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玩家对自制的游戏模组享有著作权吗?
- 发布日期
- 2025-11-13
著作权

游戏模组(MOD;Video game modding)指玩家对于原版游戏的修改。模组可以更改现有游戏,或新增玩家自制内容。部分游戏模组,如《反恐精英》(基于Valve的《半衰期》制作),对游戏内容进行了大规模改变,在原游戏的基础上,近乎创作了一款新游戏,推出后深受玩家喜爱。随着游戏社区的发展,关于游戏模组的纠纷也随之出现,玩家对其未经授权自发制作的游戏模组享有著作权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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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游戏博主,抖音账户名称为“某亚”及“某亚XX3”。
被告余某借用其父亲江某身份信息实名注册了某某账号(账号名称:某的XX4),该某某账号下挂出可购买的连接,商品为各类游戏模组。同时,余某在某视频平台发布QQ群号,并在QQ群发布“某亚怪物模组授权1288元”等销售信息。此外,李某在某某艺、X站等平台以发布包含“某亚某某猎人”字样的游戏销售链接。
原告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某、余某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余某辩称,案涉游戏的著作权不属于李某,李某也没有进行版权登记,同时自己也没有售卖游戏模组获利。
经审查,案涉游戏的著作权人系某乙公司及被授权的某甲网络公司。李某在案涉游戏模组创作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经济成本,曾多次向游戏平台多次投诉余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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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李某是否对案涉游戏模组享有著作权。2.余某、江某是否从贩卖案涉游戏模组中获利。
关于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二次创作的著作权来源于原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或者未经原著作权人许可或授权,二次创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规定。本案中,李某的“某亚某某猎人”游戏模组是在某乙公司创作的“某某生存进化”游戏的基础上创作的,属于二次创作,李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某乙公司授权或许可,故未通过前述第一种方式取得著作权。李某的游戏模组的运行基底源于“某某生存进化”游戏开放式运行,其运用“某某生存进化”游戏现有系统及素材进行创作,同时成品“某亚某某猎人”也未超出“某某生存进化”的框架,明显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二次创作的独创性要求。故李某未取得案涉游戏模组的著作权。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2023年7月至今,江某某某银行尾号XXX1的银行卡的交易流水中并无1288元、1588元的交易记录,故对李某主张江某、余某从贩卖游戏模组中获利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可。李某提出的实际交易数额可能因议价而与售价不同的主张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以此推定江某、余某实际出售案涉游戏模组并获利。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江某、余某通过出售案涉模组获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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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5)川14民终49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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