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见案知著|第9期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日期
2024-08-14

#见案知著

笔者按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共识。然而,如何理解“思想”的内涵、以及“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仍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从案例和理论出发,提供针对该问题的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05)二中民终字第00047号

案件名称:张铁军与王晓京、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作品包括思想与表达,由于人的思维和创造力是无法限定的,因此著作权不延及思想,只延及思想的表达。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

三、案件情况

原告诉称,其于1998年4月正式形成了《中华女子乐坊创意策划文案》(以下简称《策划文案》)和《北京中华女子乐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整合报告》(以下简称《整合报告》)。被告王晓京在对其中的片断经过选择或者编排、对文字顺序加以前后调整、对个别表达加以扩展解释或缩写后,形成了《“女子十二乐坊”项目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被告世纪星碟公司网站上和2004年3月第27期《中演月讯》杂志上所刊载的文章也是改编和汇编《整合报告》而成。原告认为,被告王晓京及世纪星碟公司未经原告张铁军许可,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整合报告》进行改编和汇编,且没有给原告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整合报告》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汇编权。

四、法院判决

针对被告“女子十二乐坊”的名称和表现方式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法院认为:

作品包括思想与表达,由于人的思维和创造力是无法限定的,因此著作权不延及思想,只延及思想的表达。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中,不包括思想、方法、步骤、概念、原则或发现,无论上述内容以何种形式被描述、展示或体现。由此可见,著作权法不保护创意或构思,著作权人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其作品中所反映出的思想或信息。

涉案《整合报告》和《实施计划》是文字作品,之所以将二者进行比较,是基于存在前者创作完成在先,后者创作人之一接触了前者内容的事实。将二者进行整体上的比对,二者在篇章结构的编排、选择及文字的表达方面不相同,虽二者创作目的均是为了对成立女子乐团,演奏民乐的演出模式予以说明和实施,但由于二者中所涉及的演出模式包括创意和操作方法,总体上属于创意、构思或理念的范畴,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保护范围。因此,在著作权法意义上,不能认定《实施计划》对《整合报告》构成剽窃、改编或汇编。

关于涉案作品中的“乐坊”一词,其词义本身表明一种音乐机构或同等含义,以是否包含独创的思想表达为标准加以判断,涉案作品中的“乐坊”一词,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女子乐坊”反映了女子乐队组合的特点,在有限的乐队组合形式中,“女子”与“乐坊”组词的表达方式,容易为常人所想到,因此,仅就涉案“女子乐坊”词汇而言,其仍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鉴于此,不能因被上诉人王晓京和世纪星碟公司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乐坊”和“女子乐坊”文字而认定其侵犯了上诉人张铁军对《整合报告》享有的著作权。

五、延伸案例

1.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

案情简介:《三国杀》游戏(以下简称权利游戏)是原告关联公司出版发行的系列卡牌游戏,以三国为背景、以身份为线索、以武将为角色,构建起一个集历史、文学、美术、游戏等元素于一身的桌面游戏世界,目前己经推出纸盒版、PC网游版和手游版等多种形式。2015年12月1日,原告整体受让权利游戏的知识产权,自此成为权利游戏及其衍生品的著作权人。被告推出了一款名为《三国KILL》的游戏,原告认为在该游戏中,被告使用了与原告游戏人物名称相同的角色姓名、技能名称、人物形象、武将头像和装备,并且在游戏界面的颜色、文字和图标及其组合上与原告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涉案权利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而非作品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换言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时,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可以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上、表达形式上或者两者兼具。对于权利游戏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前述方法予以分析、认定。

