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见案知著|第14期 文字作品相关问题研究:如何判断“洗稿”侵权?

发布日期
2024-09-20

#见案知著

笔者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近年来,针对文字作品的“洗稿”侵权问题频发,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讨论。本文选取了针对文字作品“洗稿”的相关案例和理论研究论述,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案件名称:陈喆诉余征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整体上的相似性,导致与涉案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关受众观赏体验的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梅花烙》,可以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

三、案件情况

原告诉称,被告余征创作的电视剧剧本《宫锁连城》以及其他四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共同摄制的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下称“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四、法院判决

针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

涉案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涉案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余征等提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陈喆独创,并推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涉案作品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宫锁连城》剧本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由于剧本《梅花烙》与电视剧《梅花烙》内容的高度一致性,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因此,可以推定各被告均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剧本《宫锁连城》相对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但此类顺序变化并不引起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间内在逻辑及情节推演的根本变化,剧本《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涉案作品高度近似,并结合具体情节的相似性选择及设置,构成了剧本《宫锁连城》与涉案作品整体上的相似性,导致与涉案作品相似的欣赏体验。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受众对于前后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感知及欣赏体验,也是侵权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相关受众观赏体验的相似度调查为参考,占据绝对优势比例的参与调查者均认为电视剧《宫锁连城》情节抄袭自《梅花烙》,可以推定,受众在观赏感受上,已经产生了较高的及具有相对共识的相似体验。综上,可以认定,剧本《宫锁连城》涉案情节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陈喆作为涉案作品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余征接触了涉案作品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涉案作品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侵害了陈喆基于涉案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五、延伸案例

1.庄羽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5)高民终字第539号】

案情简介:2002年8月14日,小说《圈里圈外》(简称《圈》)在天涯社区网站发表。2003年2月,《圈》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其版权页署名作者庄羽。《圈》以主人公初晓与现男朋友高源及前男朋友张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初晓与高源之间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描写了初晓与张小北之间的感情纠葛,同时还描写了初晓的朋友李穹与张小北的婚姻生活以及张小北与情人张萌萌的婚外情,高源与张萌萌的两性关系及合作拍戏等。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与春风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简称《梦》)一书订立图书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风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梦》一书。《梦》以主人公林岚与现男朋友陆叙及前男朋友顾小北的感情经历为主线,在描写林岚与陆叙的爱情生活及矛盾冲突的同时,交替描写了林岚与顾小北的感情纠葛,顾小北与现女友姚姗姗的感情经历,林岚、闻婧、微微及火柴之间的友情以及她们和李茉莉的冲突等。原告庄羽指控小说《梦》抄袭了《圈》一书具有独创性的构思、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甚至还照搬了《圈》的片断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针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

小说是典型的叙事性文学体裁,长篇小说又是小说中叙事性最强、叙事最复杂的一种类型。同时,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更离不开作者独特的生命体验。因此,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尽管两部作品中也可能出现个别情节和一些语句上的巧合,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本案中,涉案两部作品都是以现实生活中青年人的感情纠葛为题材的长篇小说,从以上本院认定的构成相似的主要情节和一般情节、语句的数量来看,已经远远超出了可以用“巧合”来解释的程度,结合郭敬明在创作《梦》之前已经接触过《圈》的事实,应当可以推定《梦》中的这些情节和语句并非郭敬明独立创作的结果,其来源于庄羽的作品《圈》。

同时,对被控侵权的上述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来源于生活中的一些素材,如果分别独立进行对比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和语句作为整体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相同或近似是整体抄袭的体现,具体情节和语句的抄袭可以相互之间得到印证。例如,《圈》中有主人公初晓的一段心理活动:“(高源)一共就那一套一万多块钱的好衣服还想穿出来显摆,有本事你吃饭别往裤子上掉啊(见原作第79页)”。这一情节取自生活中常见的往衣服上掉菜汤的素材,同时加上了往高档服装上掉菜汤的元素,因此使其原创性有所提高。而相应的,在《梦》中,也有主人公林岚的一段心理活动:“我看见他那套几万块的Armani心里在笑,有种你等会儿别往上滴菜汤(见原作第38页)”。显然,如果单独对这一情节和语句进行对比就认为构成剽窃,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在两部作品中相似的情节和语句普遍存在,则应当可以认定被控侵权的情节构成了抄袭。故本院认定《梦》中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

