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言上诉讼周报|利用软件“洗稿”制作虚假文章传播涉刑;康泰公司六年专利诉讼和解结案;擅自改编《小兵张嘎》作品被判侵权

发布日期
2025-01-07

#言上诉讼周报

互联网诉讼:

·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利用“AI智能搜索”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法院推进和解并出具司法建议书

·使用软件“洗稿”炮制虚假文章盈利,涉案团伙被提起公诉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北京超思与康泰公司六年专利拉锯战结束,康泰支付百万美元和解结案

·侵权人擅自改编《小兵张嘎》,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十万元

·“海天”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两类服务构成实际使用,获二审改判

·服装款式被仿冒,法院判决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招标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三板摘牌公司异议股东可根据公告内容请求回购股份

·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对赌协议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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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期,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则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原告深圳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被告郑州某公司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侵害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起诉。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并赔偿原告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双方上诉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2.利用“AI智能搜索”提供盗版影视作品链接,法院推进和解并出具司法建议书

原告为某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被告为一款AI搜索引擎的开发、运营主体,原告经调查发现,在该AI搜索引擎输入“我要看某影视剧”等提示词后,会输出盗版资源网站,故诉至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为实质性化解纠纷,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调,推动案件和解并撤诉结案。省高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综合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展阶段、业界普遍共识,以及技术可行性等关键因素,针对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体系,向某科技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强调需加强对“AI智能搜索”所生成内容中可能存在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的审查与管理,并要求其建立健全针对知识产权问题的有效投诉与举报机制,以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3.使用软件“洗稿”炮制虚假文章盈利,涉案团伙被提起公诉

2024年1月,徐某、罗某合伙将网络热点文章上传到某软件重新“洗稿”,“洗稿”后变成伪原创,为博取关注、获取流量和点击量变现,团伙成员并未关注内容真伪,截至案发,徐某等人通过发布“洗稿”文章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洗稿”行为未经原创作者许可,且涉及对原创内容的改编、翻译、注释、歪曲、篡改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罗某等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现本案正在诉讼中。

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北京超思与康泰公司六年专利拉锯战结束,康泰支付百万美元和解结案

超思公司为一项“指尖血氧仪及其测量结果的观察方法”专利在中国、美国的专利权人,其主张康泰公司在中美地区销售的某些指尖血氧仪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康泰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同时请求法院对相关产品及销售发布初步禁令。因涉案中国专利被认定无效且经诉讼维持,超思公司持续推进本案在美国法院的相关审理,后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康泰向超思支付100万美元,放弃专利无效申诉;超思放弃损害赔偿主张,要求康泰未经授权不得在美国销售指尖血氧仪。

来源:知产财经

2.侵权人擅自改编《小兵张嘎》,法院判决侵权并赔偿十万元

原告为《小兵张嘎》小说和涉案电影的相关权利人,被告公司涉嫌在无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改编创作图书,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图书的文字部分与涉案小说,在人物设置、情节安排、场景描写方面,双方图书存在相同或相似,考虑到涉案小说发表在先,电影剧本系在小说基础上改编而成,被诉侵权图书系依据电影制作而来的情况下,未改变涉案小说及电影剧本的人物形象、故事背景、基本情节,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被诉侵权图书在电影原有台词、情节的基础上,加入作者对场景、人物心理活动、环境等细节的描写,以文字作品的形式进行表达,形成具有独创性而有别于电影的作品,而非简单地复制,故被告侵害原告对涉案小说及电影剧本享有的改编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海天”商标在“商业中介服务、商业信息代理”两类服务构成实际使用,获二审改判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海天及图”未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上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权利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一审驳回原告诉请,遂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根据海天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被授权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对接需要贷款的经销商与银行合作并收取服务费、被授权暴力公司协助贷款银行完成对经销商的身份信息审核,促进合作等;海天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商业信息代理、商业中介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故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4.普通服装款式被仿冒,法院判决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

一审原告未“歌莉娅”服装品牌的相关权利人,其向法院起诉被告“伊佐拉”服装抄袭权利服装款式并大量销售,一审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后续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制的混淆行为,是因仿冒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进而可能做出错误的交易决定,该行为实质损害的是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但信息传递机制仅仅是市场秩序的一个面向,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由多元市场竞争机制组成的。如前所述,服装款式既是一种商业成果,也可能是一种商业标识。当一审被告认为使用涉案服装款式不产生市场混淆,即不损害市场信息传递机制时,并不代表该行为不会损害其他的市场竞争机制,故本案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民事活动中,第三人承诺还款行为构成债务加入

招标公司向物业管理公司送达中标通知书,后研究所向物业管理公司致函,要求解除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中标关系,后续合同不再签订。物业管理公司主张中标通知书送达后双方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研究所应承担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从合同法律关系成立角度,招投标程序中的招标行为应为要约邀请,投标行为应为要约,经评标后招标人向特定投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为承诺,中标通知书送达投标人后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签订的书面合同,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一致,因此应为租赁合同成立后法律要求的书面确认形式,而非新的合同。由于中标通知书送达后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已成立,故研究所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新三板摘牌公司异议股东可根据公告内容请求回购股份

某家居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股东姚某松在某家居公司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公告》后,提交了《股份回购申请书》,家居公司就此发布《回购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姚某松的股份未得到实际回购,故其诉请控股股东吴某谋三人及某家居公司连带向其支付股权回购款本息。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所公告的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该公告的内容应视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向全体异议股东发出要约。并且结合异议股东在有效期内递交申请书并经公司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出具《回购承诺》的事实,确认异议股东已有效承诺,认定公司控股股东与异议股东之间就股份回购达成合意。遂判决吴某谋三人向姚某松支付股份回购款1050万元及利息。在此情形下,公司并无法定的回购义务,而公告中仅控股股东承诺回购,故不支持姚某松关于请求公司回购的主张。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对赌协议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雷某为某食品公司的销售经理。2022年3月,某食品公司与雷某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未完成原销售计划所产生的亏损由雷某承担,并以现金的形式从雷某工资中扣除。该公司据此扣发了雷某的应发工资。雷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食品公司返还扣发的工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赌协议》约定将某食品公司的亏损由雷某的工资来弥补,实际是把企业经营的风险转由劳动者承担,侵犯了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故《对赌协议》的约定无效,判决某食品公司向雷某支付扣发的工资。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好文推荐

1.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的刑法治理

作者:皮勇(同济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涉及多种情形,难以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得到有效控制,应以人工智能系统为防控对象构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当前国际社会和我国采取的是客体式防控,主体式防控不利于实现人工智能系统的可控性和消除人工智能生成虚假信息危害。深度合成、生成式等人工智能系统是与公众交互信息的人工智能系统,对其生成虚假信息的治理应当以系统提供者、运营者承担安全管理义务为重点,当前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欧盟《人工智能法》中的安全风险类型化防控机制具有借鉴价值。基于风险防控的有限规范责任理论可以为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承担者负刑事责任提供理论支持,有必要设立故意违反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犯罪,该罪的性质是违反特殊的公共产品运行安全管理义务的不作为犯,犯罪主体应当限定为人工智能系统提供者和运营者,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高卫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钱彦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书记员)

内容摘要:行为人生产、进口或者提供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包括技术手段、解析工具、盗版“加密狗”等,即使行为人未直接实施避开或者破解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之一,若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标准,依法可以侵犯著作权罪予以刑事规制《版权理论与实务》。

文章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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