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附判决|判赔580万,《少侠江湖志》游戏未经许可改编《天龙八部》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著作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网络游戏改编纠纷,原告获赔580万。
1
基本案情
原告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权利人授权取得《天龙八部》游戏改编权及维权权利。原告发现,《少侠江湖志》游戏涉嫌未经许可使用《天龙八部》小说中的元素,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被告在宣传推广及广告投放中使用案涉小说元素,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
法院认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案涉小说中的人物名称、武功、人物关系、人物与武功间关系、故事情节等多种元素的组合,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能够较为完整地表达作者对故事脉络的设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
经比对,案涉游戏中的丁星宿等人物名称、人物技能、角色介绍,与案涉小说中的丁春秋等人物及其武功、关系、情节等元素组合相近似或具有对应关系。基于上述相似的独创性元素组合,可以认定案涉小说与案涉游戏之间存在创作来源与再创作的关系,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同时,案涉游戏根据游戏特性而设计的游戏玩法、配音、游戏副本等与案涉小说中的表达存在较大差别,使案涉游戏整体上构成新的作品。因此,案涉游戏构成对案涉小说的改编。被告未经许可,将案涉小说改编成案涉游戏,侵犯了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对案涉小说享有的改编权,应当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被告在案涉游戏官方贴吧、微博、官方网站及广告投放过程中大量使用案涉小说中人物名称等元素的行为,直接利用了案涉小说的知名度以及相关公众对案涉小说的喜爱,不当夺取了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案涉小说进行游戏开发的商业机会,亦使相关公众对案涉游戏来源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 曾因使用查良镛的原创武侠小说作品部分元素而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却仍在本案中使用案涉小说元素来宣传案涉游戏,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被告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裁判结果
一、二被告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二被告赔偿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著作权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
三、二被告赔偿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四、二被告支付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合理费用5万元。
五、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六、驳回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判决全文如下: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