在小说创作中,人物需要通过叙事来刻画,叙事又要以人物为中心。无论是人物的特征,还是人物关系,都是通过相关联的故事情节塑造和体现的。单纯的人物特征,如人物的相貌、个性、品质等,或者单纯的人物关系,如恋人关系、母女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但是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则这些人物与故事情节和语句一起成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都不能简单割裂开来,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本案中,庄羽在《圈》中塑造了初晓、高源、张小北等众多人物形象,围绕这些人物描写了一个个具体的故事情节,通过这些故事情节表现出了人物的特征和人物关系。例如,在《圈》中,男主人公高源出车祸受伤昏迷,住进医院,女主人公初晓来看望,高源苏醒,两人开玩笑,初晓推了高源脑袋一下,导致高源昏迷。这一情节既将人物的个性表现出来,同时也将二人的恋人关系以独特的方式表现出来。而在《梦》中,在男女主人公之间也有几乎相同的情节,只是结果稍有不同。将两本作品整体上进行对比,《梦》中主要人物及其情节与《圈》中的主要人物及情节存在众多雷同之处,这进一步证明了郭敬明创作的《梦》对庄羽的作品《圈》进行了抄袭。故本院对郭敬明和春风出版社关于《梦》系郭敬明完全独立创作的作品的主张,不予支持。

2.广州开古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陶陶居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粤73民终1579号】

案情简介:原告开古公司为罗一坊品牌月饼商标权人及运营人,其主张该品牌月饼的商业推文构成作品,并认为广州联合思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思创公司”)制作的涉案陶陶居月饼商业推文与涉案权利推文在措辞表达、构成要素、文章架构、语言风格等方面高度一致,仅局部进行“洗稿”,但仍构成实质性近似,且联合思创公司与被诉侵权推文的发布方广州袋颗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袋颗糖公司”)、广告主陶陶居公司存在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陶陶居公司、袋颗糖公司、联合思创公司停止侵犯开古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

虽如陶陶居公司、袋颗糖公司、联合思创公司所述“产品热销”“工艺师傅故事”“制作工序”等属于思想领域,但涉案权利推文以小红书评价、顾客微信对话评价,月饼一盒难求,跃居美食榜榜首等情节来描述产品热销,以具有30年香港五星级酒店烘焙经验的老师傅通过6小时21道工序手工制作限量月饼来体现产品高品质等情节均体现了作者在结构安排、情节选择上的独特选择、判断、取舍,且已脱离思想领域而具象化构成涉案权利推文的独创性表达。

