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3期) 宁德时代诉中创新航专利案件,一审判赔4000万+、因出资不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承担责任范围包括利息

发布日期
2024-05-27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云游戏平台侵犯知名游戏著作权,法院判赔40万

·软件宣称免费实为开展“钓鱼式维权”活动,最高法:靠索赔牟利不予支持

·屏蔽APP“青少年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300万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宁德时代诉中创新航专利案件,一审判赔4000万+

·商标抢注人恶意维权,法院给予司法惩戒

·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二审判决赔偿500万+

·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排他性条款,法院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因出资不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承担责任范围包括利息

·股东转让未到期股权并延长出资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为基准,认定外卖员与平台间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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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云游戏平台侵犯知名游戏著作权,法院判赔40万

原告是单机游戏《古剑奇谭三:梦付千秋星垂野》的著作权人,其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游戏的在线服务,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私建云服务器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云游戏是一种基于云计算的游戏模式,游戏计算和渲染在云端服务器完成,用户通过网络接收压缩后的游戏画面和声音,用户通过输入设备操作虚拟电脑进行游戏,实现实时交互。涉案游戏具备独创性,应将游戏运行环面作为视听作品保护,被告公司在玩家并未购买涉案游戏的情况下提供线上游玩服务,侵害了原告公司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软件宣称免费实为开展“钓鱼式维权”活动,最高法:靠索赔牟利不予支持

某公司在网站宣称其开发的自助建网软件可免费下载使用,但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使用该软件的用户提起近万其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主张用户侵害其软件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等权利。

法院认为:用户在下载涉案软件过程中需要遵守《用户协议》,其中要求:用户必须在所建网站页面保留这家公司版权标识和网站链接,原告关于版权标识保留的约定,系对署名权的正当行使,用户未经许可去除该公司版权标识仅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但经大数据查询,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同类批量维权案件超8000件,案件数量巨大。最高法开展专项活动:经充分调研,认为该软件公司提起其实是“钓鱼式维权”的批量诉讼案件,其采取有违诚信的商业经营方式,并通过诉讼牟利的方式来实施经营,是不值得提倡的。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屏蔽APP“青少年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300万

原告在其运营的APP中为更提高用户体验,设置了“青少年模式”,但被告运营的APP可将上述模式自动关闭,原告以被告行为涉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实质上是以技术中立为由,为获取经济利益,妨碍和破坏原告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产品保护未成年人的功能设计落空,既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也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原告产品影响、被告过错、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万元。

来源: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宁德时代诉中创新航专利案件,一审判赔4000万+

宁德时代向福州中院起诉中创新航侵害其ZL201521112402.7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索赔3.65亿元,后中创新航提出级别管辖案件移送至福建高院。

法院认为:中创新航与洛阳锂电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使用并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构成对宁德时代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酌定采用的赔偿计算方式为:中创新航因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被诉侵权产品的总储电量×电池产品单价×合理利润率×涉案盖板在电池成本中所占比例×涉案专利对盖板的贡献度,最终确定宁德时代公司经济损失40558257元,同时支持了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合理费用1017790元。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商标抢注人恶意维权,法院给予司法惩戒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其享有商标权的“长高电新”商标,并赔偿一千万元,后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经审理,国知局宣告涉案商标全部无效。

法院认为:涉案商标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用商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国知局已宣告涉案商标全部无效,法院决定驳回起诉;同时,因原告明知其获得知识产权具有不正当性,仍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提起恶意诉讼,法院决定对两原告罚款10万元以作司法惩戒。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3.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案,二审判决赔偿500万+

原告银石公司诉被海洋王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据法院调查令涉税数据统计得出两海洋王公司2017-2018年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获利超1771万元,并以此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明确被告获利1771万元合理,但在涉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计算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时应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并应当扣除因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即亦应考虑专利贡献率的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功能、用途、外观设计专利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为30%,改判赔偿金额为531万元。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排他性条款,法院判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在承租被告管理的美食广场内的商铺时,与被告约定了排他性条款,约定合同期内该公司不得招租其他竞品商铺,但合同签订不到一年被告便违约引进了同类型餐饮店,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承租涉诉商铺的目的在于经营盈利,而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内允许其他竞品商铺经营,构成违约,对原告经营造成影响,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排他性条款不妨碍竞争性餐饮店面在美食广场外的周边区域经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退还押金并赔偿相关损失。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因出资不实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承担责任范围包括利息

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执行被执行人未如实出资的股东,并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公司股东承担出资不实责任的范围应当包括本金及利息;《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利息,因此案件中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其承担的出资不实责任应当包括本金和利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股东转让未到期股权并延长出资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因股东延长出资期限、规避案涉债务行为,判决涉案被告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涉案公司股东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为基准,认定外卖员与平台间构成劳动关系

原告(外卖员)在被告(外卖配送商)要求下注册个体工商户,双方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原告的日常工作安排、考勤打卡、休假等均受被告管理,后双方发生纠纷,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对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性质,应从案件事实出发,不能仅因双方对身份关系存在事先约定而排除劳动法律的适用。在双方劳动用工全过程中,某被告的指挥、管理与监督权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之间劳动用工关系具有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原告自备车辆、注册个体工商户但未实际经营等事实不足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故确认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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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及其防范——以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权判决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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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当代法学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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