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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一问一答|第二期

发布日期
2021-07-01

【编者按】

近年来,竞业限制案件数量呈递增趋势,尤其是在互联网行业竞业限制已经成为常态,但是实务中仍然存在诸多争议问题。言上法律团队基于在互联网法律服务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团队将在本系列专栏中对竞业限制领域的常见争议、疑难问题,尤其是互联网游戏、直播、电商等领域出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和讨论,以期能向相关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合规建议与法律服务方案。


# 竞业限制一问一答 #

【第二期】


一、如何合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由于竞业限制需要支付补偿金,若竞业限制义务所需保护的信息已经失去了保护的意义和价值,不再需要该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与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当劳动者因为未收到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欲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应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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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想要解除时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此时无需支付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可以单方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但此时仍需要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

劳动者想要解除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并未提出解除,即使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未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并不当然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另外,因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任一方想要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都应当履行解除程序才能生效,即必须通知到对方。因此,双方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务必要确认对方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能否主张退还已支付的补偿金?

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劳动者需要返还已经获得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对于该问题,主要看双方是否有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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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约定

若竞业限制协议中对劳动者需返还补偿金进行明确约定,则通常法院会支持返还补偿金。如(2018)京01民终559号案法院就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对于在承担违约金外是否需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法律未明确规定,亦未明确禁止。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明确约定不履行协议约定应退还已取得的补偿金,故韩忠康应返还传智教育科技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66464.18元。”


2

无明确约定

若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则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1)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补偿金是填平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受到的收入损失,而违反了该义务的劳动者并未因此受到损失。(2019)京01民终4493号案中二审法院就认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律属性,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导致一定程度择业受限的补偿,公司无需向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支付相应对价,从而判定劳动者应返还其已受领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2)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返还,法院应严格适用法律,返还补偿金于法无据,如(2016)沪02民终10613号案法院认为,“鉴于谢颖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存在违约行为,故其应向外联公司支付违约金。现外联公司要求谢颖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50,000元,既无合同依据,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有观点认为违反相关义务的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也已经涵盖了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者无需返还。


综上,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对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三、用人单位一直未实际支付补偿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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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是否仍然有效

首先,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构成劳动者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先决条件,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豁免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法律义务(参见[2016]沪01民终10033号案)。


其次,若用人单位在离职后三个月内尚未支付补偿金,此时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当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补偿金时,劳动者有权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劳动者行使该解除权以前,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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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在用人单位一直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若劳动者于离职后三个月内便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用人单位在此期间未支付补偿金,如前文所述此时竞业限制协议仍然有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违约金


但若三个月之后劳动者才实施竞业行为的,则用人单位将丧失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人社部函〔2020〕62号)案例12中,仲裁委就认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了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四、劳动者因违反义务支付违约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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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后,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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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需要继续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因用人单位已经通过违约金弥补了损失并对劳动者进行了惩罚,故若竞业限制协议继续履行的,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支付补偿金。如在(2020)沪02民终3328号案中,法院便指出,“在竞业限制制度中,因劳动者的就业权及生存权均受到一定影响,法律通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的方式,来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故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免除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只要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即有权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通过主张违约金等方式维护权益、弥补损失,并同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基于前述原因,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仍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前篇回顾:

竞业限制一问一答 | 第一期 —— 概念、认定、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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