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秘密虽然保护的是无形的技术信息,但这种信息并非空洞、笼统的概念或者描述,而应能真正服务于现实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能为其改进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否则,这种信息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也不能为了保护这种信息而压缩其他可能的实施方式,权利人在主张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时,必须完成从“技术构思”到“技术方案”的转化和固定,确保所主张的密点能够体现为具体的工艺步骤、参数范围、设备配置或材料组合等可被执行和验证的内容。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进一步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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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案件名称: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诉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柳某、刘某迅、金某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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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当事人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寻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而不能是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所属技术领域中的上位概念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细节,一方面导致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范围难以准确确定以合理予以保护,因为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容易夸大保护范围而损害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该类技术信息也难以在特定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加以运用,缺乏实用性,自然不具有通过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的实际意义(即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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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北京某贸易公司董事长朱某能于201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柳某,双方约定柳某团队以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名义代为履行技术入股,朱某能团队由北京某贸易公司代为履行出资入股,占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25%的股份。双方于2014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2015年11月30日经评估,“一种锂离子正极材料生产技术”评估结论为该技术价值为5000万元。江苏马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实际由柳某出资并控制,柳某向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交付部分案涉技术秘密,同时担任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首席技术官,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建设了部分生产线;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在建设生产线过程中,与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协商融资,在协商过程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的出资评估报告;天津某科技公司的独资子公司的董事金某峰于2016年1月知悉了锂电池项目。后柳某与金某峰接触,并携锂电池正极材料等制备技术与金某峰合作,组建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于2016年3月1日从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辞职,同年6月12日入职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开始投产生产锂电池。而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部分建成的生产线瘫痪。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主张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使用了其商业秘密,主要体现在柳某在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任职,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相同,以及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实际生产了锂电池产品,请求判令江苏翔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柳某、金某峰、天津某科技公司、刘某迅(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的前职员)等五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江苏百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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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诉争12项商业信息均为某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掌握的商业信息。其中技术信息3、8、10为概括性描述,并不是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当事人主张通过商业秘密来寻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应当是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而不能是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所属技术领域中的上位概念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细节,一方面导致当事人主张的技术信息范围难以准确确定以合理予以保护,因为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容易夸大保护范围而损害其他人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该类技术信息也难以在特定生产经营活动中被加以运用,缺乏实用性,自然不具有通过技术秘密加以保护的实际意义(即必要性)。故技术信息3、8、10不应当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但该3项技术信息的概括性描述可以在所在文件中作为经营信息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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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该裁判要旨揭示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底层逻辑:并非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均可落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必须具备足以被特定化、可识别及可实施的“技术精度”。从法律属性上看,商业秘密的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对于“未公开信息”的有限度赋权,其正当性来源于信息本身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且权利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然而,这种保护不能成为权利人垄断某一技术领域或经营思路的工具。如果允许以“笼统、抽象的上位概念”主张权利,无异于允许权利人用一个模糊的技术方向或理念来覆盖未来可能出现的众多具体实施方式。这不仅会导致权利范围的不当扩大,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理预期和创新能力,也违背了商业秘密保护鼓励“实质性创新”而非“概念圈地”的立法初衷。在证据准备上,应着重收集能够体现技术信息具体内容、区别于公知信息的载体,如实验记录、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参数数据库等,而非仅仅依赖宏观的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报告。在诉讼策略上,应围绕具体的技术细节组织密点,并论证其非公知性、价值性与保密性,而非纠缠于宽泛的技术领域或商业前景描述。唯有如此,才能筑牢权利基础,在可能的争议中占据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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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2266号】——产品配方技术信息的明确
案情简介: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案件。原告佛山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某粘胶科技有限公司(合称二公司)共同起诉被告唐某某及原审被告潘某某,主张其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石材养护防水剂、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四款产品配方及其中五个具体秘点构成技术秘密。二公司指控潘某某(原二公司技术负责人)违反保密约定,于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通过QQ及电子邮件将上述技术秘密出售给同业竞争者唐某某,并收取报酬3万元;唐某某在明知技术来源不正当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产品生产销售,共同构成侵权。二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技术秘密是否成立、唐某某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数额等焦点展开争议。二公司提交了鉴定意见书、产品研发文件、保密制度、聘用合同、在先刑事判决(潘某某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处刑罚)及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等证据。唐某某则否认侵权,辩称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公知信息,其未从潘某某处获取技术秘密,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其无关。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四款产品配方及其秘点具有非公知性、商业价值且二公司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
