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一周网事|诉讼案例篇-屏蔽广告案,优酷二审获胜 ;“明师对碰”,广州明师二审获赔105万
- 发布日期
- 2021-07-05
争议解决

内容提要
▪ 屏蔽广告案,优酷二审获胜
▪ “明师对碰”,广州明师二审获赔105万
▪ 对手撤回上诉,宝利通获赔95万
▪ 被釜底抽薪?图库平台再审落败
▪ 小程序侵权,搜狐获赔37万
▪ 员工朋友圈贬损竞争公司不构成商业诋毁
屏蔽广告案,优酷二审获胜
案情简介
某科技公司(以下称被告)在运营的浏览器中使用技术手段屏蔽了优酷公司(以下称原告)在其免费视频中投放的广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40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破坏了优酷网“免费视频+广告”视频服务经营模式的正常运行;干扰了视频网站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破坏竞争秩序和机制,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属于利用技术手段对优酷公司正当经营行为的妨碍、破坏。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明师对碰”,广州明师二审获赔105万
案情简介
广州明师公司(以下称原告)认为某明师公司(以下称被告)与其同属教育培训行业,在“明师”拥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仍以“明师”注册企业名称,且在从事教育培训服务时持续地、广泛地使用“明师”字样,利用原告的知名度搭便车开展自己的业务,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且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两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以“明师”注册企业名称属于混淆性商标使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明师”属于混淆行为,不但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二审法院参照知名度、主观恶意、客观侵权情节以及涉及领域四个因素判决被告赔偿105万元。
来源:知产宝
对手撤回上诉,宝利通获赔95万
案情简介
宝利通公司是RealPresence Desktop v3.3软件(简称RPD3.3软件)和RealPresence Mobile v3.3软件(简称RPM3.3软件)的著作权人。宝利通公司发现三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三被告)共同开发、销售某同类软件,该软件在软件架构、网络传输协议、编程接口、呼叫会话模块、软件函数名称、软件代码等方面都大量抄袭了RPD3.3软件、RPM3.3软件,认为三被告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败诉。其中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最终宝利通公司获赔95万元。
来源:知产力
釜底抽薪?图库平台再审被翻盘
案情简介
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认为其作为涉案图片的被授权人,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应品牌的图片,某酒业公司(以下称被告)未经其许可,在某社交平台官方账户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原告皆胜诉,被告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构成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初步证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构成相反证明使待证事实(即原告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原告对待证事实未完成进一步的充分举证,由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故法院裁判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小程序侵权,搜狐获赔37万
案情简介
搜狐视频(以下称原告)享有《加油爱人》《新济公活佛》《第二次人生》《虎妈猫爸》等七部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新疆某科技公司(以下称被告)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无线乐播”微信小程序提供上述作品完整剧集的点播服务,原告认为该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性质、首播时间、市场价值与社会影响、“无线乐播”小程序的点击量、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37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进而上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搜狐视频终审胜诉,共获赔37万余元。
来源:搜狐法律观察
朋友圈贬损竞争对手不构成商业诋毁
案情简介
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称被告)员工付某在其朋友圈发布贬损某教育咨询公司(以下称原告)的文章,原告认为付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构成商业诋毁,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付某作为被告的普通销售人员,且涉案文章发布在付某本人的微信朋友圈,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遂上诉。
裁判要旨
原告在二审中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付某负责被告的人员招聘。二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明付某为被告的管理人员,且即使付某为被告的管理人员,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付某在其个人朋友圈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亦不能直接等同于被告的公司行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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