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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Merge类游戏诉讼研究:两起标志性案件与出海合规启示

发布日期
2026-07-23


近年来,Merge类游戏迎来大爆发,国产Merge类出海手游的收入天花板被一再刷新。


过去,Merge类游戏的市场份额常年被欧美厂商统治。伴随国产游戏出海的大热与品类玩法的同质化,市场竞争愈发激烈,新老厂商之间的摩擦不断升级,最终诉诸法律手段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海外主流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如App Store、Google Play)总部多设于美国,且依据美国法律,开发者在提交DMCA反通知以恢复被投诉下架的应用时,必须同意接受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这一机制导致大量游戏版权纠纷被“长臂管辖”至美国法院进行审理。


了解此类游戏“换皮”诉讼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不仅能帮助出海厂商精准把握版权合规的边界,更能熟练运用诉讼攻防手段保护自身商业利益。为此,我们系统梳理并剖析了在美国法院的数起最具代表性的Merge类游戏版权纠纷,包括Merge品类的开山之作Triple Town vs Yeti Town案,以及近年来的代表性Merge类案件。


一、Triple Town vs Yeti Town案——Merge类游戏的玩法受到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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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Triple Town是Merge类游戏的早期代表,甚至在部分文章中被认为是开创了Merge-3这一品类的鼻祖。2012年,Triple Town的开发商Spry Fox起诉了6Waves,认为其游戏Yeti Town抄袭了Triple Town,构成版权侵权。



两款游戏的核心理念均为玩家放置三个或以上相同物品,相邻物品匹配成功后会合并升级,新物品本身又可再次匹配,从而创造出更高等级的物品;同时游戏中存在敌对角色在玩家放置物品时进行干扰。具体而言,在Triple Town中,物品从灌木丛逐级升级为树木、房屋、教堂等,敌对角色为熊形象,玩家可使用“机器人”摧毁任意物品,背景设定在林地中。Yeti Town则将场景置换为雪地,敌对角色由熊改为雪人,破坏工具由机器人改为营火,物品升级路径为树苗→树木→帐篷→小木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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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与法院分析

为判定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首先进行外部测试(extrinsic test),在过滤思想、功能性元素及必要场景之后,对Triple Town与Yeti Town中受保护的元素进行客观比较。


法官明确指出,Triple Town“通过匹配三个低等级物品创造高等级物品,并伴有敌对角色和摧毁物品工具”的底层玩法属于思想范畴,并不受版权法保护。然而,法官同时认为Spry Fox以自己的方式表达了上述底层玩法:从草到灌木丛、再到树木、房屋乃至更高级别的物品层级体系,熊形象的敌对元素,具备摧毁能力的机器人,每一物品的独有视觉描绘,以及类似田野或草坪的游戏场地背景——这些均构成受版权保护的表达性元素。



在此基础上,法官认定两款游戏的物品升级层级高度相似:“从草到灌木丛,再到树木、小屋的升级过程,与从树苗到树木,再到帐篷、小木屋的升级过程十分相似。也许更重要的是,这种物品升级层级加上对游戏场地的视觉描绘,构成了一个与Triple Town相似的背景设定和主题。雪地与草地并没有天壤之别,熊和雪人都是野生动物。”对于两款游戏间确实存在的差异(例如雪人不是熊,营火不是机器人),法官援引经典比喻指出:在比较两部作品时,法院必须将焦点放在相似之处而非不同之处——一个剽窃《乱世佳人》情节的作家,不能仅仅通过把男主角改名并将其身份从南方绅士换成阿拉斯加淘金者,便逃避版权侵权责任。


随后,法院进行了内部测试(intrinsic test),透过理论上的“普通观察者”视角对受保护元素进行主观比较,重点关注两部作品的“整体概念与感觉(total concept and feel)”。基于电子游戏博主们将Yeti Town称为Triple Town换皮版的评论,法院最终认定,普通观察者有理由认为两款游戏在整体概念与感觉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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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判决作出后,6Waves迅速与Spry Fox达成和解,并将Yeti Town的全部知识产权转让给Spry Fox。本案因此成为美国法院首次突破表面美术与视听表现形式、似乎开始赋予游戏规则与玩法本身以版权保护的标志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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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过往不少评论将本案解读为美国法院支持游戏玩法规则受版权保护的判例,但事实上法官在本案中明确排除了Merge类游戏底层玩法设计的保护,并强调描述规则的文字虽受版权法保护,但仅受到薄弱保护——即仅有字面复制(Literal Copying)才能认定为侵权。此外,本案系Motion to Dismiss阶段的裁决而非最终判决,法官在该阶段并不会深入审理两款游戏,仅基于起诉状中的初步证据对原告诉请是否在表面上可能成立进行判断。


