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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诉讼实务|网游独代合同纠纷诉讼难点及合规指引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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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 合同应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
2 | 合同解除后是否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
3 | 合同解除后可赔偿的经济损失有哪些? |
4 | 诉讼管辖 |
5 | 合规建议 |
引言
独家代理是目前主流的网游发行方式之一,发行方跟研发方(下称“CP方”)签署独家代理合同(以下简称“独代合同”),CP方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游戏产品和独家授权,并提供技术服务,而发行方则需全权负责运营和推广并支付一定对价(一般包括授权费和分成款两大类)。但通常由于这种合作模式下发行方需要先以授权费或预付分成款等形式支付一定对价作为前期研发支持,而一般游戏的研发周期较长,后续合作过程中难免面临各种问题而陷入僵局:
CP方提交的游戏包经过反复测评、修改均不能通过验收,上线运营遥遥无期;
已上线运营的产品各项数据表现太差,营收情况达不到预期;
发现CP方提供的游戏版本与市面上的游戏相似度很高,侵权风险大,修改起来往往成本巨大或者直接被改成了跟合作初衷背道而驰的另一款游戏;
因人员变动等原因缺乏后续维护;
……
对独代方和CP方来说,能否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后续款项?想要解除合同的话又该如何尽可能地挽回损失?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双方最易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并提供针对性的合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
合同应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主要取决于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但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01
合同对具体测试验收标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双方对一款游戏的测试验收标准一般包括上线前和上线后的数据指标和表现情况。在多数类案中,法院均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测试、验收标准来判断合同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例如在广州龙空网络vs上海怒豆网络联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以双方签署的《合作产品信息单》确定的具体商务条款来判断是否违约。
但在多数情况下,独代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并没有详细的附件或验收条款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包括内测、封测、公测、上线运营时的合格数据标准),双方后续也未对验收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过错导致游戏表现不佳,因此发生争议时如何判断合同能否解除呢?
首先,可以依据游戏整体表现情况进行判断。在蔡力与陕西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虽然合同仅有兜底性条款“如游戏自身BUG导致无法上线或被迫下线……”但发行方通过游戏运营平台的论坛截图等,证明了网游存在BUG客观上导致无法上线运营的事实。
其次,实际履约情况。主要判断依据为双方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郑州市通达广告有限公司vs北京漩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CP方通过证明合作游戏已上线运营平台“和游戏-g.10086.cn”并可正常下载,得到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版权金。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应当对履约的重要节点进行相关概念解释,如“正式上线运营”,以便明确CP方是否履行了交付合格产品的义务。未明确约定的可根据合同目的综合判断,例如蔡力与陕西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开放服务器后才属于上线运营”,因此认为CP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产品交付义务。
如果对相关概念没有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按照行业通常理解进行解释。例如在芜湖易玩网络vs广州二四网络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一行业通常理解认定“公测”的含义。
再次,依据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在北京少年时代联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虽然不认可独代合同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但是根据双方互发《解除合同通知书》的事实确认了合同已经解除。而在芜湖易玩网络vs广州二四网络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发行方解除合同的邮件通知表述不够明确,法院认定未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02
其他约定不明的违约情形
对于增设新的收费系统等行为能否导致合同解除?可以根据合同目的综合判断:例如在广州市新泛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vs重庆聚维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的合作应当“始终围绕“甲方授权乙方唯一的、独占的、排他性的代收费权利”而展开”。因此认定CP方未提供可上线的游戏。
对于未提供版本更新、技术支持、人员流动,以及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等问题,可以通过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原则综合判断。例如在北京魂世界vs创梦天地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的做法。
二、
合同解除后是否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已支付的款项主要包括两类:授权性质的费用(版权金、授权费、独家代理费、许可使用费等)和分成款(保底/不保底分成款,预付的/按实际营收支付的)。对于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相关款项的处置办法的一般争议较小,例如要玩娱乐vs重庆火缘步甲科技联运合同纠纷案中,双方明确约定“若合同期满或双方提前终止本游戏合作时,被授权人已向授权人预付的不保底预付分成款尚未抵扣完毕,授权人应于双方终止合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退回被授权人指定账户”,并在转账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为首笔预付分成款。但当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时,款项是否还能追回呢?通过类案研究,我们发现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判断:
01
授权费用
对于合同解除后是否应该退还授权费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观点。主要依据款项性质用途和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来进行判断:
(1)依据款项性质和用途。在北京少年时代联营合同纠纷案中,合同在产品已交付后上线运营前被解除,法院认为根据发行方实际支付的独家代理费的性质和用途,CP方授权发行方独家代理游戏运营的事实尚未发生,因此该款应予返还。
(2)约定的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在易玩va二四网络合同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对版权金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应当支付相关款项。
(3)是否已实际支付。在北京魂世界vs创梦天地等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自愿约定版权金金额,且已实际支付,发行方应当自行承担这部分损失。
02
分成款
在多数案件中,如支付款项的目的尚未实现,则多数情况下法院支持予以退还,具体判断要素如下:
(1)依据合同目的是否实现。例如蔡力与陕西国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支付项目合作金的目的是为了享受上线运营后玩家充值带来的利润分红,该目的只能在开放服务器后才能实现”,因合作游戏未能正式上线运营,所以应当退还。
(2)双方过错责任分配。例如在喀什百思互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vs北京雷星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因认定双方在运营过程中都有一定责任,法院因此酌情判定CP方承担90%的过错责任,返还部分预付分成金额。
(3)公平原则。在北京魂世界vs创梦天地等合同纠纷案中,发行方主张实际收益和CP方承诺及已支付的预付分成款金额差距过大。法院考虑到双方过错及公平责任原则,对此予以支持。
三、
合同解除后可赔偿的经济损失有哪些?
