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上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
商业秘密案例评析中国大陆秘密点明确证据组织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1|商业秘密内容的明确规则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同时,明确秘密点的内容也是诉讼程序中十分关键的一步,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对秘密点的概念以及何时明确秘密点加以阐释。


1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2018)粤73民初3404号

案件名称:佛山某模具公司、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

裁判要旨

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新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也未实质改变原内容的,可以认定该新提出的内容仅构成对原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而不构成原内容之外的新的内容。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准确查明和确定技术秘密内容,也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原则上应予审理。



3

案情介绍

佛山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基于284套模具图纸的技术秘密,及其价格信息、图纸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佛山某模具公司认为,苏州某模具公司、苏州某贸易公司、昆山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李某、董某某、李某姣、郭某某、蔡某某、孙某、陈某某共同侵害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有的上述商业秘密,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各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涉案商业秘密存储介质,销毁相关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零部件,各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662877.66元,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没有明确其主张技术信息的284套图纸中包括模具、镶件、飞边控制的相关设计,也没有具体明确相关的技术信息的秘点以及秘点的详细信息。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粤知司鉴所(2016)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技术资料的信息及鉴定分析中均仅作了概括性的描述,该类概括性描述均可以在现有公知技术中予以体现。因此,佛山某模具公司提出的主张以及其提交的第27号鉴定意见书均是概括性描述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并没有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但未就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价格及双方的相关约定等事实进行举证证实,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在管理制度中对图纸的编号规则、图纸的储存及备份中的明确约定、与员工的激励制度等具体的经营信息内容,即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没有明确其所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广州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诉讼请求。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4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中,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作为秘点载体文件,并从中总结出四个秘点的技术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首先,关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二审庭审中,佛山某模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均来自其提交的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并从中总结了四个秘点的技术信息。经审查,这些秘点均为具体参数及实施方法。据此本院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总结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


其次,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辩论、筛选和甄别,技术秘密的内容会逐渐从原来范围较大、界限较为模糊变得范围更为合理、界限不断明晰,从而划分出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边界。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仅是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解释、说明和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也没有改变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则这种解释和说明一般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术秘密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并不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审期间总体上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其原审主张秘点载体为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284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二审提交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作为秘点载体,其中二审提交的42套图纸的编号与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相应图纸编号一致,且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该42套图纸中,图纸最晚形成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大部分形成时间为2014年至2015年之间,均早于佛山市某南海分局委托鉴定的日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初步证明属于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图纸。综上所述,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提交的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未超出原审主张的秘点载体范围,且其二审中所明确主张的技术信息,仅是对其此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法庭辩论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故应予以接受。


进一步而言,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甚至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以图纸上记载的部分信息为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明确、具体,可作为审查的对象。原审法院应当据此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判定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综上,鉴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作为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本案具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查基础,原审法院以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为由,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佛山某模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及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的明确。“秘密点”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可以理解为“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由于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权利人不会将商业秘密办理登记手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示,因此不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拥有某种权利外观,故权利人在起诉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时需要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范围,也即明确其权利范围,这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一样的。在诉讼程序中,权利人如果不明确所主张的秘点,那么被诉侵权方将不能针对性地答辩和举证、质证,同时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也将受到阻碍。关于何时明确秘密点的问题,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即原告需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秘密点。这一方面表明商业秘密秘密点的明确有截止时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明确秘密点可能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本案一审法院以佛山某模具公司未明确技术信息与公知技术的区别、未能指出秘点的详细具体信息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这反映了一种较为严苛和静态的审查标准,即要求权利人在诉讼伊始就必须极其精确地勾勒出商业秘密的完整边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立了更为务实与灵活的“动态明确”规则。裁定指出,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过程,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会从“模糊走向明晰”。权利人原则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固定其主张,但此后提出的内容如果仅是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说明和进一步限定”,而非实质性变更或扩张,则应当被接纳。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审阶段将其主张的秘点载体从284套图纸限缩至42套,并对诸如模具壁厚、冷却系统结构、飞边控制参数等技术要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描述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其权利范围的“限缩”和“具体化”,并未超越一审主张的载体范围,因而予以接受。该案启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诉讼中应当尽最大努力明确秘密点,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向法院进行阐释并提供证据,不断梳理、提炼和限缩其秘密点,使其内容变得具体、可辨识。



6

延伸案例

1. 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合为机械有限公司、纪一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浙01知民初391号之一)


