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上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案例评析中国大陆权利主体诉讼主体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23|原告主体适格的认定(一)

法院在受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审查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是首要环节。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能够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则主要指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其诉讼资格因许可类型而异,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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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212号

案件名称:王某、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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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经权利人明确授权,可以独立提起侵权诉讼;商业秘密的共有人之一,在其他共有人明确放弃实体权利并同意其单独行使诉权的情况下,亦可以单独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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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牧野机械(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野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29日。员工张华东于2008年1月28日入职,王京旭于2009年7月24日入职,二人均签署了包含保密条款的《就业规则》。王京旭在职期间于2013年7月22日注册成立苏州兮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兮然公司),张华东则于2014年2月从牧野公司离职后加入兮然公司。牧野公司主张其拥有陶瓷辊式粉碎机(对辊机)及回转窑式干燥装置等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并指称王京旭、张华东等人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并允许兮然公司使用相关技术图纸,甚至申请专利,构成侵权。牧野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对辊机图纸标注权利人为日本牧野株式会社,回转窑图纸涉及案外人震华公司且相关专利权已判决为共有,故认定牧野公司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权依据不足,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驳回起诉。牧野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牧野公司补充提交了日本牧野株式会社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的经公证的《状况说明(补充)》,明确授权其使用技术并独立维权;同时提交了震华公司同日出具的《声明》,同意牧野公司单独行使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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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机械公司是否是本案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审法院认为某机械公司以涉案技术信息主张其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并据此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依据,故裁定驳回起诉。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首先,就陶瓷辊式粉碎机(包含轴端密封结构)的相应技术信息,某机械公司是否有权作为原告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就商业秘密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可以是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某机械公司作为日本某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经日本某株式会社授权,对陶瓷辊式粉碎机(包含轴端密封结构)及相应技术可以使用并可以独立发起商业秘密维权诉讼。某机械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了涉案商业秘密的载体文件即其生产和销售的设备所对应的加工图纸,尽管该图纸上有“日本某株式会社”字样,但日本某株式会社已出具书面说明,某机械公司经授权可以合法使用,某机械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经某株式会社明确授权,有权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其次,就回转窑式干燥装置的相关技术信息,由某机械公司与某干燥设备公司合作开发完成,某机械公司作为共有权人在本案中是否能够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某干燥设备公司作为共有权人,应为共同诉讼人。鉴于某干燥设备公司在二审中出具了《声明》,明确由某机械公司独立行使诉权,其放弃参加诉讼。因此,针对涉及回转窑式干燥装置的相应技术,某机械公司在某干燥设备公司放弃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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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商业秘密的保护虽以排他性权利为基础,但在诉权行使上更具灵活性。对于经许可获得的商业秘密,普通被许可人虽非权利人,但只要获得权利人的明确书面授权,即可独立提起诉讼。这实质上是认可了商业秘密维权诉权可通过合同进行分离与配置,充分尊重商业安排与意思自治。对于合作研发形成的共有商业秘密,法院则灵活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则。当其他共有人明确以书面形式放弃实体权利并同意由一方单独行使诉权时,该共有人单独起诉的程序障碍即被消除。这一判断既维护了共有人的程序权利,又保障了维权效率,避免了因部分共有人消极维权而导致整体利益受损。本案的深刻启示在于,商业秘密的事前合规管理至关重要。无论是技术许可还是合作开发,相关协议中必须预先、清晰地约定未来发生侵权时的维权主体、权利行使方式及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完备的法律权利链条,方能在权利受侵害时迅速、有效地启动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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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盎某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公司、英某能源科技(北京)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排他实施许可人,有权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自行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本案原告深圳市点通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曙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参与泉州晚报项目投标后,财政部门认定双方串通投标,取消了原告的中标资格。原告主张被告窃取其投标书并使用其中内容,侵害其商业秘密。被告承认其因缺乏经验,参考了原告前法定代表人离职后电脑中留存的以往项目投标书,并在本次投标书的业绩、流程及人员部分使用了相关内容,且出具了致歉函。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明确其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具体投标书范围,亦未举证证明其对相关投标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无法认定涉案投标书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盎某公司提交了Gxx公司向Axx公司转让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技术转让协议》,及盎某公司获得Axx公司对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技术排他实施许可协议》,授权许可链条清晰,可证明盎某公司确已获得陆域和海域微生物石油调查技术(MOST)和吸附气技术(SSG)的排他实施许可。盎某公司作为相关技术的排他实施许可人,有权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自行提起本案诉讼,故盎某公司为本案适格原告。


2.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6号】——基于《专有技术许可协议》获得商业秘密独占许可及维权权利


案情简介:马某某模具公司是涉案“热流道喷嘴”技术信息的独占许可人,其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设置物理限制等保密措施对该技术信息保密。吕某从马某某模具公司离职后,通过其儿子设立昆山洛某公司,又实际控制苏州睿某公司,两公司混同经营。在经营过程中,吕某还招聘了周某、蔡某等原马某某模具公司员工,昆山洛某公司在销售相关产品时向客户宣称其具有马某某模具公司技术背景。后马某某模具公司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技术信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相关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在昆山洛某公司等生产场所扣押的图纸和资料中具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的技术信息。吕某等人亦向市场监管部门陈述其认可加工装配热流道系统及喷嘴、分流板等组件参考了前述图纸和资料。马某某模具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其损失。诉讼中,昆山洛某公司等辩称,法院不应采信行政查处中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纸质图纸中未发现涉案技术秘密,其实际加工工艺、产品品质等与马某某模具公司存在较大不同,被诉行为不构成商业秘密使用行为。


法院观点:根据某模具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签订的《专有技术许可协议》《独占许可声明》,某模具公司获得了加拿大某公司专有技术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并拥有对侵犯相关商业秘密的行为自行维权的权利。其中,“专有技术”指的是与产品或者产品的用途或者生产产品的方法、方式、用法及机械有关的,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之内为许可人所知并且获许可人依据本协议来生产或销售产品而合理需要的机密工艺、配方、设计、报告、图纸、规格和蓝图,包括所有复印件、备忘录、图纸及其复制品;“许可使用费”是指作为本协议所授予权利的报酬,获许可人同意以合同价格把产品销售额的X%作为许可使用费支付给许可人。所述许可使用费款项将根据获许可人的财政年度于每半年到期。合同总金额不超过XXX美元。某模具公司通过邮件、公司内网等形式从技术授权方具体获得各类技术资料。自签订《技术许可协议》之年起,某模具公司向加拿大某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根据某模具公司提交的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完税证明反映,某模具公司在2013年至2017年间,每年两次向加拿大某公司支付《专有技术许可协议》技术费(合同总价XXXX万美元);2018年根据《专有技术许可协议》向加拿大某公司购汇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XXX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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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1.4 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原告。

权利人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开发者,或者受让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等。

利害关系人一般为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 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普通使用许可。

前述“权利人不起诉”包括权利人明示放弃起诉;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前述“权利人明确授权”,包括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授权书两种情况,不能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即驳回被许可人的起诉。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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