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是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且明确、具体的信息,至于这种信息的类型、行业领域在所不问,无论是生产设备、工艺流程,还是食品饮料配方,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均可被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之中。本文将列举几个案例对商业秘密保护客体的内涵和外延加以阐释。
1
案件信息
案号:(2018)京0105民初18924号
案件名称: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梁旭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2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应当是客观上有价值的信息,而不能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应当是具体的、具有实际内容的信息,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原理;应当是具有确定边界的信息,而不是内含及外延均无法界定的不确定信息。
3
案情介绍
原告艾伯维医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伯维公司)诉称,其前员工梁旭在任职丙型肝炎病毒市场部总监期间,违反保密义务,将公司两份内部文件——《全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报告和《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其个人邮箱,并将后者存储至个人移动设备。梁旭于2017年2月从艾伯维公司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吉利德(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艾伯维公司认为上述文件属于其商业秘密,梁旭的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艾伯维公司与梁旭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包含保密条款,且公司通过《员工手册》等制度明确了保密要求。关于《全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数据分析(2016)》报告,证据显示该报告可由案外咨询公司公开售卖,梁旭的委托代理人亦实际购得相同版本,故法院认定该报告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关于《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其内容除部分基础数据外,缺乏具体计算方法和完整内容,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价值性和确定性。综上,法院认定艾伯维公司主张的两项信息均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4
法院观点
关于《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本院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价值性,能够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价值性需要具有客观性、具体性及确定性,即商业秘密应当是客观上有价值的信息,而不能仅由所有人认为有价值;应当是具体的、具有实际内容的信息,而不是抽象的概念或原理;应当是具有确定边界的信息,而不是内含及外延均无法界定的不确定信息。本案中,《3D各省销量预测模型》表格中虽然包含了各省理论HCV治疗总人数、假设影响因素X、产品历史销量Y、预测3D销量等表头,除各省理论HCV治疗总人数一栏有具体数字外,其余项下均无具体内容,且无计算方法,该表格内容并不具体或确定,进而很难认定该表格能为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故本院认定该表格不构成商业秘密。
5
律师评析
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与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信息的行业属性或外在形式,而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定的实质要件。无论是一项技术诀窍、一份客户名单,还是一个具体配方,其内容必须具备明确、具体、可被清晰描述的边界。抽象的概念或对公知信息的简单汇编,难以构成法律保护的客体。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动态且务实的,它向一切符合法定要件的未公开商业信息开放。对企业而言,管理的重心应在于对核心信息进行实质性识别、固化和采取相匹配的保密安排,而非仅仅依赖保密标签。司法保护的强度,始终与信息本身符合法定要件的程度紧密相关。
6
延伸案例
1.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案情简介: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是全国首家专门从事鲜食玉米种子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专业种子公司,该公司研究开发有包括“万糯2000”在内的多个鲜食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于2015年9月2日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于2015年11月1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来源为“W67”דW68”。华穗种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亲本“W68”的技术秘密权利人,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侵害“W68”的技术秘密,应当承担有关侵权责任。该院认为,搏盛种业公司构成对“W68”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0.5万元。搏盛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
法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2.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2013)深罗法知刑初字第6号】——服装的基本面料、配料和辅料的选择和组合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被告人程某原系深圳市耐利特实业有限公司服装设计师,在2006年5月至7月期间,违反该公司保密制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公司尚未对外公开的服装设计纸样。同年7月,程某成立深圳市顺天成服装有限公司,在未经耐利特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并销售了与耐利特公司研发的十三款服装中十二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装。经鉴定,相关服装的设计要素组合在产品公开销售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且程某的行为与耐利特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司法审计认定,程某的行为造成耐利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34万余元。程某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综合考虑其自首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观点:根据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国科知鉴字【2006】76号鉴定报告书及说明,鉴定专家认为,不同的服装设计公司在设计服装时,对设计要素的选取、以及对设计要素特征的选择不会相同,因此,上述13款服装的设计要素及其特征的确切组合不会为本领域的设计人员普遍了解和掌握。涉案的13款服装的设计要素及其特征的确切组合通过公开销售的产品可以直观容易地获得,但是在产品公开销售之前,13款服装的设计要素及其特征的确切组合应不为公众所知悉。本案中,虽然服装设计中所使用的基本面料、配料和辅料等均属于“为公众所知悉的”的公开信息,但不同的服装公司在设计服装时,对于上述要素的选取并不会相同,因此,服装公司在服装设计过程中对于面料、配料和辅料的具体搭配在服装上市销售前均不会被本领域的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据此,耐利特公司所主张的13款服装产品的面料、配料和辅料的组合在产品公开销售之前具有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商业秘密典型案例(2015-2023)之四:食品配方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案情简介:T公司主张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研制麻辣烫汤底配方,所打造的麻辣烫品牌在外卖平台的麻辣烫类目评价中位列前茅。T公司诉称其前员工张某某在职期间通过不正当手段窃取T公司的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并在离职后与X公司使用T公司的麻辣烫汤底配方经营麻辣烫,侵害了T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X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46000元。
法院观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T公司主张的涉案五款麻辣烫汤底配方具有独特的配料及比例,能为其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T公司对此也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构成技术秘密。被诉侵权配方使用了T公司涉案配方的配料及相应比例,T公司前员工张某某具有接触涉案配方的可能并帮助X公司经营麻辣烫产品,X公司亦未提供自行研制获得被诉侵权配方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其麻辣烫产品,侵害了T公司享有的技术秘密。鉴于涉案店铺已停止经营,故对T公司的停止侵权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涉案技术秘密的类型、商业价值、X公司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范围、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X公司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7
法律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7号)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及类型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1.技术信息,是指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可以是一项完整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完整技术方案中的一个或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要点。
常见的技术信息包括图纸中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粗糙度、图样画法(表达方法)、尺寸标法、技术要求;产品配方中的配料、成分比例;工艺流程中的材料、配比、数值、环节、步骤;计算机程序代码、为满足一定技术目的而设定的参数、具体的算法等。
权利人不能笼统主张设计图纸、生产工艺或计算机代码构成技术秘密,应当明确构成技术秘密的具体内容、环节、步骤等。
主张计算机软件中的算法构成技术秘密的,应当明确算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步骤、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架构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可以是一个完整的经营方案,也可以是经营方案中若干相对独立的信息要素个体或组合。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权利人不能仅以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如客户特定需求、交易习惯、供货时间、价格底线、利润空间、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生产经营能力等,避免将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名称、地址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吴让军 田禹
编辑、排版:言上君
往期推荐:
言上法律团队商业秘密法律服务简介
相关专题
继续阅读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1|商业秘密内容的明确规则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同时,明确秘密点的内容也是诉讼程序中十分关键的一步,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对秘密点的概念以及何时明确秘密点加以阐释。 1案件信息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2018)粤73民初3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2|秘密性的评判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不同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一,但实践中“秘密性”的概念可能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概念相混淆。本文将通过几个经典案例阐述秘密性的评判标准与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不同之处。 1案件信息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1号案件名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3|客户信息“秘密性”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客户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秘密,其秘密性认定亦存在一些特别之处,本文选取几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在认定客户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时,法院会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1案件信息案号:(2016)豫民终347号案件名称: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04|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中相对宽松的部分,但这不代表法院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判断毫无章法可言,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案例探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要点,以供读者参考。 1案件信息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
免责声明:本网站内容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问题需结合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专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