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
游戏生态诉讼观察|破壁谋共治,裁判树藩篱
- 发布日期
- 2026-02-20
网络游戏

前言
2024年,我国游戏行业继续展现蓬勃发展态势,国内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达3257.83亿元,用户规模攀升至6.74亿人,均再创历史新高。随着游戏行业繁荣,游戏产业链上下游滋生的新型灰黑产问题所引发的诉讼案件不断涌现。2024至2025年,围绕游戏外挂、游戏周边、账号交易、游戏私服、比较广告以及不正当贴靠等展开的生态诉讼,呈现新变化。
游戏外挂:应对新型外挂,探索全新路径
2024年,各大游戏公司不仅重点打击新型外挂,还探索了在游戏正式发售前对外挂销售商开展行为保全打击的路径。
刑事路径:DMA外挂遭重点打击,但存在罪名适用困境
2024年,DMA (Direct Memory Access,即直接内存访问)可能是让各大FPS游戏厂商最为头疼的名词。各大网吧不仅风靡“搜打撤”,DMA外挂也成了网吧电脑的“装机必备”,可谓是泛滥成灾。
在传统游戏外挂案件的司法处理中,司法机关主要适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罪名,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024年以来,针对DMA游戏外挂制售行为,开封、宣汉、武汉、上海金山等多地警方目前亦均适用该罪名立案侦查。
但值得注意的是,DMA外挂因技术原理特殊性,在该罪名适用上可能面临困境。实践中有观点认为,从技术层面来看,DMA可以绕过CPU进行数据传输,市面上的DMA作弊设备常伪装成正常硬件绕过反外挂软件检测,最终在第二台设备上呈现出作弊效果。在前述过程中,游戏服务器始终正常运行,用户的A主机读取B主机数据进行计算及自动化操作。换言之,DMA外挂的使用者与游戏客户端所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有者,实际上是同一人。这将引发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不存在侵犯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权属利益可能性,制售DMA外挂的行为,是否仍可适用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对其进行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2025年6月5日载《DMA、XX魔盒到底刑不刑?--新型硬件类外挂案件的认定误区与困境出路》)
目前,涉及DMA外挂的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判阶段,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对于DMA外挂制售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后续法院的裁判回应值得持续关注。
民事路径:通过不正当竞争进行打击
2024年多地法院明确,制售影响游戏公平的外挂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沪73民终489号案中,明确认为“虚拟定位”插件通过改变手机定位数据欺骗游戏定位系统,使用户无需改变物理位置即可借助虚拟定位的改变而获取游戏资源,行为人在明知插件可用于侵权用途的情况下,通过主动宣传、推广的方式向用户出售插件,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游戏公平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亦认为,销售游戏外挂卡密并提供外挂下载链接的行为,使得使用外挂的游戏用户无需遵守游戏规则,即可获得明显的竞技优势,减少了游戏公司的交易机会,同时增加运营成本,亦使游戏用户对游戏的公平性、真实性等产生负面评价,还对正常用户的游戏体验和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和损害,影响了正常的游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言上团队代理的《和平精英》打击某物理外挂案中,天河法院亦认定,被告研发、销售物理外挂设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外挂制作者赔偿100万元。
行为保全:针对即将上线游戏的预防性保护
莉莉丝公司在《远光84》游戏国服上线前,发现被告售卖《远光84》游戏外挂商品,并开设外挂软件分享QQ群。随即,莉莉丝公司向法院进行起诉,并同步申请行为保全禁令。
法院认为,竞技类游戏的运营依赖于公平的游戏环境,被控外挂行为不仅侵害了游戏公司的经济利益,破坏了公平竟争的生态环境,还影响了用户对行业的信任,长远而言损害了社会数字文化健康发展。综上,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裁定两名被申请人立即删除《远光84》外挂商品链接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远光84》外挂软件。本案为全国首例对即将正式上线游戏遇到外挂采取行为保全案件。
游戏周边:“谷子经济”热潮的法律边界
随着“谷子经济”持续升温,游戏周边市场成为文创产业重要增长点,但也因未经授权的商业利用引发大量纠纷。从线下漫展擅自使用,到盗版TCG卡牌生产销售,再到同人二创周边的权益边界争议,游戏元素的商业化利用正面临著作权保护考验。
擅自利用游戏元素举办线下漫展
米哈游公司作为《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游戏的权利人,发现被告擅自举办动漫展,播放原告短片、公开销售或赠与带有原告游戏人物形象的商品,并在展板、易拉宝、海报等位置陈列原告游戏人物形象。米哈游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认为被告侵犯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金山法院认为,案涉74个游戏人物形象可以独立于游戏之外,以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崩坏3》《原神》《崩坏:星穹铁道》三款游戏的名称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受法律保护。被告的前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原告对视听作品的放映权、对游戏人物形象的发行权、信网权以及展览权;同时,被告擅自大量使用三款游戏名称的行为,使得公众认为其与三款游戏的开发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或者引人误以为该动漫展系游戏官方举办,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金山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生产、销售游戏盗版TCG卡牌
方某组织公司设计侵权卡牌产品,未经授权使用米哈游"原神"等注册商标,生产制作侵权卡牌十万余包,销售违法经营额十四万余元。
米哈游投诉后,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方某及名下的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侵犯了米哈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方某及其名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作出五十七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游戏同人二创周边
