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1期)

发布日期
2024-05-13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游戏运营商“恶意拉人”推广游戏,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刷量软件干扰短视频平台算法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直播带货侵害著作权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非法利用收费视频网站资源盈利,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美的公司诉史密斯净水器专利侵权系列案件获法院判赔8740万

·商标权人采取行政+民事程序追究抢注人责任获法院支持

·商标权人发送侵权警告为正当维权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诋毁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无效

·配偶投资竞争公司,法院判决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员工拒绝合理调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仲裁委支持


好文推荐: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判定研究 | 徐俊

简论商标平行进口及合法来源抗辩 | 熊文聪


互联网诉讼

1. 游戏运营商“恶意拉人”推广游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委托游戏工会人员进入原告游戏拉人、发送其他游戏虚拟链接,被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网络游戏运营商委托游戏推广主体在他人游戏中发布游戏虚拟连接,以拉取真实用户改玩其所推广游戏的行为,属于“恶意拉人”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网络游戏运营商对“拉人”玩家具有控制、监管的职责及能力,可以据此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实施主体,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刷量软件干扰短视频平台算法,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为一款聚合式智能刷量软件运营者,能够自动打开某短视频APP并自动实施批量点赞和评论、随机转发等系列指定动作,达到将指定视频刷上热门、截流同行粉丝、为指定账号引流的目标。

法院认为:原告投入成本迭代优化算法并运用于案涉短视频平台,形成算法推荐机制下的短视频的分享、互动、推送的经营体系和平台生态系统,该种商业模式带来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应予保护。被告的行为干扰了该短视频APP产品算法推荐机制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3. 直播带货侵害著作权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服饰店及某服饰公司通过短视频平台直播销售带有泡泡玛特美术作品形象的服饰,北京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将该二被告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服饰店及服饰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手提包,侵害了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且接受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行为,并存在以开设其他主体等方式持续侵权,属于主观故意明显且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服饰店及服饰公司赔偿文化创意有限公司50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原告(职业配音师)发现网络平台中存在有模拟其人声的AI录音制品,遂将相关主体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被告三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5. 非法利用收费视频网站资源盈利,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运营一视频解析网站,该网站可以通过解析腾讯视频中视频网页的播放链接,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直接在该涉案网站中观看到本需要在腾讯视频网站中需要付费观看的视频。

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涉案在线解析网站,采用技术手段,绕开腾讯视频网站会员需要付费观看视频的要求,且涉案网站是为用户提供有偿解析服务,被告亦是通过涉案网站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被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美的公司诉史密斯净水器专利侵权系列案件获法院判赔8740万

以史密斯公司涉专利侵权为由,美的公司分别在杭州中院和天津三中院发起专利诉讼。杭州中院与天津三中院均判决侵权成立,并且适用了专利惩罚性赔偿。杭州中院判决故意侵犯发明专利权成立,适用1.5倍赔偿,判决赔偿7800万元;天津三中院判决故意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成立,适用2倍赔偿,判决赔偿940万元,四案合计判赔金额8740万元。

杭州中院认为:被告明知涉案侵权产品可能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在尚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大规模制造侵权产品,主观过错较大,侵权行为情节严重。但是,鉴于被告委托他人作出侵权评估报告(FTO),其侵权恶意较之漠视法律的侵权人仍有区别,因此减轻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确定为1.5倍,赔偿金额7800万元。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商标在先使用人起诉抢注人,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日本企业拥有独创的涉案“ReFa”相关商标并最先使用其中英文商标开展商业活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被告在中国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超50件,影响了原告正常经营活动,故原告对被告注册商标提起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等,同时对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从被告申请商标的类别以及数量来看,显然超出其正常商业经营的需要,可以认定被告具有囤积商标、借助原告品牌商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意图。被告抢注商标的行为,导致原告不得不通过对被告注册商标提起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请求,对自身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复审、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该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商标权人发送侵权警告为正当维权行为,法院认定不构成商业诋毁

被告向一般市场主体发送商标维权函件,原告认为该函件中载明的内容(“该公司存在侵犯我所客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商标状态并不稳定”)侵权,主张相关表述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涉案律师函中称“原告公司存在侵犯被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详细描述被告已针对原告商标提请的无效及异议申请程序”,且裁定书中认定原告商标与被告商标构成同一种获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关于原告公司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相关描述有前述商标行政裁定结果等事实作为支持,律师函件针对商标侵权的事实判断具有合理的逻辑推理与事实基础,不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情形。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 法院认定上市公司股权隐名代持行为无效

原告为外国公民,被告为中国公民,双方签订《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约定由被告代持系争上市公司股份,对外由被告以自有名义行使股东权利,将收益及时交付给原告,后续双方因协议效力和股份收益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上市公司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股份权属情况,禁止发行人的股权存在隐名代持情形,因此隐名代持证券发行人股权的协议违反公共秩序而无效;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后,投资收益不属于合同订立前的原有利益,不适用恢复原状的法律规定,应适用公平原则,根据对投资收益的贡献程度以及对投资风险的承受程度等情形,即“谁投资、谁收益”与“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进行合理分配。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配偶投资竞争公司,法院判决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张某与原企业双方曾签订竞业协议,张某离职后原企业依约向其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离职后其妻子变更为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某公司投资人。原企业申请仲裁,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张某妻子作为投资人的某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原企业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从原企业离职后,故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并判令张某支付违约金并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 员工拒绝合理调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获仲裁委支持

劳动者入职企业后定岗为总账会计,后因企业内部人员调整,在保持原薪资待遇、工作不变情形下将其岗位调整为费用会计,但经多轮沟通劳动者仍拒绝接受岗位调动安排,最终企业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岗位调动的安排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遂申请仲裁。

法院认为:企业对劳动者的调岗是其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合理合法行为,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后,劳动者不予配合,可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原岗位总账会计与调岗后的费用会计均属于财务部,跨度性不大,且调岗后工资待遇不变,本次岗位变动不具有惩罚性质,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来源: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好文推荐

1. 《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判定研究》

作者:徐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性使得该领域损害赔偿判定面临困难。司法裁判应当区分刷单炒信产生的不同损失类型。被害方主张以侵权获利计算赔偿额时,应通过利益衡量确定举证责任或风险承担,在要求被害方证明加害方获利的同时,明确由加害方就侵权行为的成本及必要费用予以证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法定赔偿。但“不能确定”并非“没有证据”,如果当事人根本未就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事实进行任何举证,法院应当驳回其损害赔偿请求。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则可以斟酌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在个案中的大致情况并同时加以考虑,根据可量化因素推算出赔偿基数,再结合与侵权行为有关的因素进行适当增减。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杂志社


2. 《简论商标平行进口及合法来源抗辩》

作者:熊文聪(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提要:随着跨境交往和国际贸易的日渐频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涉外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但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非常明显的地域性,承载着很强的国家意志。如何在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之间做好平衡,是摆在立法者、司法者和执法者面前亟待回应的课题。例如,何谓“平行进口”;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犯本国注册商标专用权;获得国外商标权人授权进口商品的经营者,在面对本国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侵权指控时,可否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等疑问,均需要在法理和逻辑上加以澄清,以便于实务界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文章来源:知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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