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一周网事|玩家“外挂”游戏被封号,起诉被驳回;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案宣判;传播奥运赛事侵权案部分先行调解

发布日期
2022-01-17


内容提要

 ▪ 玩家“外挂”游戏被封号,起诉被驳回

 ▪ 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案宣判

 ▪ 传播奥运赛事侵权案部分先行调解

 ▪ 知名带货主播被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 利用技术破坏他人网络服务被罚300万

 ▪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严惩强制“二选一”



玩家“外挂”游戏被封号,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

原告马某系涉案知名网游多年玩家,在涉案游戏国内代理商曾公告玩家使用脚本处罚措施的情况下,因其违规使用非法脚本,被涉案游戏国内代理商被告一公司永久封禁游戏账号且不予任何退赔。随后,原告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一公司及其关联被告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游戏账号等值金额10000元。被告两公司提交了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常理的游戏行为及游戏操作,以证明其封号措施的合理性。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涉案《游戏服务及许可协议》及游戏规则合法有效,两被告公司针对“封号”条款已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封号”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原告游戏时间曲线严重不符合人类“生理规律”,运行规律更近似于由自动化脚本执行完成。第三,原告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两被告公司的“封号”措施有利于营造诚信的网络游戏环境。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案宣判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搜索引擎运营商,原告公司发现,被告深圳市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点击搜索任务,利用涉案搜索引擎排序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有一定算法比重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有的客观排序结果。同时,被告公司行为将不法网站推到搜索结果中的更高位置,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公司的前述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公司直接针对涉案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式运营,其为满足“发任务”用户的刷量需求,干扰搜索引擎算法,提升搜索排名,行为实质是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的交易平台。

第二,被告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被告公司的商业模式会产生无效流量,使得涉案搜索引擎作出错误的算法判断,进而导致原告公司丧失其在搜索引擎网络服务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第三,于网络用户而言,被告公司的商业模式既不能给“发任务”用户带来真实的“客流量”,也会降低其他搜索结果网络用户获取客户点击排序的相对位置,使其最终丧失公平的竞争地位和竞争机会。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传播奥运赛事侵权案部分先行调解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经授权,享有在授权地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提供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并有权据此进行维权。原告公司发现,被告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短视频软件上,向公众提供大量2020东京奥运会赛事节目的GIF图及短视频。被告二公司则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市场上展示并推荐涉案短视频软件。原告公司认为,被告一公司侵害了其合法享有的相关赛事节目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二公司应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其短视频软件提供涉案赛事节目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二公司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涉案短视频软件的下载服务;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亿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被告一公司在涉案短视频平台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并不再传播侵害涉案赛事节目著作权的视频。被告一公司立即删除了涉嫌侵权短视频链接,并对用户上传的其他可能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主动排查和删除。

由于,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双方就涉案赛事节目及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保护达成高度一致,已超出原告行为保全申请的范畴。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就本案第一项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先行调解书。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关于加强东京奥运会和北京冬奥会赛事节目版权监管和协作的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亦不影响对本案其余诉讼请求的继续审理,故依法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作出“部分先行调解”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其余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



河南消协对知名带货主播提起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河南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知名带货主播直播间购买的某牌即食燕窝系风味饮料,该主播涉嫌欺诈消费者。经调查,该主播带货涉案产品产生的销售金额高达1992.8539万元。河南消协认为,涉案主播涉嫌销售假燕窝事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条件。

因此,河南消协起诉要求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涉案主播、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退还涉案产品销售总价款1992.8539万元,并处以销售总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款共计人民币5978.5617万元,退赔金额总计人民币7971.4156万元。

目前,该案已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来源:法治日报



利用技术破坏他人网络服务被罚300万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官网、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宣传推广适用于某短视频软件的涉案群控管理系统,并就该系统对外进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销售牟利。该系统由电脑PC端“总控台”和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构成,通过电脑PC端向被控手机移动端某短视频APP群发点击指令的方式,同时对多个某短视频APP虚假账号进行批量登录和群控操作,实现批量模拟刷视频养号防封号功能、批量关注某短视频APP大V视频及粉丝、批量私信某短视频APP粉丝、批量评论、自动批量发布作品等功能。

当事人宣传推广运营的涉案群控管理系统实质上是利用投诉人公司构建的某短视频APP生态系统市场成果,为自己或他人不正当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得竞争优势,不仅严重干扰某短视频平台基于完播率、评论数、点赞数、分享数等若干指标的精准分发机制,而且制造了大量的虚假访问、流量,妨碍、破坏了某短视频平台的评价体系和产品的生态环境,降低某短视频平台真实用户对其的评价和粘性,进而影响该短视频平台的商誉,削弱投诉人的竞争优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处罚要旨

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利用涉案群控管理系统,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此,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300万元。

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严惩强制“二选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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