2025年6月26日,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海吼美科技有限公司诉多摩万事屋(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案。
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同人周边产品是否侵犯游戏作品复制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抗辩称其销售的是基于同人社团或画师原创的同人作品,并非直接复制游戏形象。目前,该案件尚未公开判决。
游戏周边纠纷的司法处理明确了游戏IP保护边界,擅自使用游戏元素举办活动、生产销售盗版周边等行为均被依法追责。相关判例为"谷子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法治指引,推动游戏IP商业化在合规轨道上有序释放价值。
账号交易:平台方、销售商、玩家间,各有新趋势
随着游戏账号承载的虚拟资产价值日益凸显,账号交易成为争议频发领域。从第三方平台提供交易服务的合规性争议,到程序化批量注册售卖实名制账号的刑事犯罪,再到玩家间账号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相关案件呈现复杂多元的法律适用场景。
第三方平台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两个案件中呈现不同结果:在(2023)号73民终1221号案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同时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提供游戏账号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该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亦未能向法院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作为参考,不能证明被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因此认定被告亦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的一审判决中,广州黄埔法院特别指出“本案认为,玩家可以处分自己游戏账户的前提是通过正规的途径行使权利,同时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在于被告已经落实实名认证与未成年人防沉迷政策。”
而在(2022)粤73民终3597号案件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互联网用户实行实名注册制,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等是我国互联网行业经营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B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商业道德,仍为用户提供游戏账号交易服务,干扰网络游戏账号实名注册制和未成年人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相关要求的落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其提供涉案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前述两案的结果不同,但并不代表广知院对游戏账号交易平台的定性存在不同观点。在1221号案中,原告败诉是因为其证据不足、举证能力不足。综合分析1221号与3597号两案异同可知,对账号交易服务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关键是判断该行为是否为干扰、阻碍实名制的落实。
商家直接销售实名制游戏账号
李某和刘某在电商平台从游戏工作室处打包购买大批“原神”游戏账号,通过“中间商赚差价”方式销售牟利。因售卖的游戏账号中含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二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二人分别获刑三年,退还所有非法获利并缴纳罚金。
在另一起案件中,米哈游公司发现有不法分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从事游戏账号非法租售活动,遂向湖南岳阳警方报案。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付某累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万余条,非法获利22.7万元,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3万元。
玩家间账号交易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变化
溧阳法院在一起玩家间账号交易纠纷中认定转让协议无效。溧阳法院认为,被告对账号的使用权受游戏服务协议和监管规则限制,其擅自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加之转让后可能导致三大问题:实名认证和防沉迷系统被绕过,未成年人接触风险增加;实名信息无法变更导致权利归属不稳定,损害消费者权益;牟利性收购行为可能侵害游戏运营商权益。综上,该转让协议破坏了网络游戏市场监管秩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为无效。
游戏账号交易的司法实践勾勒出清晰的权益保护边界:(1)第三方平台合规性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干扰实名制落实;(2)程序化批量注册、售卖含公民信息的账号已被纳入刑事打击范畴;(3)玩家间交易合同需接受公序良俗与监管规则审视,未成年人保护成为重要考量。
相关裁判为行业确立了“合规交易、尊重监管、保护权益”的行为准则。
游戏私服:赔偿问题的新探索
游戏私服作为长期困扰行业的顽疾,在2024-2025年的诉讼案件中呈现出新的治理路径。从为私服提供资金结算、推广服务的共犯追责,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的探索,再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司法实践对私服产业链的打击已从直接运营者延伸至上下游协助者,治理手段更趋多元。
《星月刀塔》私服案,探索侵犯著作权罪刑附民
颜某等人明知《星月刀塔》游戏系侵犯莉莉丝公司游戏的私服,仍利用公司为其进行资金结算;胡某某等人明知系侵权私服仍对外推广,共为私服结算资金852万余元。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4年12月1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颜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莉莉丝公司游戏获赔人民币100余万元。
在该案中,尽管被告人未直接运营游戏私服,但其明知私服游戏侵犯著作权,依然为游戏私服提供资金结算、推广下载等服务,以构成著作权共同犯罪为由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该案探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模式,在刑事程序中一并审理民事诉讼,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为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案例样本。因其典型性,该案入选“2024年度上海版权十大典型案件”。