法院观点:本案中,二公司主张其5款产品配方技术信息为技术秘密。经审查,5款产品配方技术信息包括制备产品所需原料的组份名称、质量配比、采购来源、具体型号,以及制备工艺中的设备要求、工艺控制参数等,并对原料工艺超越市场同类产品的原因也加以阐释,故二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
2.佛山某模具公司、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模具相关具体参数和实施方法属于明确、具体的技术信息
案情简介:佛山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基于284套模具图纸的技术秘密,及其价格信息、图纸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佛山某模具公司认为,苏州某模具公司、苏州某贸易公司、昆山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李某、董某某、李某姣、郭某某、蔡某某、孙某、陈某某共同侵害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有的上述商业秘密,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各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涉案商业秘密存储介质,销毁相关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零部件,各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662877.66元,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没有明确其主张技术信息的284套图纸中包括模具、镶件、飞边控制的相关设计,也没有具体明确相关的技术信息的秘点以及秘点的详细信息。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粤知司鉴所(2016)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技术资料的信息及鉴定分析中均仅作了概括性的描述,该类概括性描述均可以在现有公知技术中予以体现。因此,佛山某模具公司提出的主张以及其提交的第27号鉴定意见书均是概括性描述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并没有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但未就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价格及双方的相关约定等事实进行举证证实,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在管理制度中对图纸的编号规则、图纸的储存及备份中的明确约定、与员工的激励制度等具体的经营信息内容,即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没有明确其所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广州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诉讼请求。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关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二审庭审中,佛山某模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均来自其提交的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并从中总结了四个秘点的技术信息。经审查,这些秘点均为具体参数及实施方法。据此本院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总结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
3.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具体的认定
案情简介:华慢原系广州天赐公司卡波(聚丙烯酸)产品研发负责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前后,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通过拷贝、发送邮件等方式,非法获取并披露了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卡波产品生产工艺、设备图纸等核心技术信息。刘宏在明知该技术信息系华慢非法披露的情况下,仍予以接收并用于其实际控制的安徽纽曼公司的生产经营。安徽纽曼公司利用该技术秘密,自2014年起生产销售卡波产品。胡泗春、朱志良明知技术秘密来源非法,仍分别提供了修改图纸、协助设计生产工艺等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尽管关联刑事案件已作出生效判决,安徽纽曼公司仍未停止侵权行为,持续生产销售至诉讼期间。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工艺、流程、设备信息构成技术秘密,判决各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根据各行为人在侵权中的作用,判令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本案中,两天赐公司主张其卡波配方、工艺、流程和设备的技术信息。关于配方,根据其当庭提交的卡波340、380配方资料,其技术信息包括原料和助剂的代号或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用途、生产或供应商等。关于工艺和流程,根据京洲鉴定中心第45号鉴定意见,就卡波340、380工艺参数控制表,鉴定组归纳出两个技术方案;就作业指导书及操作记录,鉴定组归纳出多个技术方案,包括卡波340、380聚合反应方案、卡波340、380闪蒸干燥方案,以及过筛粉碎包装生产方案;就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中的工艺流程,鉴定组归纳出卡波聚合反应系统、干燥系统、筛分包装系统的技术方案。关于设备,鉴定组归纳出卡波反应釜和xx干燥机的技术方案。显然,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可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其是否符合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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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五条 权利人为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相应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2.3 商业秘密范围的确定
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原告必须先行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并提交相应证据。很多情况下,原告出于尽量扩大保护范围的需要,或者对法律规定、涉案技术背景不熟悉等原因,往往在起诉时会主张一个较为抽象、宽泛的商业秘密范围,可能会包括一些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因此,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对原告的释明,尽量引导原告合理确定商业秘密范围。通常情况下,保护范围的确定过程相对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一般需要经过多次释明和举证、质证才能最终确定。原告拒绝或无法明确其主张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具体内容的,可以驳回起诉。
2.3.1 原告对技术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原告主张有关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并将其与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予以区分和说明。如原告主张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具体指出设计图纸或生产工艺中的哪些内容、环节、步骤构成技术秘密。原告坚持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全部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要求其明确该技术秘密的具体构成、具体理由等。
2.3.2 原告对经营信息保护范围的确定
原告主张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明确指出构成商业秘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内容与公众所知悉信息的区别。
审判实践中,涉及“客户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较大。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检索、搜集特定客户信息的难度已显著降低。《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已不再使用“客户名单”的表述,而是使用“客户信息”,该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如原告主张其经营信息构成客户信息,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譬如交易习惯、客户的独特需求、特定需求或供货时间、价格底线等),而不能笼统地称“XX客户”构成客户信息,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2.3.3 原告明确商业秘密内容的期限要求
一审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能明确部分的,对该明确的部分内容进行审理与认定。
二审中,原审原告另行主张其在一审中未明确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与该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有关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原告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2.4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秘密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载体,因此应当将某种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信息的载体认定为商业秘密。如化合物为公众所知悉,其本身可能是商业秘密的载体,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对象,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只能是该物质的配方、制造、加工或者储藏的工艺等。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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