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未经许可使用米哈游游戏元素办漫展、卖“谷子”,法院: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发布日期
2025-02-06

——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刘某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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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网络游戏的权利人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整体内容的相关权益,也可以主张他人侵害网络游戏特定部分或者游戏元素的相关权益。在分别保护模式下,网络游戏的各元素可以进行拆分保护,如游戏中的人物形象和网络游戏名称。游戏人物形象作为视觉元素具有独特的艺术设计和表现形式,可以独立于网络游戏本身而单独存在。游戏人物形象符合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网络游戏名称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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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摘要

法院/案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2024)沪 0116 民初 14618 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长  贺美娟

审判员  唐若愚

人民陪审员  孙雪峰

法官助理

朱正华

书记员

朱雪枫

当事人

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刘某。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案涉 74 个游戏人物形象及视听作品《原神剧情 PV-[神女劈观]》;

二、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米哈游影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50 万元;

四、被告刘某对被告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五年一月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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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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