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一周网事|换皮模拟经营类游戏被判赔1000万元;“借鉴”游戏APP图标被判赔12万元;游戏代练APP架空防沉迷系统被发禁令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争议解决

内容提要
▪ 换皮模拟经营类游戏被判赔1000万元
▪ “借鉴”游戏APP图标被判赔12万元
▪ 游戏代练APP架空防沉迷系统被发禁令
▪ 公司应承担员工诋毁竞争对手的法律责任
▪ 国家版权局约谈数字音乐相关企业
▪ 新规明确:用户有权关闭算法推荐
换皮模拟经营类游戏被判赔1000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益世界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系《金币大富翁》游戏的著作权人。《金币大富翁》系一款现实题材多人在线模拟经营类手游,游戏全网上线后,凭借其独特的玩法和交互设计,深受广大玩家喜爱,获得极高知名度。随后,原告公司发现,微信小程序上的一款游戏在游戏系统、核心游戏元素、系统间的交互等多方面与《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高度相似。原告公司认为,被控侵权游戏研发方与运营方的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应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第一,该游戏选择与安排了人物角色以及一定的背景和主线情节,玩家受众能感知到故事的演进。第二,随着玩家操作,游戏运行过程中整体呈现为连续动态画面,并伴有音乐和音效。第三,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属于游戏预设范围。因此,法院确认《金币大富翁》游戏整体可作为视听作品予以保护。
其次,被控侵权游戏与《金币大富翁》游戏构成实质性相似。两游戏在绝大部分对应节点的玩法规则完全相同或近似,相同或近似的情节产生对应性的连续动态画面,使得玩家在操作两游戏时将获得相同或相似的体验。
最后,法院综合多项因素确定《金币大富翁》游戏著作权对被诉侵权游戏的贡献程度,并考虑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惩罚性因素,酌定本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认定模拟经营类游戏构成视听作品并予以整体保护的案件。在目前法律法规对视听作品无明确定义的情况下,本案对后类电作品时代的游戏换皮案件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此外,本案的高额判赔将进一步提升原创游戏企业的维权信心。
来源:益世界 EWORLD
“借鉴”游戏APP图标被判赔12万元
案情简介
涉案权利游戏是原告公司运营的一款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手游,该游戏上架三年以来,一直将原告享有权利的图片一作为游戏应用程序图标发布在苹果应用商店等游戏下载渠道,但该图片未注册为商标。原告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涉案侵权游戏APP图标与涉案图片相似,且侵权游戏宣传图还与原告享有权利的图片二相似。原告认为其对权利图片一、二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被告公司擅自改编用于涉案侵权游戏,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告上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游戏图标、宣传图具备独创性,同时体现了艺术美感,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公司享有相关著作权。第二,涉案两游戏游戏应用程序的图标和宣传图均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原告公司涉案图片更早发布,被告公司有接触可能性。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未经许可通过互联网传播原告公司两图片,侵犯了原告公司美术作品的改编权。同时,被告公司使用案涉应用程序图标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与原告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2万元。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游戏代练APP架空防沉迷系统被发禁令
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涉案游戏的著作权人,该游戏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且要求游戏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而被申请人运营的代练平台通过设立涉案游戏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进行游戏代练交易,未成年人因此能够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使得涉案游戏运营处于被查处的风险中,也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立即停止,遂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第一,被申请人允许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游戏代练交易等一系列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的公平竞技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和合法利益。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亦使得用户可绕开申请人的网络游戏实名制和防沉迷措施,导致其运营机制落空,妨碍了网络游戏运营秩序。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质疑申请人的合规运营和社会责任承担,也会减损其商业收益和市场份额。综上,法院认为禁止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可行性和紧迫性,遂作出禁止裁定。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公司应承担员工诋毁竞争对手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运营某款智能共享充电设备,被告公司系其同业竞争者,被告王某某是被告公司的销售员工。王某某的社交平台中除发布其个人生活信息外,还发布了涉及原告公司产品的内容,其中配图显示原告公共运营的充电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并禁止被告集团旗下场所与原告运营的充电设备合作。原告认为王某某在社交平台发布的内容构成商业诋毁,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公司和王某某共同承担责任,遂将二者告上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王某某作为同业竞争者的销售人员,在缺乏证据和依据,也未经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发布对原告公司产品质量进行负面评价的被诉内容,构成商业诋毁。第二,王某某发布的诋毁原告公司产品的内容,主要受益人是被告公司,而不是员工个人,可认为公司员工发布涉案信息系为执行工作任务,由此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的法律责任。
来源:上海知产法院
国家版权局约谈数字音乐相关企业
近日,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等,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协力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构建数字音乐版权良好生态。国家版权局在约谈中要求数字音乐产业各方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和维护权利,抵制各类侵犯音乐著作权行为,配合国家版权局对数字音乐的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秩序的措施,支持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数字音乐授权工作,促进数字音乐广泛有序传播。
来源:国家版权
新规明确:用户有权关闭算法推荐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分为总则、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权益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35条,主要涉及用户的算法知情权、算法选择权,以及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要点等具体内容。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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