《梦幻西游》私服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
网易公司发现,赖某在未经网易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王者西游”等为名私自搭建了《梦幻西游》的私服游戏。卢某、吴某参与经营相关私服游戏,与赖某均分所获利益,违法所得共计87万余元。发现相关情况后,网易公司通过刑事程序对上述主体进行打击,事后网易公司针对三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对于(2022)湘062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关被告人赖某锋、卢某良、吴某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事实及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予以认定;同时认为原告关于赔偿数额应以2021年1月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即本案赔偿损失的数额由法定赔偿的数额和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两部分组成,对三被告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侵权行为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并认可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涉案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依据充分。最终,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5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游戏私服案件的处理展现了司法打击的全面性与惩戒力度提升:打击范围从直接运营者延伸至提供资金结算、推广等协助的上下游主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实现了刑罚与赔偿的有效衔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显著加大了侵权成本。相关实践有效震慑私服灰黑产,为游戏著作权保护构建了“全方位打击、全链条治理”的防控体系。
商业诋毁:比较广告的边界
在游戏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背景下,通过比较广告进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相关案件聚焦于比较广告的边界认定,成为衡量游戏行业竞争行为合法性的重要标尺。
《阴阳师》诉《某某物语》比较广告商业诋毁案
原告网易公司系《阴阳师》游戏的权利人。原告发现,《某某物语》游戏与《阴阳师》的美术风格、角色形象等内容非常相似,《阴阳师》的86幅美术作品在《某某物语》游戏中被使用超过200次。同时,在游戏平台上发现有文章诋毁《阴阳师》以提高《某某物语》形象。对此,原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三被告共同运营《某某物语》,擅自使用涉案86幅《阴阳师》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某某物语》使用了与《阴阳师》知名角色高度相似的角色形象,该行为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鲸某公司发布文章,使用褒义词介绍己方游戏,使用贬义词评价竞品游戏,明显具有误导性,该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按照侵权事实的参与度,鲸某公司赔偿网易公司100万元,友某公司对其中的9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爱某公司对其中的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诋毁案件的司法裁判明确了游戏行业竞争红线:通过褒扬自身、贬损竞品的宣传语误导公众,存在被认定为商业诋毁的风险。相关判例为游戏企业市场竞争划定合规边界,推动行业在尊重知识产权、遵守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开展良性竟争。
贴靠侵权:不当利用游戏元素的反法规制
随着游戏IP 商业价值的攀升,不当利用他人游戏元素进行“搭便车”的贴靠宣传行为渐成行业乱象。
《原神》抽卡模拟器案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使用《原神》游戏人物形象及美术素材,模仿《原神》游戏登录界面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神》游戏用户的抽卡数据及角色数据。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方擅自大量使用《原神》形象及素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被告公众号“原神创意工坊”的名称,以《原神》作为文章标题发布广告,甚至直接使用《原神》游戏登录界面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仿冒混淆行为;另外,被告运营的“抽卡分析小工具”,在未取得原告许可及征得《原神》游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获取相关游戏数据,并针对《原神》游戏产生了一定的替代效果,损害了原告基于运营《原神》游戏产生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同时对游戏用户数据安全造成影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余元。
记账软件不当使用游戏元素案,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叠纸公司发现,某记账软件预置《恋与制作人》全部游戏角色作为“联系人”,提供类似沉浸和陪伴体验,并通过发送角色照片、升级VIP等功能诱导用户付费。为此,叠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对侵权图片存储、编辑,和交互式提供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侵权软件使用角色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原告对其游戏《恋与制作人》的角色形象、角色设定、角色台词、游戏场景等元素享有一定经济利益。被诉侵权软件内设游戏角色形象与用户聊天互动并以此引流,系对原告游戏元素的全面模仿和抄袭。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竟争。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85万元。
从模仿游戏登录界面、擅自使用游戏人物引流,到非法获取用户数据开展替代性服务,此类行为通过依附知名游戏影响力牟取不正当利益,既侵害原权利人的著作权与商业利益,也误导玩家、扰乱市场秩序。相关判例成为规制此类行为的重要司法实践,警示市场主体不得通过“蹭热度”“搭便车”攫取利益。
从上述诉讼案例来看,2024至2025年游戏生态诉讼,既有灰黑产新技术给法律定性带来的挑战,也有法院在纠纷探索中逐渐确认的权益保护界限。前述司法实践不仅为游戏企业提供了维权指引,更推动着行业从“野蛮生长”向“规范发展”转型。未来,随着技术迭代与商业模式创新新的纠纷形态或将涌现,期待司法实践为相关新问题提供更多认定思路与解决方案。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