案情简介:原告平湖英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厚公司)诉被告浙江合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为公司)、纪一平、张健、姜洁、周尉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英厚公司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对合为公司的计算机及其他设施设备上涉嫌侵犯“8000型胶装联动线产品图纸”技术秘密的“Pentium(奔腾)8000胶装联动线产品图纸”采取了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技术秘密类案件不同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类案件,技术秘密因承载的载体性质、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等不同,权利范围具有不确定性,故法院审理技术秘密类侵权案件,应当首先界定原告主张权利救济的边界和范围,应当先由原告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技术秘密内容。在确定其技术信息或秘密内容后,才能继续审查和认定该技术信息或秘密是否符合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继而再审查和认定被告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及侵权成立的责任认定等。本案中,英厚公司要求保护其公司技术秘密,应当先由英厚公司提出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秘密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四项条件,包括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的案由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原告英厚公司和被告合为公司均系机械设计制造同领域企业,经营范围相类似,为了公平保护双方公司技术信息不泄露、合法有效的进行司法鉴定和审理需要,审理期间,本院多次释明并要求英厚公司将其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秘密请求事项具体化,但英厚公司始终不予明确,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同时,原告英厚公司要求以被告合为公司的技术图纸为基准,来主张自己的技术秘密点,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英厚公司在本案中诉讼主张的权利基础不具体、不明确,其起诉缺乏实质要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待英厚公司明确权利基础后,可再行诉讼。


2. 陈永刚、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案情简介: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圣奥公司)主张其拥有“RT培司”和“4020防老剂”生产工艺相关的22个技术密点,构成技术秘密。圣奥公司认为,陈永刚及其控制的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了上述技术秘密,并随后通过其设立的运城晋腾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腾公司)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圣奥公司遂起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圣奥公司明确了其主张的22个技术密点的具体内容,并提供了对应的载体文件支持。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该22项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且翔宇公司、晋腾公司使用的技术与圣奥公司技术秘密实质相同。陈永刚是侵权行为的决策主导者,晋腾公司系为延续侵权而设立,二者构成共同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圣奥公司的诉讼请求。陈永刚、晋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晋腾公司还主张圣奥公司提炼的涉案22个密点内部各技术信息之间无相互关联性,各个技术特征独立解决技术问题,仅为公知信息的拼凑,各密点范围过大,同时包括设备及工艺流程等,应进行拆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涉案22个密点包含设备、工艺流程及参数等技术信息,每个密点中的技术特征的组合均能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技术方案或系统,内部各个技术特征均是构建该相对独立的技术方案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组合用于特定的生产工序,圣奥公司对于涉案22个密点的提炼并不存在将无关信息相互拼凑的问题。其次,技术秘密不具有公示性,基于技术领域、信息具体内容的不同,其表现形式各异。作为具有非公知性的信息,只有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才有权利和能力总结其密点内容。因此,与专利不同,法律法规无法对权利人所提炼的密点的表现形式作出限定。对于权利人而言,如何提炼密点内容,是其可以基于对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的理解而作出的具体选择,只要该提炼的内容在载体中有相对应的记载,能够得到载体的支持即可。因此,晋腾公司所提密点提炼不当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 广州某公司、苏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4)粤73民终126号)


案情简介:广州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今某公司)主张其拥有的PVD加工技术信息及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今某公司认为,前副总经理苏某池违反保密协议,将上述商业秘密披露给中山乾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乾某公司),并共同使用该信息与今某公司客户开展竞争性业务。今某公司遂起诉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池与乾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涉密资料,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今某公司未能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及载体,亦未充分证明相关信息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等法定要件,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今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广州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对于广州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二审中另行主张的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苏某池、中山乾某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不予认可。因此对于广州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拟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证据,本院均不予审查。即广州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明确的内容为准。



7

法律文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人民法院对该明确的部分进行审理。

权利人在第二审程序中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

25. 依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以符合法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信息为依据,准确界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每个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均构成独立的保护对象。


3.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2.3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原告拒绝或无法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体内容的,可以驳回起诉。

2.3.3 原告明确商业秘密内容的期限要求

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对该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审理与认定。

二审中,原审原告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原告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

5.6 原告主张其享有商业秘密的,应说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同时可以提供载有商业秘密的合同、文档、计算机软件、产品、招投标文件、数据库文件……






相关专题

继续阅读

2025-11-18
商业秘密案例评析中国大陆秘密性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2|秘密性的评判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不同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但实践中“秘密性”的概念可能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概念相混淆。本文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阐述秘密性的评判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不同之处。 1案件信息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案件名

查看
2025-11-21
商业秘密案例评析中国大陆秘密性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3|客户信息“秘密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客户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秘密,其秘密性认定亦存在一些特别之处,本文选取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在认定客户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时,法院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1案件信息案号:(2016)豫民终347号案件名称: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

查看
2025-11-25
商业秘密案例评析中国大陆价值性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4|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中相对宽松的部分,但这不代表法院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判断毫无章法可言,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探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1案件信息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

查看
2025-11-28
商业秘密案例评析中国大陆不正当获取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5|商业秘密“获取”行为的认定(一)

商业秘密案件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但“获取”并不等于“接触”,有权接触商业秘密的主体在某些情况下依然可能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行阐释。 1案件信息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53

查看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结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专业判断。

选择一个问题类型,开始沟通。

网站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事项需结合事实、证据和适用规则判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