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网易起诉《御魂师之封神令》 电影使用其《阴阳师》核心人物形象等构成侵权获法院支持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争议解决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珏珏影视文化(上海)有限公司等被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显示,网易公司就《御魂师之封神令》电影内容及宣传过程中使用《阴阳师》核心人物形象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御魂师之封神令》完整电影、预告片、电影片段及相关花絮的复制、发行、宣传及传播行为,删除《御魂师之封神令》电影中所有侵犯《阴阳师》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内容;;2.众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3.众被告共同在《御魂师》官方微博及腾讯视频账号“御魂师之封神令”主页、芒果TV及微博、0PE原创作品茗英荟微博刊登澄清公告,确认《御魂师》与《阴阳师》之间不存在授权改编关系,以消除影响。
网易公司主张,《阴阳师》手游中的角色“安倍晴明”“妖狐”“神乐”“狸猫”“八岐大蛇”5个游戏角色形象具有极高的独创性及辨识度,为广大玩家所熟知,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电影《御魂师》中主要角色包括安倍晴明、雅合、梨猫、八岐大蛇4个角色均与游戏中角色标志性服饰、人物外形形象近似,名字完全相同或相似,侵害了两原告美术作品的摄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主张电影《御魂师》中主要角色包括安倍晴明、雅合、太后、坂部藻、源瀨君、八岐大蛇、狸猫、长发怪9个角色均在名称、外形、人物经历、法术招式等方面能与《阴阳师》中相应角色一一对应,并用于电影的预告片、宣传片及宣传海报中,足以使观众认为该电影与《阴阳师》手游存在特定联系,已造成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另外还主张被告珏珏影视公司、爵爵科技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中宣称《御魂师》改编自火爆手游,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在微博联合发布《御魂师》剧组信息存在虚假宣传、混淆行为以及《御魂师》电影在微博、视频网站宣传中多次使用“阴阳师”“平安京”作为其文案内容,属于虚假宣传及混淆行为等。
法院认为:原告网易杭州公司主张电影角色著作权侵权,实质上是认为电影中“安倍晴明”等立体形象以真人或动物为载体固定了原告的平面美术作品。因此,针对《阴阳师》游戏中的角色美术形象,本案需要判断电影权利人找到类似形象的演员、身着类似的服饰、利用类似的道具进行拍摄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侵权? 所谓“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主要是指按美术等作品制作立体艺术品的行为,但是并非所有未经许可对平面美术作品的立体再现,都构成著作权侵权。如果立体造型本身不构成美术作品,比如生活中的“扳手”实物,那么根据“扳手”的美术设计图生产制造立体产品,自然也就因未利用平面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以“安倍晴明”和“神乐”为例,虽然电影形象色彩搭配比较鲜艳,与平面美术作品给人带来相近的直观感受,但整体来看相似部分与公有领域比较接近,比如白发、乌帽、丝带、扇子、头饰、浪花,这些元素在古装剧或者生活中较为常见,因此,“安倍晴明”等电影形象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美术作品。而且,无论是在袖子、裤腿的色彩还是花纹上,“安倍晴明”等电影形象均与平面美术作品存在较大的差别,即便涉案电影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其与平面作品之间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涉案电影中的角色形象并不侵犯网易杭州公司的著作权。
对于网易公司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阴阳师》游戏知名度高,游戏名称“阴阳师”与涉案游戏具有相对稳定的联系。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御魂师》电影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电影与涉案游戏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认定被诉电影《御魂师》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独创性、游戏的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微博的粉丝数、评论量等侵权行为表现以及两原告为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珏珏影视公司、爵爵科技公司应针对著作权侵权部分连带承担经济赔偿8万元,针对微博不正当竞争部分连带承担经济损失2万元。被告芒果娱乐公司单独针对腾讯视频上的侵权内容承担赔偿责任5万元。被告芒果娱乐公司、珏珏影视公司、海王天玺公司、海盟佐佐公司、汶潮文化公司、天启互动公司、汉沃资产公司、敦禾影视公司、鸿威影视公司、华影数码公司针对电影内容本身以及官微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两原告连带承担赔偿金额共计15万元。
下面附上本案判决书原文:
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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