被诉侵权推文作为陶陶居流心月饼的推广文,与涉案权利推文相比,具有以下共同点:第一,结构相同。具体表现为两者均由月饼的评价、月饼的口感、月饼的吃法、月饼制作师傅的故事、月饼古法手工制作的工艺、月饼包装礼盒等六部分内容来向消费者推销流心月饼。第二,情节相同。具体表现为两者均以产品包装盒、月饼特写等图文组成的小红书推文截图,以消费者与客服的微信对话截图来突出产品的广受好评,以月饼三部分组成和品尝的口感来展示月饼的美味,以热食、冷食、常温食或拼着吃介绍一饼三食的月饼吃法,以十多岁开始在香港五星级酒店学习烘焙的拥有30年经验的糕点师傅采用6小时,二十几道工序的古法手作月饼工艺来突显月饼制作的高品质及稀缺性等。第三,文字表述相同或相似。具体表现为:1.在评价方面,涉案权利推文为“比美心好吃一百倍”“说句大实话,除了贵,没有缺点”以及“不到一周时间小红书美食榜已跃居榜首,国内外的美食达人都疯狂为它打call!”“据说在国内已经到了一盒难求的地步”“短短几天已经俘获了全球吃货的心!”“让吃货们纷纷爆照、打call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罗一坊它真的很好吃!”,而被诉侵权推文为“我妈说很好吃,比美心好吃”“除了贵,没毛病”以及“短短几天,就登上小红书美食榜首!不止国内,海外许多美食达人也在疯狂为它打call!”“据说已经到了一盒难求的地步,…短短几天已经俘获了吃货的心!”“让吃货们纷纷爆照、打call的根本原因是因为陶陶居金尊流心月饼它真的很好吃”。2.在口感方面,涉案权利推文为“软糯流心馅还会像‘火山岩浆’般爆浆淌出”“最感人的是还有种华丽的天鹅绒质感”“有曲奇饼皮、奶黄和流心奶黄三层…咬上一口就是深深的欲罢不能”,而被诉侵权推文为“咬一口,入喉就如天鹅绒质感,让人欲罢不能”“饼皮、奶黄和流心,三层互相缠绕,竟然会如此细腻柔滑…”。3.在吃法方面,涉案权利推文为“奶黄部分会变得像霜淇淋一样轻甜幼滑”“微波炉中高火叮5秒的口感!流心的会直接像火山岩浆一样爆发,奶香味无敌浓郁”,而被诉侵权推文为“加入微波炉加热10秒,切开之后有爆浆效果,奶香更加浓郁”“放进冰箱冷藏,既有雪糕的质感,又保持蛋黄沙沙的口感”。4.在制作师傅的故事上,涉案权利推文为“罗一叔17岁跟着父母去香港打拼,跟了一个糕点师傅当徒弟谋生,20岁进了家五星级酒店做糕点,一做就做了30年”“要想尝到最正宗最细腻的港式糕点,必须试一试罗一叔的亲手制作”,而被诉侵权推文为“说起陶陶居金尊月饼的姚师傅,他13岁开始学做点心,入行已超过30年。他曾任职于香港澳门五星级酒店…”“传闻想品尝到最正宗最精致的港式糕点,必须尝试姚师傅的亲手制作”。5.在制作工艺方面,涉案权利推文为“整整6个小时,21道手作工序”,而被诉侵权推文为“每一个月饼都要经过6小时,29道工序…”。因此,被诉侵权推文包含了与涉案权利推文相同的结构,并在各部分采用类似情节和用语,且用语表达存在大量相同或使用同义词,调整语序等类似表达,故被诉侵权推文与涉案权利推文构成实质性近似。

3.刘三田与上海利达影业有限公司、天津嘉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2017)沪0115民初84551号】

案情简介:2010年6月23日,原告反映官场腐败的独创原著长篇小说《暗箱》在网上连载,引起社会轰动。2011年1月《暗箱》正式出版,拥有广泛的读者和社会影响面。被告周梅森是有广泛影响力的国内反腐败文艺作品作家,近年来一些作品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2017年3月开始播出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其系编剧,并于同年1月出版同名小说,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影响。2017年3月28日,被告利达影业公司、嘉会传媒公司、正和顺传媒公司、大盛传媒公司、凤凰传奇影业公司、弘道影业公司和湖南广电等七个被告,作为共同出品人,根据被告周梅森的侵权剧本《人民的名义》,共同摄制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在湖南电视台开始热播。原告认为,各被告明知而故意地剽窃了原告长篇小说《暗箱》的独有的作品内容、结构、人物、情节、细节,直接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针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文字作品的著作权,法院认为:

