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视听作品的原声是否属于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 发布日期
- 2024-10-21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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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动漫《名侦探柯南》在中国境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被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该动漫第1-50集音频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且不符合免责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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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的被诉行为构成侵权且不符合免责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0,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诉行为使用的音频主要为涉案视听作品的台词配音,对于《名侦探柯南》这类具有叙事性特征的视听作品而言,台词配音是涉案权利作品不可分割的部分,不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
本案中,被诉行为系直接使用了已经摄制在视听作品中的台词配音,其并非是对台词本身在脱离视听作品的场景下进行使用,故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情形。因此,被诉行为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被告不符合免责条件且一审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亦属合理。综上,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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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国内外司法实践对于单独使用视听作品伴音部分是否构成侵权并无统一认识。在此情况下,本案判决以《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为基础,探索了“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分析与认定路径,对于保护视听作品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实现视听作品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同时,本案判决再次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边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内容的合法性,这不仅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启示与引导作用,也有利于确立更为明确的互联网规则体系,营造更加稳定和可预测的数字营商环境。
来源: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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