01
能否要求支付违约金(或逾期利息/滞纳金)
首先,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情形支付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如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由于CP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需要对CP方的过错进行举证和确认才会得到支持,例如北京少年时代联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发行方主张的CP方违约的情形均缺乏事实依据,所以对其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其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违约金,超过约定的一般不予支持。例如要玩娱乐vs重庆火缘步甲科技联营合同纠纷案中双方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逾期退回(已支付款项)的,应按日万分之一的比例向被授权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原告虽然提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低,但法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最后,合同未对违约金做明确约定的,一般主张不超过可预估的实际损失20%的违约金,或以已支付款项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例如正常银行存贷款利率)进行主张也会得到支持。
02
其他经济损失
主张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的前提是证明违约行为与相应损失及合理支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在芜湖易玩网络vs广州二四网络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易玩公司主张的员工人力成本是其经营成本,没有证据证明该损失系是由善游公司造成,因此对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
诉讼管辖
01
普通合同纠纷还是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纠纷?
独代合同纠纷既涉及普通民事合同纠纷,又涉及游戏软件的开发和运营纠纷,虽然之前多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来确定管辖,但自去年以来逐渐有法院认为此类案件应当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粤0106民初39892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此案中原告据独代协议请求被告支付预付分成款等,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案件”。
02
涉外合同约定境外管辖是否有效
主要依据约定本身的有效性。应当注意的是,应当避免协议选择的准据法和管辖法院相冲突,例如在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与韩国MGAME公司等合同管辖权异议案中[1],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适用法律上选择中国法律为准据法。因此,双方协议管辖条款也必须符合选择的准据法即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双方约定适用新加坡管辖因不符合我国关于“实际联系地”的法律规定而无效。
五、
合规建议
01
明确合同解除条件
(1)明确交付节点。应当明确特定的交付时间节点,以及违反约定的后果,包括封测版本、付费删档测试版本、付费不删档测试版本、正式商业化运营版本等的具体交付节点、验收标准、可修改次数等。
(2)明确上线前后的产品验收合格标准。上线前的验收条款可以明确要求游戏成品的级别标准(手游级别从高到低一般大致是S、A、B、C四级),具体评分内容一般包括游戏画面、游戏性、操作性和界面选项规范等项目。
上线后的评分内容一般包括:次留、三日留、周留、月留,平均付费、人均付费、 DAU、MAU、付费率、ARPU,LTV等关键运营数据,以及要达到的目标渠道的测试级数,并明确约定上述指标以己方的测评报告为准。
(3)明确运营合格标准。因受市场环境影响,法院对双方在运营过程中的过错情况一般难以判定,为了减少相关争议,可以对发行方的保底分成、运营数据和宣传投入做出相关要求。
(4)研发人员控制。可以以附件的形式指定CP方的核心研发人员名单,并明确要求CP方应当保证授权游戏主要研发人员的稳定性。
(5)明确约定其他解除条件,如交付时间限制(包括开发进度计划)、产品权利瑕疵(明确鉴定主体和认定标准)、提供版本更新和技术服务要求、指定付费系统等。
(6)及时出具测评报告并有效通知对方。每次交付和更新版本时,按照指定的渠道进行交付后,发行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验收标准及时出具测评报告并保留通知依据,以免因更新版本过多导致对交付和验收情况产生争议。
(7)适时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当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对方发送明确的解除通知,注意发送EMS并开具妥投证明,可以同时邮件通知,以保留合同解除的凭证。
02
明确支付款项性质和处置办法
(1)明确定义条款
明确跟支付时间点相关的内测、封测、公测、正式上线运营、可分配收入、渠道等重要概念的定义,在解决相关纠纷中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而具体的概念可以参考行业惯例由双方协商确认。
(2)合理设置版权金的支付节点
首先,应当明确版权金的性质并约定各支付节点的含义及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仅供参考):
| 封测期 | 建立基本数据模型;调查用户接受度;制定游戏完善度计划;DAU、留存、付费率 | |
| 内测期 | 付费删档测 | 分析用户行为;测试游戏稳定性;测试基础留存数据;测试用户的支付和消耗行为;支付系统稳定性标准;付费程度;付费欲望;付费作用;周期性登录、留存、付费数据 |
| 付费不删档测 | ||
| 公测期 | 用户正式不删档收费后的行为: DAU、留存、付费率 | |
其次,从法院支持退还版权金和预付分成款的情况来看,建议将版权金尽量设置在后期支付,尤其是确认产品测试和运营数据达标之后再行支付较为公平和稳妥。
(3)明确约定预付分成款的抵扣和退还办法
首先,应明确预付分成款的性质,以及是否可用于抵扣后续的运营收入分成。
其次,明确约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时如何处置未抵扣完毕的预付分成款,即是否应当退还、退还的比例及其参考依据。
最后,逾期未按约定退还已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时,可参照已支付款项或可预期损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较高的违约金额。
(4)在转账凭证上注明款项用途。
(5)必要时应当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03
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果
建议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一般包括赔偿损失、服务器停关停及用户退费办法、用户数据处置办法等重要事项。
04
合理约定管辖法院
虽然此类纠纷有归知产法院专属管辖的可能性,但还是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尽量为己方争取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在约定管辖条款时应当避免选择管辖的约定不明,例如“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高院在法函〔1995〕89号复函中明确“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有效的约定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等。另外,在涉及涉外管辖条款时,也应当注意避免管辖法院与选择适用的法律相冲突,从而影响约定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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