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2期)

发布日期
2024-05-20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使用其他游戏研发团队名称进行宣传,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非法抓取微博平台数据并转卖,法院判赔超两千万

·通过技术手段跳过视频APP开屏广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侵权人恶意维权,法院全额支持被侵权人300万元判赔诉请

·翻跳他人舞蹈作品引流涨粉,法院判决侵犯多项著作权权项

·电动平衡车外观设计遭抄袭,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

·抢注“小爱同学”相关商标,法院判赔120万元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对赌协议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股东回购条款约定有效

·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聘用,法院判赔1.5倍试用期月工资

·企业凭对赌协议扣发员工工资,法院判决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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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 使用其他游戏研发团队名称进行宣传,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其研发的游戏宣传时使用了具有原告公司标识性、能够识别商品服务来源于被告的相关介绍内容,易引起一般公众混淆。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炎龙工作室”与原告游戏在其所属的开放世界末日生存沙盒类游戏玩家群体之间已经建立起了较为稳定的联系,能够起到指示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被告在各游戏平台使用“炎龙游戏”标识被告自研游戏的开发商信息,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被告游戏与原告有知名度的游戏出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误认为存在其他特定联系,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非法抓取微博平台数据并转卖,法院判赔超两千万

被告采用恶意技术手段,非法调用服务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抓取了大量原告所运营微博平台的数据,进行存储和售卖,原告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对依法依规持有的微博平台数据享有自主管控、合法利用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权益。被告通过变换IP(网络地址)、UID(用户账号)等欺骗性技术方式,非法调用平台服务器API抓取大量后台数据予以存储,且未经处理向不特定互联网用户售卖从而获利。该行为显著增大了微博平台被实质性替代的风险,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泄露等数据安全问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数据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超2000万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 通过技术手段跳过视频APP开屏广告,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经营涉案软件使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设置自动跳过原告所运营APP的开屏广告功能,使用户可直接进入该手机软件,为此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使用涉案APP软件导致原告软件的开屏广告无法展示、使原告通过开屏广告获取收益的经营模式无法开展;被告通过“跳过广告”等功能吸引用户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设置充值服务,其该种经营获益模式建立在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的正常运行之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侵权人恶意维权,法院全额支持被侵权人300万元判赔诉请

被告通过与原告合作获取原告商业信息后恶意抢注原告商标,并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行政投诉、电商平台投诉等方式围堵原告,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借商业合作之名对真正权利人进行全方位围追堵截的行为,包括: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恶意行政(行业协会)投诉、恶意电商平台投诉、不正当注册微信公众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其利用恶意注册的商标针对原告开展一系列投诉与起诉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公众号发布不实文章构成商业诋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全额支持了原告300万元损害赔偿的诉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 翻跳他人舞蹈作品引流涨粉,法院判决侵犯多项著作权权项

被告在进行商业推广过程中,翻跳了原告已进行作品登记的舞蹈作品,原告发现后为维护自身著作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视频虽然在时长上相对于原告舞蹈作品较短,但其舞蹈片段,均可在原告舞蹈作品中多处找到相对应的连贯动作和造型,对作品的某一局部抽取出来单独使用时,应当依据被抽取的局部内容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可以获得该类型作品的保护。被诉侵权视频整体的舞蹈背景氛围、舞蹈的节奏和编排段落、关键舞蹈动作、连贯性系列动作的表达上与原告作品相同或高度近似,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对舞蹈作品所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500元。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3. 电动平衡车外观设计遭抄袭,法院判决侵犯专利权

被告生产制造的电动平衡车,相关设计与原告涉案专利在腿控垫的形状、腿控杆的弧度设计及其上的线条设计、挡泥板的形状以及覆盖轮胎的方式和范围等设计特征基本相同或构成近似,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腿控垫的形状、腿控杆的弧度设计及其上的线条设计、控制盒的形状及高度设计、腿控杆与控制盒及轮胎的高度比例、底座的设计、挡泥板的形状以及覆盖轮胎的方式和范围等设计特征基本相同或构成近似。虽然案涉侵权产品在脚踏板防滑纹、轮毂三瓣式蝴蝶结形状设计、车体下部的车灯方面存在差异,但该些差异均为局部的细微差异,在产品正常使用时不容易被消费者关注,亦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抢注“小爱同学”相关商标,法院判赔120万元

