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一周网事|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王者荣耀”租号禁令;开小号被封,玩家起诉索赔

发布日期
2021-10-04


内容提要

 ▪ 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王者荣耀”租号禁令

 ▪ 开小号被封,玩家起诉索赔

 ▪ 违法开发传销游戏被判刑

 ▪ 分时出租VIP账号被判赔300万

 ▪ 影视道具侵权,影视公司和平台被起诉

 ▪ 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加盟宣传信息被索赔



法院发出全国首例“王者荣耀”租号禁令

案情简介

日前,两申请人公司认为三被申请人公司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非法租赁游戏账号的行为,导致公众对申请人开发的“王者荣耀”游戏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增加了申请人的游戏运营成本,故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行为保全,请求裁定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通过其运营的租号APP及网站租赁游戏账号,使未成年人有可能通过租赁游戏账号的方式登录“王者荣耀”游戏,从而规避了防沉迷通知,导致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监管法规形同虚设。基于网络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如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且将持续增加对申请人商誉和市场份额的损害。因此,法院发出诉前行为保全禁令,责令湖北两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其开发的租号APP提供“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出租平台服务,责令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对湖北两公司的租号APP进行宣传、推广及账号分发行为。

这是全国法院系统对“王者荣耀”游戏租号平台发出的首例禁令。

来源:长沙开福法院



开小号被封,玩家起诉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夏某为被告旗下某款游戏的玩家,利用家中四台电脑养成20个游戏账号。2021年3月,被告以原告违反用户协议中“不得通过非正常方式获取游戏虚拟物品”等规定为由封禁了上述账号。原告诉称,被告A公司无权封禁其账号,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另外,原告认为,其实名认证时提供的部分身份信息来源于网络随机生成的虚拟身份证号,根据相关工具的声明,虚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属于随机生成,不涉及任何隐私泄密问题。

被告辩称,原告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多个账户进行游戏牟利,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用户协议中对账户实名制的要求,且原告使用多个账号获取并转移游戏资源,违反相关用户协议,封禁原告所有账户合法合理。

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违法开发传销游戏被判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江某伙同他人开发“生态农场”游戏软件,以销售虚拟鱼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以拉人头发展下线达到规定标准作为升级条件,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游戏上线到案发的两个月时间内,游戏平台收益累计4566万余元,累计订单总额4.49亿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两被告人通过前述方式非法牟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江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周某违法所得1300万元、被告人江某违法所得7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分时出租VIP账号被判赔300万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被上诉人”)是涉案网站和手机端APP的经营者,用户支付相应对价成为VIP会员后能够享受跳过广告和观看VIP视频等会员特权。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被告”“上诉人”)通过运营被诉侵权APP对其购买的案涉平台VIP账号进行分时出租,使用户无须购买案涉平台VIP账号、通过云流化技术手段即可限制原告经营平台的部分功能。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定两被告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两上诉人的行为妨碍了被上诉人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主观恶意明显,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影视道具侵权,影视公司和平台被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2015年在某网站首次发表了“食鱼”美术作品。2019年,朱某发现由D影视公司出品并在A视频平台播出的电视剧中出现含有“食荤者”图形的道具名片特写镜头,其中“食”字与其所设计的“食鱼”作品中的“食”字近似。朱某认为,D影视公司、A视频平台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食”字作品制作道具,侵犯了其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请求D影视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两幅作品中的“食”字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D影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而A视频平台在线播放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停止在涉案电视剧中使用、提供被诉侵权的“食”字图形;D影视公司在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向朱某公开赔礼道歉;D影视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A视频平台对其中1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两被告还需赔偿原告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加盟宣传信息被索赔

案情简介

原告某食品公司诉称,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中擅自使用与原告公司旗下知名休闲食品商标近似的商标进行加盟宣传,使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加盟信息是原告公司发布或者误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特定联系。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20万元。

被告辩称,其系网络平台经营者,而非信息发布者,同时,其尽到了事前注意义务,提供了信息发布者的身份信息,也尽到了事后的删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被告网站信息和原告实际信息相符,不构成虚假宣传。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二是如被告构成侵害商标权,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损失金额如何计算。经法院释明法律关系,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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