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付费共享账号构成侵权,无版号不影响游戏厂商维权

发布日期
2026-07-21


游戏“共享账号”这一看似便捷的灰色商业模式,正在遭遇司法层面的强力纠偏。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拳皇》系列游戏维权案中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否定了“共享账号仅为网络服务提供、已获Steam授权即合法”的行业抗辩。法院认定,被告武汉、南京、海南三地公司通过W***Y平台,以收费共享账号方式绕开正版渠道向公众提供《拳皇97》《拳皇14》《拳皇15》下载服务,实质侵害了游戏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别强调,游戏是否取得版号、是否完成行政备案,不影响著作权人及专有使用权人行使诉权;而ICP备案主体、实际运营者与收款方形成的“分工合作”模式,则被精准定性为共同侵权,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为治理游戏账号租赁、共享乱象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标尺。


#游戏诉讼百案 · 生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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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游戏行政备案、版号及运营资质审批系对经营主体资格的行政管理范畴,不构成对著作权专有使用权人实体权利及诉权的否定。


2.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平台向付费用户提供共享账号、绕开正版渠道使公众无需向权利人付费即可获得游戏游玩权限,实质构成对案涉游戏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其与Steam等正版平台间的链接关系不改变其作为侵权内容直接提供者的定性。


3.ICP备案主体、实际运营者与收款方在侵权平台运营中分工合作、共享收益的,应认定为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未能举证证明侵权人违法所得或符合惩罚性赔偿法定要件的,法院应综合考量作品知名度、侵权隐蔽性、传播范围及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经济损失,并对客观存在的合理维权开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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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SNK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著作权人株式会社SNK(以下简称SNK公司)专有授权,享有《拳皇97》《拳皇14》《拳皇15》三款游戏软件在中国境内的著作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武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某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运营的“W***Y”游戏平台(网址:***.com),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提供上述三款游戏的共享账号,使用户无需在正版平台(Steam)另行付费即可下载、安装并运行涉案游戏。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20万元。


三被告共同辩称,其未实施侵权行为:武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仅为网站备案主体,未参与实际运营;南京某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平台实际运营者,但仅提供Steam账号代充值服务,用户下载游戏已获Steam平台许可,不构成侵权;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仅提供代收费服务。此外,被告还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权利归属、侵权比对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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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一、 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享有案涉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经审查,株式会社SNK(某某SNK股份有限公司)是《拳皇97》《拳皇14》《拳皇15》三款游戏软件的原始著作权人或继受著作权人。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SNK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通过合法有效的专有授权,获得了上述三款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维权。因此,原告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驳斥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被告提出的原告非游戏运营主体、游戏版本不一致、未取得游戏版号或运营资质等抗辩理由,均不影响原告基于著作权专有许可获得的实体权利和维权权利。游戏行政备案审批针对的是运营和出版主体资格,不涉及著作权权属的确认或否定。原告获得的授权系对游戏作品实体权利的授权,自然包含相应的维权权利。


二、 关于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


三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武汉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涉案网站“W***Y”(网址:www.***.com)的ICP备案主体;被告南京某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是该平台会员服务协议的相对方及实际运营者;被告海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平台收费服务的收款方。三被告分工合作,共同运营W***Y平台,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被诉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W***Y平台通过向付费用户提供共享账号等方式,使用户能够绕过正版Steam平台的许可渠道,下载并运行案涉《拳皇》系列游戏。该平台实质上是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案涉游戏的在线传播服务。经比对,被诉平台提供的游戏内容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游戏作品具有同一性。三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传播行为已获合法授权,故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游戏软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驳斥被告关于不构成侵权的抗辩:被告关于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代充值或账号服务、游戏来源于已获授权的Steam平台等抗辩理由,不能改变其通过自身平台直接向用户提供侵权游戏传播服务的事实。平台与Steam平台之间的链接关系,不影响对其直接提供侵权内容行为的认定。


三、 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三被告基于分工合作共同运营侵权平台,应就本案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通过W***Y平台向公众提供案涉三款《拳皇》系列游戏网络传播服务的侵权行为。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原告主张按被告违法所得计算损失并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未能就被告的侵权获利提供充分证据。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符合“以侵权为业”或存在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对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案涉游戏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持续时间、传播范围、收费模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人民币6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及为取证支付的游戏购买费用等合理维权开支,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确认为人民币7,387.1元。对缺乏票据支持的部分费用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来源:(2025)鄂01知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获取方式

关注公众号,后台回复“拳皇”,可获取判决书全文pdf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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