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又一起AIGC绘画侵权案件判决生效,法院认定用户对利用Al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附判决)

发布日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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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林晨诉被告杭州高斯气膜技术有限公司(高斯公司)、常熟市琴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琴宏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原告林晨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设计者,其于2023年2月14日创作完成并发表了名为“伴心”概念装置的美术作品,并于4月7日进行了作品登记。该作品以城市夜景为背景,画面中有水面、建筑及爱心元素,水中倒影与半颗爱心形成完整爱心。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斯公司在其小红书、微信视频号、官网及1688网店中使用了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宣传爱心气膜产品,且未标注原告署名;琴宏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原告作品未修改的片段用于商业项目宣传。两被告均称侵权图片来源于第三方广告公司,但未能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原告的平面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但不构成复制权和发行权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高斯公司在小红书账号连续三天向原告赔礼道歉,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明确了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将面临的一系列强制执行措施及法律后果。

原告林晨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设计者,其于2023年2月14日创作完成并发表了名为“伴心”概念装置的美术作品,并于4月7日进行了作品登记。该作品以城市夜景为背景,画面中有水面、建筑及爱心元素,水中倒影与半颗爱心形成完整爱心。

判决文书:

来源: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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