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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案知著|第13期 其他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 发布日期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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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关于如何界定此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以及此类对象不受保护的原因,本文选取了官方文件和单纯事实信息两个方面的相关案例和理论研究论述,以供读者参考。
一、案件信息
案号:(2022)鄂01知民终311号
案件名称:中报头条(北京)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楚天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二、裁判要旨
“单纯事实消息”与“时事性文章”属于不同的概念。“单纯事实消息”是以简洁的方式和既定的顺序规则陈述“时、地、人、事”等要素,表达形式十分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本案中涉案文章不仅涉及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还包含了对数据的统计、对该事实可能带来的效果的预测和评论等,作者在新闻素材实际内容的选材、表达均有其独创性。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因此,涉案文章并非“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性文章”。
三、案件情况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以下简称“湖报集团”)是拥有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荆楚网等诸多报、刊、网站的综合性传媒集团。原告楚天传媒公司为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是集团媒体旗下所有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唯一对外授权和维权主体。经查,被告中报头条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国环保新闻网”(https://www.cepnews.com.cn/)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转载湖报集团旗下栏目的原创的新闻作品。被告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新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原告融媒体的流量收益;同时也扰乱了媒体行业合法转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四、法院判决
针对被告转载内容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法院认为:
“单纯事实消息”与“时事性文章”属于不同的概念,中报头条公司对此有所混淆,“单纯事实消息”是以简洁的方式和既定的顺序规则陈述“时、地、人、事”等要素,表达形式十分有限,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本案中涉案文章不仅涉及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还包含了对数据的统计、对该事实可能带来的效果的预测和评论等,作者在新闻素材实际内容的选材、表达均有其独创性。该表达属于作者的独创性智力劳动,因此,涉案文章并非“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性文章”。一审法院对于涉案文章性质认定准确,对中报头条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在官网发布版权声明,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对集团旗下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荆楚网等媒体的原创作品拥有版权,集中授权楚天传媒公司对外开展许可事务,并声明任何第三方未经楚天传媒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摘编或通过其他方式使用其作品。因此,虽然涉案文章属于“时事性文章”,但并不属于“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时事性文章”。
五、延伸案例
1.海南南海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武进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2018)琼01民初5号、(2019)琼民终298号、(2020)最高法民申2496号】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主办经营的武进新闻网(www.wj001.com)网上擅自转载使用原告新闻报道及附图,并将部分新闻标题擅自改动。截止至2017年7月8日上午原告办理公证保全证据时,被告侵权的新闻报道72篇,侵权的新闻图片多达162张。被告武进新闻网作为专业的新闻网站,其擅自转载原告新闻报道及图片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影响,也使其获得了巨大的利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新闻报道及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针对被告转载内容是否侵犯原告著作权,最高院再审认为:
本案中,武进日报所转载的两篇文章“万达将投资数百亿在海口建万达广场与文化旅游城”(文章编号35)和“两家企业绿豆冰沙抽检不合格三亚市食药监启动核查程序”(文章编号56)均非体现单纯事实消息的时事新闻,应当属于关于政治、经济的时事性文章,并受南海网不得转载法律声明的限制。二审判决认定武进日报未经许可转载上述两篇文章侵犯南海网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
36-41六篇文章内容或写法具有独创性,部分作品属于深度访谈和人物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或单纯事实消息,南海网依法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62-64三篇文章属于深度报道,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南海网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便武进日报于2016年7月1日南海网刊登版权声明前转载上述文章,亦构成侵权,二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武进日报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盾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1)京73民终437号】
案情简介:原告质检出版社享有《原木检验》《原木材积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涉案标准”)的专有出版权,并依法出版了涉案标准。被告金盾出版社出版的《木材材积计算手册(第四版)》图书中完整使用了涉案标准,侵害了质检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木材材积计算手册(第四版)》单册定价12元,金盾出版社从被诉图书中存在非法获利,给质检出版社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