尽管如此,本案依旧是美国游戏诉讼中的经典判例:它一方面确认了Merge类游戏的底层玩法构成思想、不受版权保护,另一方面认可了Merge类游戏的合成链条与元素选择可作为具体表达受到版权保护。对于Merge品类(如美食合成、工具合成)厂商而言,若直接照抄竞品的具体表达——包括完全对应的合成链条(“面粉→面包→三明治→汉堡”)、游戏视觉包装、推进节奏及规则描述文字——将面临较高的侵权风险。规避之道在于在合成物品的种类、层级、逻辑关联与推进节奏上做出实质性的差异化设计,避免构成整体概念与感觉上的相似。



二、某Merge类游戏确认不侵权案——下架机制如何倒逼厂商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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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与Merge品类的成熟,市场上涌现出大量融入剧情和情景设定的Merge类游戏,该品类在移动游戏市场的占比逐步上升。


某Merge类游戏厂商(公司A)旗下有一款以悬疑解谜为主线的Merge类手游(下称“涉案争议游戏”)。女主角经营着一家餐厅,一边通过合并道具完成订单与支线任务,一边解开一些悬疑谜题。公司B则是另一款同品类Merge游戏(下称“涉案权利游戏”)的版权方,其玩家操控女主角经营咖啡馆,在完成合并任务的同时追查悬案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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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公司A获悉海外竞对已向苹果和谷歌提交DMCA版权侵权投诉,主张涉案争议游戏抄袭涉案权利游戏,要求平台将其下架。公司A随即联系公司B交涉,多次要求对方提供两款游戏的相似性比对图表,但公司B直至该月下旬才提供针对苹果投诉的比对材料,且始终不愿撤回投诉。


随后,公司A发布了涉案争议游戏的更新版本,进一步修改了被投诉的相关内容。然而,公司B在明知游戏已更新的情况下仍未通知谷歌撤回投诉,导致谷歌应用商店于次日将涉案争议游戏下架,直接切断了该游戏面向数千万安卓用户的分发渠道,公司A每日损失大量收入。


面对这一局面,公司A没有被动等待,而是主动向美国法院提起确认之诉(Declaratory Judgment),请求法院宣告涉案争议游戏的任何版本均未侵犯海外竞对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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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A的核心论点

公司A在起诉状中系统论证了涉案海外游戏中大量元素不具备可版权性。


其一,合并道具升级、完成订单等核心玩法属于游戏规则范畴,任何人均无法对“规则、方法、系统”主张版权保护。


其二,合并棋盘的视觉呈现与食物道具合并的创意,已广泛存在于大量先于或同期推出的其他Merge游戏中,属于Merge品类的必要场景(scènes à faire),不具备独创性。


其三,涉案权利游戏以角色头像旁气泡的形式展示对话,实为移动端有限屏幕空间内呈现文字交互的功能性惯例,并非独创表达。


其四,涉案权利游戏中的角色——爱发牢骚的竞争对手店主、偶尔令人抓狂的亲属等——均属类型化人物,不受版权保护。


其五,Merge类游戏普遍遵循“主角修复一处场所、同时破解谜团”的故事框架;起诉状援引同品类第三方游戏故事线,并指出若依照海外竞对的逻辑,其自身游戏亦可被认定为抄袭该第三方游戏。


在过滤上述不可保护元素之后,公司A进一步从故事情节、故事背景、主角形象、整体美术风格等多个维度论证两款游戏在受保护要素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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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起诉后,案件出现了戏剧性转折。公司A在提起诉讼的同日同步向谷歌和苹果提交了DMCA反通知(Counter-Notice)。依据DMCA,反通知提交后,通知方须在10至14天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平台有权恢复上架。谷歌确认收到反通知并转交投诉方,10日后,因公司B既未回应反通知亦未向法院起诉,谷歌恢复了涉案争议游戏的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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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DMCA下架机制具有“先下架、后审理”的特点,对被投诉方而言时间成本和商业损失极大。开发者通常会通过提交反通知申请恢复上架,但平台处理速度较慢,且对方一旦起诉,平台将无法再恢复上架。因此,比起被动等待,先行向美国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具有多重战略优势:抢占诉讼主导权、以己方最有利的论点框定争议焦点;向市场和分发平台传递“游戏不存在侵权”的明确信号;并以诉讼本身向对方施压,促成和解。


与此同时,从源头上加大差异化设计投入仍是最根本的防御。Merge类游戏的底层机制、通用情节框架与功能性视觉元素难以获得版权保护,厂商应将差异化的创作资源集中投入到角色形象塑造、世界观构建、美术风格等真正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层面。



三、综合启示


从这两起跨越十余年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脉络:Merge类游戏的诉讼正变得愈发复杂,从Triple Town案对“玩法表达”的有限保护,到近期案件对“故事框架与人物形象”的甄别。


即便美国诉讼周期长、成本大,提起诉讼本身已足以在和解谈判、平台沟通和市场声誉等维度对被告形成实质压力。


本文所讨论的“换皮”问题,本质上是中国游戏厂商在出海进入深水区后必然要面对的一道关卡:当国产Merge游戏已成为全球市场的主要竞争者甚至领跑者之一,行业地位的转变要求厂商对海外诉讼也应予以充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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