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秘密案件中,关于主体适格的认定往往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原则上而言,如果起诉主体对于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能够作出清晰陈述,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则应认定起诉主体是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适格的起诉主体。本文将结合案例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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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案件名称: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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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起诉主体一般需要对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来源或形成经过、技术信息与己方关系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对上述待证事实不宜课以过重的举证责任,以免不当加重民事主体寻求商业秘密司法救济的举证负担。原则上而言,如果起诉主体对于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能够作出清晰陈述,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举证证明承载相关信息的载体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而被诉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主体起诉之前已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则应认定起诉主体是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适格的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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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岩油藏有限公司于2000年初创建名称为“油气勘探开发类比决策专家知识库系统”(简称DAKS系统),某岩油藏有限公司和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授权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使用DAKS系统,当DAKS系统相关知识产权被他人侵害时,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诉讼。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主张的商业秘密为DAKS系统软件中的相关技术参数及工程数据(简称涉案技术信息),其中秘点1为“包含1339个油气藏数据的DAKS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定义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字段)”;秘点2为“包含1339个油气藏数据的DAKS知识系统数据库中,用于定义各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字段)及其对应的工程数据”。翟某元于2009年至2012年在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职,离职后创建了包含与涉案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之被诉侵权信息的IRBS系统软件。2017年8月,翟某元将IRBS系统软件转让给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350.72万元。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的网站运营该系统,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系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构成对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翟某元、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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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就举证责任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提供商业秘密司法救济,应当举证证明其系诉请保护之商业秘密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对于该项待证事实,起诉主体一般需要对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来源或形成经过、技术信息与己方关系等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但对上述待证事实不宜课以过重的举证责任,以免不当加重民事主体寻求商业秘密司法救济的举证负担。从技术秘密本身的特性看,技术秘密为权利人私力掌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具有公示性,而且部分技术秘密甚至并不体现在权利人内部书面记载中,仅是由特定人员保存于个人记忆中,并通过技术实操行为予以再现。因此,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诉讼中,权利人通常只能提供自行描述的技术信息,人民法院不可能要求权利人提供事先公示的或者经他人确认的其他书证予以印证。但是,权利人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一般应当在其起诉后至获取被诉侵权人有关技术信息之前明确自己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原则上而言,如果起诉主体对于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能够作出清晰陈述,对相关信息的来源或形成经过能够给出合理说明,并举证证明承载相关信息的载体为其所有效控制和管理,而被诉侵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主体起诉之前已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涉案技术信息,则应认定起诉主体是其披露的技术信息的合法权利人或直接利害关系人,属于适格的起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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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起诉主体的举证责任确立了清晰而务实的司法标准。评析认为,该标准平衡了权利保护与举证负担,既未苛求权利人必须提供“自证权属”的严苛证据,也并未放任其主张空泛无据。法院强调,只要起诉方能够清晰说明商业秘密内容、合理陈述其来源与形成过程,并证明技术载体处于其有效控制之下,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这一立场充分考虑到技术秘密的隐蔽性与非公示性,避免因举证门槛过高而阻碍正当维权。同时,将反驳责任适当转移至被诉侵权人,要求其证明技术信息的合法来源,体现了“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这一侵权判定逻辑的内在合理性。该标准对今后类案审理具有重要指引意义,有助于在保护商业秘密与防止滥诉之间取得妥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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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
1.无锡某公司、查某等与无锡某公司、徐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1655号】——司法鉴定听证会期间认可对方提出的技术秘密
案情简介:无锡某实业公司因商业秘密遭前员工及新公司侵犯提起诉讼,案件涉及精密抛光液技术及客户资源的争夺。无锡某实业公司主营金属表面处理耗材,其关联企业通过长期合作掌握苹果手机不锈钢外壳LOGO抛光液的定制配方(DG-916),并建立稳定供应链与客户关系,包括科森公司、昆山某公司等终端客户,以及郑州某实业、夏城某化工等特定原料供应商。核心技术人员方某主导配方研发,销售主管查某掌握客户采购需求与价格体系,两人离职后加入无锡某环保科技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利用二人掌握的商业秘密,短期内与原客户建立交易,销售成分、工艺高度相似的抛光液,并通过低价策略抢占市场。