针对涉案国家标准是否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法院认为:
原告质检出版社本案主张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为涉案两个推荐性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144-2013)和《原木材积表》(GB/T4814-201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指导意见,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本案中,涉案标准遵循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是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所得,具有独创性,且被国家标准委发布、出版,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美国佐治亚州诉“公共资源组织”案【Georgia v. Public Resource.Org, Inc.】
案情简介:《佐治亚官方法典》(注释版)(The 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是根据佐治亚州法规进行汇编,并包含法律文本以及与法律文本相关的历史发展、编辑评注等注释。该法典的注释部分是由律商联讯(LexisNexis)集团根据其与佐治亚州签订的一项协议,在法律修订委员会(Code Revision Commission)的指导监督下撰写和编制而成。协议规定,该注释法典的版权归属于佐治亚州,律商联讯集团则在佐治亚州范围内享有对该注释法典的独家出版权。
公共资源组织(Public.Resource.Org, Inc.,PRO)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其设立宗旨是促进公众获取政府记录和法律资料。2013年,该公司购买了186卷印刷版的《佐治亚官方法典》(注释版)及其增补,将这些文本扫描并上传到自己的网站,供公众免费获取。此外,该公司还将《佐治亚官方法典》(注释版)的电子版复制在U盘上,然后邮寄给佐治亚州的各个立法者,并且向其他组织和网站提供文本的复制件,以促进文本的进一步传播。2015年,该法律修订委员会以PRO的行为侵犯其版权提起诉讼,PRO则在反诉中请求法院宣告其行为不侵权。双方都认同《佐治亚官方法典》(注释版)中的法规部分不受版权保护,但对于注释部分是否受版权保护存在争议。
针对涉案的法典注释是否应当受到版权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我们承认对某些政府工作成果的版权保护有限制,其根源在于《版权法》的“作者身份”要求。根据被称为“政府法令原则”(government edicts doctrine)的规定,被授权发表具有法律效力言论的官员不能成为他们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创作的作品的作者,因此也不能对这些作品进行版权保护。由于佐治亚州的注释是由立法机构在履行立法职责的过程中撰写的,因此“政府法令原则”将其置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外。
是否适用“政府法令原则”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制定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身份和权限,二是相关内容是否为履行法定职责所产生的结果。在本案中,法律修订委员会在与律商联讯合作编制注释时行使了立法机关的权力,因此表明,该委员会在编写和出版注释时是佐治亚州立法机构的延伸。虽然这些注释没有颁布为法律,但根据佐治亚州法律,委员会编写法典注释属于(行使)“立法权”(legislative authority)行为。立法者与法律文本一起出版的注释也属于立法者以立法者身份所从事的工作,而且这些注释提供了立法机构认为与理解其法律相关的解释和资源。
此外,法院还针对佐治亚州的反对意见进行了回应:如果除法规外的所有内容都可以获得版权,那么各州就可以自由地为那些有能力获得额外收益的人提供一整套优质的法律作品。一个国家可以将其整套立法史货币化,借助当今的数字工具,各国甚至可以推出订阅或按法律付费的服务。如果佐治亚州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除非一个州采取积极措施将其版权转移到公有领域,否则其法官和立法者的所有无约束力的法律作品都将受到版权保护。公民、律师、非营利组织和私人研究公司将不得不停止对这些作品的所有复制、传播和展示,否则将面临严厉的、可能是刑事的处罚。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针对《佐治亚官方法典》(注释版)中的注释部分应当适用“政府法令原则”,不对其提供版权保护。
六、理论争鸣
针对事实是否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王迁教授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和发生的事情,它一旦产生,就不可能再受人类思想或创作活动的影响,不可能由作者“创作”出来,因此不可能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单纯的事实消息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因是它仅仅以极为简单的语言描述了事实,但简单的语言表达很容易与被描述的事实发生混同,无法反映撰写者的个性,无法满足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不构成作品。但是,如果新闻报道是加入了文艺手法创作的新闻评论,则其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分仍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1
针对官方文件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原因,王迁教授认为,虽然不受保护的官方文件完全可能是符合独创性要求的作品,但官方文件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有获知的权利,国家也力图鼓励公众尽可能地加以复制和传播。而著作权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垄断权,这与官方文件的性质是截然相反的。与此同时,著作权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作者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回报来激励创作,而起草官方文件是国家相关公职人员的职责,不需要通过保护官方文件的著作权产生激励作用,因此国家选择不向官方文件提供著作权法保护。2
七、法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2018发布)
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
(2)是否具有独创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是否可复制。
4.《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发布)
第十条 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
参考资料
1.王迁:《著作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84-90页。
2.王迁:《著作权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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