一、关于作品的整体结构比对

本院认为,小说的故事结构是指故事的构建方式,是整部作品的组织和构造,即作者按照自己的意志,根据确定的主题,将作品中的事件、人物关系等根据线索、逻辑关系、发展脉络进行统一安排。故事结构一般包括开端、冲突、高潮和结局。结构不同于情节,它是对情节的处理和安排。作品从塑造的意图或主题出发,挑选出各种情节并组织在一起,这就是结构的工作。作品结构的形成有三个原则,一是要服从表现主题的需要,对素材进行选择、裁剪和组织安排;二是要发挥作者从生活素材中提炼出来的题材要素的价值;三是要符合生活经验的逻辑,以现实的时空结构和因果关系作为基准和参照。在作品相似性比对中,对结构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缺乏情节支撑的故事结构是对作品布局的高度抽象和概括,因不存在具体的表达,属于思想的范畴,故如果仅是结构、主题相似,而缺少事件、情节和人物等细节的相似,则无法简单地归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只有当故事的主题和结构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逻辑顺序、前后衔接关系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主题不同,从原告主张的作品结构看,其并没有准确地概括原、被告作品的整体结构并进行比较,而是从两部作品中概括提炼出相似的抽象情节进行比对,这些情节并不能完整、准确反映作品的结构和事件的发展顺序。经比对,原、被告作品有着不同的创作路径、主题、情节脉络,在整体结构上难谓相似。……

综上,原、被告作品反映的主题不同,形成作品整体结构的情节组成内容、发展顺序、层次作用均不同,其所作的作品整体结构对比是基于其主观需要对两部作品中的部分情节进行了不当的概括和拼凑,人为造成两部作品整体结构相似的假象,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作品整体结构相似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作品具体情节的比对

作品的思想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作品的思想通过表达反映出来,表达是思想的外在表现。在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区分作品中的要素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方法。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属于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还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然后再就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元素进行比对。文学作品中除了作品文字本身属于表达外,由文字展现的作为小说灵魂和精华的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等要素也是重要的表达。文学作品的相似性比对中,故事情节是关键的比对内容。故事情节可以分为具体情节和抽象情节、主要情节和次要情节。抽象情节是从具体情节中概括、提炼出来的,与具体的人物没有关联,在相同的抽象情节下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具体情节表达。作品中的主要情节能反映出作品的主线,对作品中的故事走向起决定性的作用,而次要情节围绕主要情节展开,是对主要情节的丰富和补充。如果两部作品在主要情节的具体细节描述、事件的逻辑关系以及人物角色的重要特征与相互关系上相似,而不是停留在抽象情节和次要情节上的相似,则可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同时,判定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还应当将确定的相似之处结合全文进行整体比对,而不是孤立地对相似之处进行一对一的比对。……

三、关于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的比对

人物是小说作品中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人物和人物关系通过故事情节来刻画、塑造和充实,同时又推动故事情节的发展。抽象的人物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朋友关系、上下级关系等都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也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人物、人物关系的比对不能脱离具体的情节,只有与情节结合形成足够具体的、有个性化特征,才能作为有独创性的表达,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

四、关于人名等其他细节的比对

本院认为,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对人物角色取名时可能会根据其所处的年代、性格特征等作一定的考虑,但从思想和表达二分法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人物的名称一般由两到四个字组成,过于简短,不能体现作者的个性化选择,无法反映作者的思想,也很难构成有别于思想的表达,因此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相似的人物名称和公司名称使用的都是常见的汉字,在我国人名、企业名称相同是常见现象,有时也具有时代特征。因此,人物和企业名称的相同或相似并不能证明侵权的成立,更何况原、被告作品中的名称并没有完全相同的,只有其中一个或两个字相同。同时,原告主张名称相似的人物与被告作品中对应的人物在故事中的角色、人物性格、人物特征、经历等方面均不相同,没有关联性也没有延续性,因此完全没有可比性。