原告制造生产了一款唤醒词名为“小爱同学”的人工智能音响,后续在手机、电视等产品中搭载使用该唤醒词进行人工智能语音交互,被告在多种商品类别注册该唤醒词相关商标,原告为维护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小爱同学”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可以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名称以及搭载人工智能语音交互引擎的智能音箱等商品的名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告大量抢注商标并向原告发送“停止侵权”函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明确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唤醒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判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

来源: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 对赌协议纠纷案件,法院认定股东回购条款约定有效

原告向某公司投资1500万元,因公司业绩未达标要求五被告按协议回购股权,某公司股东以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抗辩,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在目标公司股东以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抗辩时,无论对赌方是目标公司股东还是股东外第三人,均无须适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法则对其效力进行审查,法院判决协议中回购条款有效,五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聘用,法院判赔1.5倍试用期月工资

原告收到名为“某环保公司-电子offer”的邮件,内含聘用通知,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入职时间、试用期期限、工资等内容,原告签名同意。后被告公司电话告知原告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法院认为:被告发送的《聘用通知》表达了其与原告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结合原告已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以及《聘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等因素,酌定某环保公司应向程某赔偿1.5倍的试用期月工资。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企业凭对赌协议扣发员工工资,法院判决返还

企业与员工签订《对赌协议》,约定员工承担未完成销售计划所产生的亏损,自员工工资中扣除。企业实施该项约定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对赌协议》,本质上是将企业经营的风险全部转由劳动者承担,而工资属于劳动者提供劳动后依法获得的劳动报酬,非法定情形不得予以扣减,故该《对赌协议》属于用人单位免除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的情形,法院遂判决企业向员工支付被扣发的工资。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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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交电商模式的法律风险预防与合规监管优化》

作者:印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权衡合规成本与收益时,企业应当以法律风险预防为基本视角,将商业模式合规作为诸多类型专项合规中的“优选”。在搭建法律风险预防体系时,当前新兴的社交电商企业尤其需要注重预防商业模式的结构性合规风险。一旦社交电商企业尝试通过制造社交裂变、搭建利益勾稽关系的方式来组织行销,就会衍生出传销化风险,甚至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通过合规体系来预防“基础性”与“专项性”风险,应该合理地拓展合规的维度与深度,将引发法律风险的合规要点作切面考察,从刑事、行政、伦理层面展开阶梯状排序并构建对应的合规模式以应对不同等级的风险。在合规框架中,由于组织行销模式的合法与违法界限模糊,要想实现商业模式的高位序合规,往往需要进行“穿透式合规”监管,通过工商业联合会、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等为海量的“模式型企业”提供“外挂式合规”引导,避免企业陷入“自戕式合规”与“规避式合规”的选择困境。

文章来源:《清华法学》


2. 《实质化解纠纷视角下预备合并之诉的适用路径》

作者:刘远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内容提要:预备合并之诉制度与实质化解纠纷的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在司法实践中已具备一定基础。《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对不同案件类型如何实现一次性纠纷化解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了具体的指引,发挥明确诉的合并要件及合并形态的指导作用。本文以双务合同的效力争议案件以及合同僵局类案件中纠纷的实质化解规定为研究对象,指出应以预备合并之诉替代传统的法官释明的方式,以实现一次性解纷。预备合并之诉能够通过一次诉讼实现当事人对于主位诉求的终审期待,促进当事人主动提出备位诉求协同实现纠纷的终局解决。同时,预备合并之诉对于法官释明内容的矫正,亦能减少法官释明权行使不当对诉讼进程的影响,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实现纠纷的高质量实质化解。

文章来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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