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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从东哥卸任谈谈法定代表人的风光与风险

发布日期
2020-04-27




摘要

一直以来,京东的企业形象都与其创始人刘强东紧密结合在一起。而自2019年爆出某事件后,为减少个人形象对企业运营的负面影响,刘强东开始了其公司治理上的“撤退”之路。据天眼查统计,从去年11月始到今年3月,刘强东已陆续卸下京东旗下46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职务。今年4月,刘强东更是卸下了京东商城的运营主体——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京东着手发力的生鲜板块业务7FRESH的运营主体——北京四季优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自此,京东集团的“三驾马车”——零售、物流与数科明面上的“车掌”已经完成交替,这引起了舆论的高度关注。“车掌”已变,京东是否还姓刘?对刘强东个人而言,卸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又会为他带来什么样的变化?我们试着解读一番。



京东还姓“刘”吗?


答案是肯定的。事实上,除了京东数科外,京东的零售及物流板块的最终控制公司都是开曼京东(JD.Com, Inc)。根据开曼京东的2019年财报显示,目前该司的最大股东是腾讯旗下的黄河投资(Huang River Investment Limited),占股达17.9%。


看到这里不由得产生了一系列的问号:四舍五入,原来京东是在给小马打工?腾讯才是京东集团的话事人?并没有这么简单。


首先,开曼京东在上市时即设计了AB股制度,A股同B股的分红权利一致,但对应的投票权不同。具体到京东上,A股一股一权,B股对应的投票权则是A股的20倍,虽然腾讯占原始股高达17.9%,但这部分股票全部都是A股,因此只占投票权4.6%。而刘强东手头持有大量的B股,投票权极高;


其次,开曼京东的几个主要股东里,Max Smart Ltd.是京东注册的一个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由京东几个高管持股,而Fortune Rising Holding Ltd更是刘强东的一人独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实控人都是刘强东。除去分给部分高管的原始股外,刘强东通过这两个公司共持有投票权78.5%几乎可以决定集团的所有重大事项;


最后,开曼京东的公司章程规定,A股不能转换为B股,而B股却可以随时转化为A股,占原始股大头的腾讯没有机会威胁到刘强东实控人的地位。换言之,即使卸任所有京东相关的法定代表人职位,东哥还是你东哥。



为什么要卸任法代?


除上文提到的隔离个人形象对公司名誉的影响之外,从职务上抽身也能为法定代表人带来一些附带的好处。俗话说得好,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旁人看来,法定代表人似乎是企业管理的王冠,但“登”上这个位置的同时,却也意味着必须在一定情况下为企业的行为担负责任,这种责任来自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


01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责任


1. 执行中公司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导致的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应当报告公司的财产情况,如果公司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


2.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导致的责任

这是法定代表人最主要的风险事项,法代可能为此面临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名誉受损等多维度的风险。具体如下:


(1)限制出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限制出境。


(2)限制高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为被执行人时,法定代表人可以被限制以下高消费: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名誉受损。《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为确保公布信息的准确性,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公布其多数身份证号码,对失信被执行人法人公布其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在天罗地网式的宣传下,会对法定代表人的名誉造成较大的损害,也会影响后续的交易机会;


附:参考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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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破产导致的责任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后,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法定代表人的违规行为导致的责任

最主要包括作出越权行为、与第三人勾结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个人行为违反与公司间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所导致的责任,公司在这些情形下有权向法定代表人追偿民事责任。


02

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能够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罪名很多,常见的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03

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的,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超出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从这些方面看来,尽管刘强东少了很多头衔,但却也少了许多风险。从法定代表人的虚壳中脱离,做一个大权在握的实控人,也许更符合当代企业家的需要。



启示


从刘强东卸任这件“小事”上,我们能得到的不仅仅是一个瓜吃半年的快感。事实上,由于制度设计不善,导致企业在管理层更换、迭代之时矛盾频发,创始人因突发事件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的事情在商业上并不少见。而从本文的分析上可以看到,京东的制度设计使其在陷入艰难之际,还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作,当企业管理模式需要迭代时,甚至发不出大的风浪。归根结底,这都是因为其在股权设置上赋予了创始人以最稳固的控制权。作为企业管理者,当公司面临资本冲刷,如何保证自己在抽离风险的同时,保障自己的权利,京东通过公司间接持股的风控模式值得好好学习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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