原告还提出被告作品中存在的不合理情节也暴露出其抄袭之痕迹,如“教授从政”“汽油库和车队”以及“高尔夫球场”这三个情节点,具有明显的浓厚的时代特征,与原告作品中的时代的特定社会环境完全贴合,而被告作品中同样存在的上述情节晚了10年。原告作品中设计的“药厂排污”情节,来源于真实的社会事件,而被告为了抄袭原告,设计改编成美食城污染,明显不合常理。此外,被告作品中股权质押的情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本不可能通过法院判决直接取得大风厂股权,且标的6000万元的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还有,根据推算陈岩石退休时蔡成功只有18岁。不可能成为一家大型服装厂的老总,而侯亮平此时16岁,也不可能已经大学毕业。山水集团会计刘庆祝因给反贪局长陈海打电话而被灭口,而其打电话的原因并未交代。高育良因为高小凤怀孕与其结婚不符合常理。原告认为,正因为被告要在故事结构中安排与原告作品的相似情节,承担同样的功能,所以被告要刻意调整,导致被告作品中出现了这些明显错误的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作品中的上述情节并无不合理之处,如“教授从政”在任何年代都可能发生,企业有汽油库和车队在现阶段也有存在,围绕高尔夫球场发生纠纷、美食城污染等也是常见的素材,未交代打电话原因、奉子成婚等更无不合常理之处。同时,文学作品源于生活又高于生活,需要作者的创造和加工,文学作品的创作并不要求描写的事件必须遵循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小说作为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不能要求作者以理性的思考来衡量生活中的千姿百态。因此原告以所谓的不合理情节来证明被告存在抄袭行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权作品只有在接触并与权利人的作品在表达上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式有限的表达。

在过滤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原告小说《暗箱》与被告小说及同名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既不存在文字表达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等具体表达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张各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署名权、摄制权、获得报酬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理论争鸣

针对文字作品的内涵,王迁教授认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文字作品不仅包括以文字(包括汉字、英文)等写成的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对于小说、戏剧等具有情节的文学作品而言,并表达不仅不包括文字组合,还包括情节设计。1

“洗稿”侵权是文字作品类型中的频发问题。针对“洗稿”的内涵,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法官李心蕊指出,“洗稿”一词最初来源于新闻媒体界,本指新闻、媒体等网站通过一些规避手段对稿件多次编辑或发表在不同渠道,以掩盖其真实的来源,来避免著作权的审查。2针对“洗稿”和侵权的认定,张伟君教授认为,洗稿只是对某些或者是借鉴他人原有文字作品来创作新的作品或者是涉嫌抄袭或剽窃他人原有文字作品的行为一种形象的说法。洗稿是否构成抄袭或剽窃的标准与任何抄袭或剽窃文字作品的判定标准没有什么差别,关键看新的文章或者说洗稿后的文章是否利用了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是抄袭或剽窃。如果洗稿者整体上剽窃了原作品独创的写作思路、文章架构和主要观点,只是在语言表达上稍微做了些改编或改写,这只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抄袭行为的障眼法,则并不能排除这样的洗稿行为依然可以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张璇进一步指出,对于被诉文章是否系“洗稿”产物,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侵害著作权,则需要适用著作权侵权的判定规则——即“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来进行判断。抽象,即排除掉思想范畴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如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后,有诸多博主都撰写了科学和伦理关系主题的文章,任何人都不能禁止他人针对该主题撰写文章,表达观点);过滤,即抽离掉历史事实、通用表达等公有领域的部分(如在撰写著作权侵权相关文章时,基本都要提及“三步法”判断规则);在前两步骤之后,如果比较“原文”和“洗稿文”,发现二者在整体布局、叙事结构、所用的语言表达、所引用的材料、文章错误之处等方面均相同或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讲述一个人物时均使用了该人物的老中青时代的事件,均采用了倒叙,所用词汇、句法基本一致),则可以认定为构成抄袭。4

七、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发布)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3)台词、旁白、故事叙述、游戏介绍等可以构成文字作品:……

参考资料

1 王迁:《著作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98页。

2 李心蕊:《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洗稿”行为的界定及法律规制》,载微信公众号“新竞争法治”,发布于2023年12月22日。

3 张伟君:《“洗稿”是否侵权?答〈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问》,载于微信公众号“同济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发布于2018年8月2日。

4 张璇:《关于“洗稿”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中国法院网”官网,发布于2018年12月20日。

往期回顾

见案知著 | 第13期 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见案知著 | 第12期 特殊类型的智力成果属于思想还是表达?

见案知著 | 第11期 如何理解“混同原则”与“场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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