一审法院认定,无锡某实业公司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物理隔离(如研发车间上锁、监控)等措施对技术信息及客户名单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配方经司法鉴定确认为非公知技术信息。方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配方,查某提供客户信息,无锡某环保科技公司明知违法仍使用,构成共同侵权。法院依据税务机关调取的交易数据、价格趋势及行业利润率,综合计算出因价格侵蚀与市场份额流失造成的实际损失1232万元,并支持维权费用44万元。
法院观点:四川科协服务中心作出《川企鉴(2020)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之前召开了司法鉴定听证会,一审法院法官、鉴定机构有关专家、各方当事人代表均参加了听证会,各方当事人均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各自的粗抛液配方,经调查、沟通、交流后,最终确定了涉案的粗抛液配方,在此期间无锡某环保科技公司、查某、方某均未对无锡某实业公司提出的两个粗抛液配方提出异议,无锡某实业公司提交的《粗抛液DG-916研发前后过程》以及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法院所作陈述亦能佐证上述粗抛液配方。综上,无锡某环保科技公司、查某、方某在一审期间已经认可无锡某实业公司提出的两个粗抛液配方,无锡某环保科技公司、查某、方某虽然在二审提供了《分析报告》拟证明无锡某实业公司的实际粗抛液配方与其主张的配方不同,但该报告系其单方委托,检测的粗抛液配方来源不明,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无锡某环保科技公司、查某、方某在二审期间主张无锡某实业公司对上述两个配方不具备合法权利,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无锡某实业公司有权就涉案两个粗抛液配方主张权利。
2.昆山某电子材料公司、苏州某精密模具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模具开发过程商业秘密权属的认定
案情简介:佛山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基于284套模具图纸的技术秘密,及其价格信息、图纸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佛山某模具公司认为,苏州某模具公司、苏州某贸易公司、昆山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李某、董某某、李某姣、郭某某、蔡某某、孙某、陈某某共同侵害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有的上述商业秘密,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各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涉案商业秘密存储介质,销毁相关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零部件,各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662877.66元,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没有明确其主张技术信息的284套图纸中包括模具、镶件、飞边控制的相关设计,也没有具体明确相关的技术信息的秘点以及秘点的详细信息。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粤知司鉴所(2016)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技术资料的信息及鉴定分析中均仅作了概括性的描述,该类概括性描述均可以在现有公知技术中予以体现。因此,佛山某模具公司提出的主张以及其提交的第27号鉴定意见书均是概括性描述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并没有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但未就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价格及双方的相关约定等事实进行举证证实,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在管理制度中对图纸的编号规则、图纸的储存及备份中的明确约定、与员工的激励制度等具体的经营信息内容,即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没有明确其所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广州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诉讼请求。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首先,根据佛山某模具公司(乙方)提交的与某科技公司(甲方)的协议,其中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要求进行模具设计,设计需经甲方评审许可。若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商标(包括但不仅限)及其他知识产权,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验收标准:甲方的开模通知书、模具定型图、产品图要求”,但协议中未对模具设计图纸的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在佛山某模具公司依据客户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要求进行模具设计过程中,因其设计成果需经过客户评审,客户处一般会留存相应的模具设计图纸。苏州某模具公司提交某科技公司处保存的涉案部分图纸,不能证明佛山某模具公司对涉案图纸不享有权利。
其次,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秘点一为汽车轮毂模具的形状、结构、连接关系、尺寸、公差、加工要求等包括五个可选的技术方面,其中低压轮毂模具车轮毛坯的加工要求根据轮毂的不同尺寸设计轮辋的最小加工余量,低压轮毂模具壁厚的具体尺寸及加工要求涉及的是模具各个部分的不同壁厚。虽根据客户产品结构不同或者客户需求不一会导致模具相关数据不同,但不同产品对应何种模具数据,应系佛山某模具公司在模具开发过程中经过研发才可确定的具体内容。在案证据显示,客户一般仅是基于产品的结构或需求而对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设计进行评审,客户本身不参与轮毂模具的开发,无法掌握轮毂模具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诀窍。同时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审中对这些模具参数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及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了说明,故这些模具参数应属于佛山某模具公司在制模过程中自行研发而产生,佛山某模具公司有权对这些尺寸、参数主张权利。
最后,对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秘点一中低压轮毂模具侧模冷却系统的结构、低压轮毂模具上模冷却系统的结构、低压轮毂模具下模冷却系统的结构及秘点二低压铝合金轮毂模具不同位置可选择的风面冷设计方法、秘点三低压铝合金轮毂模具侧模局部水冷却的设计方法,均涉及佛山某模具公司在模具制作过程中的具体风冷、水冷技术,并无证据显示系其客户所享有的技术;秘点四涉及的是侧模、上模、下模之间六个配合面的间隙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形规律,这些参数需按照配合间隙表规范地对应不同类型、尺寸模具同时设定,单一地使用或不对应规范地使用都不能得到各个配合面零间隙的配合状态,无法达到无飞边状态,上述设计方法是佛山某模具公司在多年生产设计过程中得出的经验总结。综上,佛山某模具公司对其主张的秘点一、二、三、四,均有权主张权利并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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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1修订)
1.4 原告的主体资格
原告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为原告。
权利人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开发者,或者受让人、继承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等。
利害关系人一般为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 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视为普通使用许可。
前述“权利人不起诉”包括权利人明示放弃起诉;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知道有侵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前述“权利人明确授权”,包括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授权书两种情况,不能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即驳回被许可人的起诉。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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