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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诉讼百案•游戏商标01|《原神》游戏vs《原神》酒店,李逵战李鬼获成功认驰

发布日期
2025-11-28


当《原神》游戏遇到“原神”电竞酒店,该如何实现商标跨类维权?近日,上海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构成驰名、认定原森(原神)公司经营电竞酒店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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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米哈游公司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通过《原神》游戏的上线运营以及米哈游公司长期的使用、宣传,在被诉侵权行为即2022年4月原森公司使用“原神”作为字号及涉案酒店名称等行为发生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


其次,将原森公司在涉案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的“原神”等字样或标识与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文字相同、字形相近;将原森公司变更后在酒店名称及户外招牌中使用的“原森”标识与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字形及读音相近。


再次,米哈游公司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而原森公司提供的系酒店住宿及网络预定服务,两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服务。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已经驰名,且“原神”系臆造词,其本身显著性较强。


在此情况下,原森公司在涉案电竞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摹仿该驰名商标的“原神”“原森”等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酒店与米哈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森公司该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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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神”商标专用权人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哈游公司)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一家位于湖南郴州以“原神”命名的电竞酒店,不仅在户外招牌、房卡、枕头等多处醒目位置使用与“原神”商标相同的标识,还通过某知名旅行网站、酒店微信公众号,展示了酒店简介和服务设施信息。米哈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电竞酒店的行为不仅有“搭便车”之嫌,还可能给“原神”商誉带来贬损,电竞酒店、旅游网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电竞酒店收到诉状后,迅速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原森”电竞酒店,但在旅行网站、微信公众号仍使用“原神”字样。而“原神”与“原森”在湖南方言中读音近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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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原神”商标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驰名。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1.《原神》游戏2020年上线后持续运营至今,在各平台下载量达数千万次,在国内乃至全球的市场占有率、营收额较高,长期位列中国手游出海收入榜,并被商务部列为2021-202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等;2.米哈游公司对《原神》游戏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相关政府机关、新闻媒体亦对米哈游公司及其《原神》游戏的营收、出海成绩、全球影响力等情况进行了持续、广泛报道,在案证据显示,《原神》游戏及其游戏角色、画面、音乐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3.《原神》游戏上线以来,先后获得多项国家级行政部门、各类机构评选的各种荣誉,已具有较高市场声誉。综上,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自 2019年获准注册以来,经《原神》游戏上线及米哈游公司的使用、宣传,至原原神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成立并使用“原神”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涉案酒店名称等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故一审法院认定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在本案中构成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项目上的驰名商标。


二、二审法院观点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即原森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米哈游公司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通过《原神》游戏的上线运营以及米哈游公司长期的使用、宣传,在被诉侵权行为即2022年4月原森公司使用“原神”作为字号及涉案酒店名称等行为发生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其次,将原森公司在涉案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的“原神”等字样或标识与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文字相同、字形相近;将原森公司变更后在酒店名称及户外招牌中使用的“原森”标识与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字形及读音相近。再次,米哈游公司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而原森公司提供的系酒店住宿及网络预定服务,两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服务。但是,原森公司经营的涉案酒店系电竞酒店,其服务内容包括在客房内提供可供娱乐的电子游戏设备及游戏等,而米哈游公司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核定使用于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故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涉案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已经驰名,且“原神”系臆造词,其本身显著性较强,在此情况下,原森公司在涉案电竞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摹仿该驰名商标的“原神”“原森”等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酒店与米哈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森公司该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原森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此外,鉴于第32676192号“原神”,商标与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的商标标识相同,在已经认定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本案中已无必要就第32676192号“原神”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一审法院亦未认定原森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对第 32676192号“原神”商标的侵害,故原森公司基于第 32676192号“原神”商标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原森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本案中,如前所述,“原神”系臆造词,且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在原森公司成立时已经驰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及较高的知名度。原森公司作为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存在一定关联的电竞酒店经营者,应当知晓米哈游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其仍然将与该商标相同的“原神”文字以及与该商标近似的“原森”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予以注册并使用,其主观上难言无“搭便车”之故意,且足以引人误认为是米哈游公司提供的服务或者与米哈游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原森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亦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关于争议焦点三,即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案中,并无证据可以证明米哈游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原森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量米哈游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原森公司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森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原森公司赔偿米哈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万元,并无明显过高,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原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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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米哈游公司“原神”商标专用权的强力捍卫,更清晰划定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边界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商标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关乎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和长远健康发展。针对恶意攀附商标、混淆公众认知的侵权行为,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遏制游戏行业“傍名牌”现象,加大游戏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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