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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百案评析01|虚构Al生成内容创作过程误导审理,遭司法惩戒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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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中,需要权利主张者尽到如实披露作品类型、如实说明相关作品是否为利用AI生成的诉讼义务。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一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意图规避人民法院对于作品创作过程和独创性审查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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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AI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针对当事人虚构作品类型,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创作主体、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审查,客观上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的情形,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助力营造公平、高效、可预期的诚信诉讼环境,共同推进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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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魏某主张被告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涉案图片有明显的AI生成痕迹,但原告魏某主张其不清楚涉案图片的具体生成过程,相关材料均来源于上游授权方周某,但其所提交的照片原图等证据中显示有拍摄时间、地点和容量大小等参数。对此,承办法官要求魏某向上游授权方核实图片类型和具体创作过程。

第二次开庭时,魏某当庭改称涉案图片为其与上游授权方周某线下见面后共同合作完成拍摄,并详细描述了涉案图片的具体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设备、后续协议转让、办理版权登记等信息和事宜。在承办法官向其明确告知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可能构成妨碍诉讼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下,魏某坚称其参与作品的实际拍摄,并确认涉案图片并非AI生成。
为查清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周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周某到庭后对魏某陈述的涉案图片创作过程、授权过程及作品登记情况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并提交了对应的反证,用于证明魏某提交的授权链条证据中的周某签字系伪造,周某本人在图片原图显示的拍摄时间内并不在拍摄地,在案证据中显示的部分周某个人信息可能源于之前的网络交易中泄露并被不法利用。
面对周某的陈述和证据,魏某提交撤诉申请并承认其在庭审过程中进行了虚假陈述,其表示涉案图片及授权材料系从案外人处打包购买获得,对于创作过程自己并不知情,其也无法联系上案外人。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魏某构成虚假陈述,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已交纳罚款并表示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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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权属链条存在瑕疵,不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图片公开发表于互联网平台但未进行署名,原告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提交《委托协议》、涉案图片参数、登记证书、首发页面、首发小红书账号实名认证信息等证据。虽然《委托协议》、登记证书等显示作者为周某,但根据周某陈述及所提交证据,其从未拍摄涉案图片,亦未在原告提交的《委托协议》上签字、捺印。对此,原告自认此前关于其与周某合作拍摄等陈述并不属实,相关证据材料均为从案外人处购买。因此,基于在案证据,涉案图片的原作者并非第三人,且涉嫌相关人员冒用周某身份骗取著作权登记,原告提交的涉案图片授权链条存在明显瑕疵,无法证明原告对于涉案图片继受取得著作权,原告起诉被告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虚构创作过程误导审理,司法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原告作为涉案图片的继受人,在明知法院重点在就图片是否为AI生成进行审查,而其自身无法确认涉案图片独创性的情况下,径行虚构与周某线下合作拍摄、签署委托协议、共同完成版权登记的事实,其行为主观上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涉案图片创作主体、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的审查,在客观上严重干扰司法审判活动,增加了司法机关对于作品类型和独创性判断的甄别、溯源、审理成本,并且可能最终导致缺乏独创性要件的内容通过虚构作品类型及创作过程的方式在司法程序中获得保护,以获取不正当利益。魏某的行为属于对司法审判活动的故意误导,严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严重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构成虚假陈述,对此法院作出司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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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根据2025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均须按要求添加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以明确其生成来源,在实践中,权利主张者负有如实披露作品类型及是否属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诉讼义务。
在判断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时,与传统创作方式不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审查重点在于创作者所投入的智力劳动程度。因此,权利主张者是否如实陈述作品的生成方式,构成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重要基础。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产业中的规模化应用,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倾向于强化当事人的诚信诉讼义务,并对虚构创作过程与权属材料、故意隐瞒作品类型等干扰司法审查的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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