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游戏诉讼百案•其他04|使用游戏编辑器创作二创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
2025-12-22

玩家通过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作品,以此吸引流量获得收益是当前网络游戏环境下的新型创作模式。游戏编辑器的二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如何认定?青岛中院审结的全国首起涉游戏软件编辑器侵害著作权纠纷,该案是山东高院发布的2024年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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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案涉视听作品系使用原告网易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涉案编辑器创作的作品,其权属应以合作协议的约定予以确定。本案中,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无论是开发者利用网易公司授权素材或是开发者改编素材创作的作品,还是开发者利用涉案编辑器的过程中加入合作游戏素材创作的作品,上述作品进行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的知识产权均归原告网易公司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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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系《逆水寒》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大宋映画编辑器》是游戏玩家对逆水寒游戏的人物、场景等素材进行二次创作的智能视频生成工具。被告杨某航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游戏玩家基于大宋映画编辑器创作的大量视频发布到其所属的自媒体账号下,并进行销售,以此获得较高利益。原告网易公司认为被告杨某航的行为侵害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判令杨某航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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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视频作品系玩家借助网易公司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案涉编辑器,由玩家选择案涉编辑器内置的角色模型(动作)、场景模型、场景素材、图片、图标、音乐、音效、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并加入玩家自己的台词、构思、剧情等制作的视频作品。该作品具有一定的创作高度,游戏画面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同时,上述创作是在游戏开发商网易公司创设好的场景中,按照既定的游戏逻辑程序(触发器)等规则调取其预先创设的游戏素材自动生成,并未超出游戏设置的画面,不是脱离案涉游戏和案涉编辑器之外的创作。案涉游戏及案涉编辑器的著作权人为网易公司。网易公司亦通过与玩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上述利用案涉游戏编辑器创作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网易公司享有。因此,杨某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发布并销售案涉视频作品的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案涉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鉴于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网易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杨某航的具体侵权获利,综合考量以下几点:一是涉案游戏、涉案编辑器的知名度及原告网易公司的开发成本与宣传推广投入;二是被告杨某航销售涉案视听作品的销售额及侵权规模、主观过错程度;三是原告网易公司虽主张以250万计算侵权获利,但涉案视听作品涉及众多开发者,不能证明侵权账号销售作品的金额全部归被告杨某航所有;四是原告网易公司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酌情确定被告杨某航赔偿原告网易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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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系涉人工智能生成视频技术的新类型著作权典型案例。游戏玩家可通过游戏动画编辑器智能生成视频,具有独创性的视频可以作为著作权法的视听作品进行保护,但该视听作品的使用及著作权归属应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本案明确了使用游戏编辑器进行二次创作作品的类型及权利归属,规范了网络游戏市场环境,保障了游戏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凸显了司法服务保障人工智能发展和数字经济的重要作用。

对于游戏企业而言,在发布便于玩家二创的编辑器时,应当在编辑器的用户协议中以加粗方式明确约定相关素材及二创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来源:山东高法

(2023)鲁02民初1022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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