首先,涉案权利游戏标准版游戏手册的“新手上路”部分主要用于说明游戏玩家如何确定身份、挑选武将、分发起始手牌、进行回合流程(每个玩家的回合可以分为回合开始阶段、判定阶段、摸牌阶段、出牌阶段、弃牌阶段和回合结束阶段六个阶段)、武将死亡、奖励与惩罚、游戏结束,并规定当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发生时,游戏立即结束:一是主公被杀,此时若内奸是唯一存活的角色(有且仅有一名内奸存活),则内奸获胜,除此之外的情况为反贼获胜(不论反贼角色死活);二是所有的反贼和内奸都已死亡,主公和忠臣(不论死活)都获胜。前述用以描述出牌规则、胜负条件、模式等的文字内容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与当下流行的各种“警匪游戏”等桌面推理游戏的玩法规则大同小异,此种概括性的玩法规则作为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保护。

2.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1049号】

案情简介:原告1999年12月开始改编创作《高原骑兵连》剧本,2000年8月根据该剧本筹拍20集电视连续剧《高原骑兵连》(以下将该剧本及其电视剧简称“张剧”),2000年12月该剧摄制完成,原告系该剧著作权人。被告雷献和作为《高原骑兵连》的名誉制片人参与了该剧的摄制。被告雷献和作为第一编剧和制片人、被告赵琪作为第二编剧拍摄了电视剧《最后的骑兵》(以下将该电视剧及其剧本简称“雷剧”)。2009年7月1日,原告张晓燕从被告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购得《最后的骑兵》DVD光盘,发现与“张剧”有很多雷同之处,主要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其他方面相同或近似,原告认为“雷剧”对“张剧”剧本及电视剧构成侵权。

针对“雷剧”的剧本及电视剧是否侵害“张剧”的剧本及电视剧的著作权,法院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必要场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也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在判断“雷剧”与“张剧”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两部作品中对于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将两部作品表达中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而不是离开表达看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其他方面。

3.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诉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2)西民初字第14070号】

案情简介: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 手册 DVD CD》。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广东音像公司出版、豪盛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针对案涉广播体操是否属于“作品”的问题,《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评析认为1

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既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也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版权法基本原则。根据该规则,著作权保护不延及同属思想范畴的原理、方法、概念、程序、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试举一例,某人独创了一道菜肴的烹饪方法,并编写了讲解说明该方法的菜谱,其有权禁止他人复制、发行此菜谱,但却不能禁止他人使用该方法烹制这道菜肴,也无权阻止他人编写以自己的方式描述说明该方法的菜谱或录制演示如何烹制该菜肴的节目,其原因就在于烹饪方法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作者以自己特定的方式解释说明该方法而编写的菜谱却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广播体操是一种具有特定功能的身体练习活动,包含一系列连续的肢体动作,当这一系列动作按照规定的方式施行时,将产生既定的健身效果。在这个意义上说,广播体操就是属于一种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基于以上分析,广播体操的动作虽然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但不具备构成作品的另外两个法定条件,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六、理论争鸣

“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各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共识。如《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于作者原创性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延及思想观念(idea)、程序(procedure)、工艺(process)、系统(system)、操作方法(method of operation)、概念(concept)、原则(principle)和发现(discovery),不论它们在该作品中是以何种形式被描述、解释、说明和体现的。”

针对“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王迁教授指出,著作权实质上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垄断权,如果思想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意味着他人不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用统一思想创作作品,甚至不能以自己的方式去表达和谈论某一思想,这是与民主观念不相符合的。并且,从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来看,法律赋予作者著作权的最终目的不是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因为完全不借助他人的思想而创作的作品几乎是不存在的。2何怀文教授亦指出,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思想是一项调整既有作品与未来作品之作者法律关系的法律原则,是利用产权制度促进创作竞争。而创作竞争可促进文化繁荣,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样的文化产品,增进大众福利。3

七、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18发布)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10.10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主题、创意、情感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年第2辑。

2.王迁:《著作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58页。

3.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31页。

往期回顾

见案知著 | 第8期 如何理解作品需要“以一定形式表现”?

见案知著 | 第7期 特殊智力成果的独创性问题

见案知著 | 第6期 作品独创性认定之“额头流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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