影作品与被控侵权的苏绣作品,虽然载体不相似,苏绣作品也包含了一定的劳动技巧,但其表现形式一样,其苏绣作品的名称与摄影作品的名称相同或相近,其题材内容相同,创意、构图、色调基本相同,是以苏绣的方式再现了原摄影作品,该苏绣作品不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其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3.费斯特出版公司诉乡村电话公司案【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1

案情简介:农村电话服务公司(简称“Rural公司”)是一家经过认证的公用事业公司,为堪萨斯州的几个社区提供电话服务。根据州政府的规定,Rural公司发布了一份典型的电话簿,包括白页和黄页,用户必须提供姓名和地址才能获得电话服务。费斯特出版公司(简称“Feist公司”)在当Rural公司拒绝向其授权使用其覆盖11个不同电话服务区域的白页电话号码簿时,Feist公司未经Rural公司同意,从Rural公司的电话号码簿中提取了它所需要的电话号码簿。虽然Feist公司更改了Rural公司的许多列表,但其中一些与Rural公司的白页列表完全相同。地区法院在Rural公司的版权侵权诉讼中作出判决,认为Rural公司对电话簿具有版权,上诉法院维持原判。最高法院则认为Rural公司对白页不享有版权,因此Feist公司使用这些白页不构成侵权。

针对由Rural公司汇编的案涉白页是否享有版权,法院认为:

主张Rural公司对白页的选择、协调和编排受到保护的原因是基于“额头流汗”(sweat of the brow)理论。然而,该理论有许多缺陷,其中最明显的是它将汇编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从选择和编排——汇编者的原创贡献——扩大到了事实本身。主张“额头流汗”的法院回避了版权法最基本的公理,即任何人不得对事实或思想进行版权保护。虽然Feist公司从Rural公司的白页上取下1309个名字、城镇和电话号码等数据,但是此类原始数据不满足原创性要求。Rural公司可能是第一个发现并报告其用户的姓名、城镇和电话号码的,但这些数据在Rural公司报道前就存在了,如果Rural公司没有出版电话簿,它们就会继续存在。虽然独创性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标准,它并不要求以创新或令人惊讶的方式呈现事实;然而,事实的选择和安排不能如此机械或常规,不需要任何创造力。原创的标准很低,但它确实存在。虽然Rural公司为了使白页发挥作用,对数据进行了选择、协调和编排,但它缺乏将纯粹的选择转化为可受版权保护的表达所必需的一点创造力。因此,Rural公司的白页缺乏必要的独创性,Feist公司使用这些列表并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不应被理解为贬低Rural公司在编制名录时所付出的努力,而应被理解为版权奖励的是独创性,而不是努力(copyright rewards originality, not effort)。

六、理论争鸣

针对作品“独创性”中的“额头流汗”标准问题,王迁教授认为,采用“额头流汗”标准判断作品独创性,实际上是将著作权法等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且容易导致对事实本身的垄断。虽然“额头流汗”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劳动成果被他人不公平地加以免费利用,但会不可避免地阻碍他人利用前人劳动成果中的事实和数据进行创作,而这是与著作权法鼓励后人“站在前人肩膀上”创作新作品的基本宗旨相违背的。并且,王迁教授认为,“额头流汗”标准并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要求。虽然《伯尔尼公约》并没有直接使用“独创性”(original)一词,但却将作者的“智力创造”(intellectual creations)成果作为保护对象。这就暗示了受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而非仅仅是体力劳动或“额头流汗”的成果。2

何怀文教授指出,美国版权法曾经奉行“额头淌汗法则”,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只要是独立完成的智力劳动即可取得版权保护,有权排除他人搭便车。然而,在我国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这一法律原则只可适用于“相关权”,而不应迁移到“著作权”之上。我国著作权制度承袭作者权体系,强调智力表达形式体现作者个性方可享受“著作权”保护。3

七、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18发布)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2.2【独创性的认定】认定独创性,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

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参考资料

1.Feist Publications, Inc. v. Rural Tel. Serv. Co., 499 U.S. 340 (1991).

2.王迁:《著作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4-35页。

3.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页。

往期回顾

见案知著 | 第5期 作品独创性应采用“有无”还是“高低”标准?

见案知著 | 第4期 如何理解作品“独创性”的“创”?

见案知著 | 第3期 如何理解作品“独创性”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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