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9期):未成年人实名认证落实不到位,法院判决游戏公司退回部分充值款;花西子产品装潢元素遭抄袭,法院认定侵权

发布日期
2024-07-08

#言上诉讼周报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未落实到位,法院判决游戏公司退回部分充值款

·未经允许使用网红直播视频片段出售“同款商品”,法院判决侵权

·操纵“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法院当庭宣判予以严惩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古风摄影套装属于思想而非表达,相关形象设计不构成作品

·企业征信数据平台未及时修正数据,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花西子产品装潢元素遭抄袭,法院认定侵犯作品著作权

·剧本杀App恶意盗用他人作品营利,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实际出资人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法院认定若满足条件可办理

·网络主播违反排他性合作条款,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者完成绩效任务后主张制度所规定的奖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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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未成年人实名认证未落实到位,法院判决游戏公司退回部分充值款

不满十岁的原告使用其母亲的身份信息在被告运营的游戏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并下载了游戏,在30余天的时间里通过其母亲的支付宝充值十余万元用于购买游戏中的道具、皮肤等,原告父母发现后申请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具有浓厚的卡通色彩,对未成年人存在较大的吸引力,被告应当预见涉案游戏的受众范围包括未成年人群体的可能性较大。尽管被告接入了实名认证系统,采取了弹窗提示、家长模式及客服提示等不同措施,但被告在识别玩家为未成年人后,提示未成年人玩家可以通过“编辑身份信息”的方式轻易修改实名认证信息,为未成年人假冒成年人信息、逃避监管提供可能;被告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实名制,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原告父母亦存在监管疏忽,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对被告应返还的充值款项予以酌情确定。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未经允许使用网红直播视频片段出售“同款商品”,法院判决侵权

原告辛某在直播电商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发现龙某在其运营的短视频账号中发布大量含有辛某某姓名、肖像、声音的直播切片,且内附视频同款商品链接或在直播切片内提示用户前往龙某的APP橱窗内购买视频同款商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视频使用辛某的网络昵称作为视频标题销售商品,会让社会公众认为案涉销售的商品即为辛某推荐,造成公众混淆;在案涉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辛某肖像的直播视频剪辑片段用以推广类似商品,构成对辛某肖像的商业使用,上述行为均未获辛某许可,已构成对辛某姓名权、肖像权的侵害。自然人的声音是一种人格利益,受人格权保护。同时,被告通过“搬运”辛某推荐同类商品时的声音到案涉视频中以达到推荐目的,使得辛某可因许可其声音使用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减少,也可能会让社会公众对辛某的形象产生质疑,侵害了辛某的声音利益。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3.操纵“网络水军”传播虚假信息,法院当庭宣判予以严惩

杨某利用其注册的多家公司研发的平台,招募数量庞大的兼职人员充当“网络水军”,并通过操纵“网络水军”“养号”等方式,开展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等业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兼职人员或自养网络账号充当“网络水军”,以操纵“网络水军”的方式对指定的作品、商品进行有偿“转评赞”、“直发”、“投诉举报”,其宣发或删除的信息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却达到虚增客户指定作品或产品的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随意控制正当差评的负面影响等作用,破坏健康、良性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环境,属于破坏网络信息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四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删除已发布的虚假信息并注销相关网络账户,以及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古风摄影套装属于思想而非表达,相关形象设计不构成作品

原告盘子女人坊公司诉称,其花费重金取得热播剧中人物素材的独家复制权与运营权益,被告未经允许在摄影服务中将前述作品的诸多独创性元素,侵犯其著作权益。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对比,二者拍摄的对象均为身着古装风格服饰和发饰的女性,仅人物服饰、头饰近似,该部分内容并不能构成权利作品的全部特征,二者在背景、光影构图、拍摄角度、拍摄距离、人物的姿态、人物动作等选择上均存在较大差异,该差异不足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者相似之处的选择系过于简单的安排,仅构成思想,任何摄影师均可以使用这一思想,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思想;相关设计尚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企业征信数据平台未及时修正数据,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两被告的相关行为构成侵权——两被告在“天某”网站发布的有关原告与第三方公司之间的持股关系与实际情况不符、两被告在“天某”网站发布的股权信息不完整、两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并未修正,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数据使用主体与数据原始主体之间的关系应当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范围。征信数据使用主体对于数据原始主体负有数据质量保证义务,具体包括数据完备性义务、数据准确性义务及合理纠错义务。两被告的商业查询平台经营者在收到投诉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有义务对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更新,但其未进行任何作为,既未审查投诉所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更未采取合理措施纠正征信数据系统中的数据偏差,违反合理纠错义务,具有不正当性,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花西子产品装潢元素遭抄袭,法院认定侵犯作品著作权

花西子主张其《东方妆奁》整体具有独创性且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具有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品,主张涉案光彩公司的“东方美人彩妆”侵害其著作权、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等。

法院认为:色彩是能引起审美愉悦的最为敏感的形式要素,亦是最具表现力的要素之一,涉案作品选择墨绿色作为主体色、金色作为点缀色,其颜色搭配、所占比例、所处位置均能体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是作品独创性的体现之一。被诉侵权产品再现了涉案权利作品富有独创性的审美表达以及整体视觉形象,二者随存在一定差异,但该差异占整体表达内容的比例较小,也未造成整体审美风格的变化;被诉侵权作品与《东方妆奁》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剧本杀App恶意盗用他人作品营利,法院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原告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并通过互联网传播涉案剧本杀,为其运营的某剧本杀手机APP引流,并利用涉案剧本杀营利,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剧本杀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告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意图引进涉案剧本杀进行商业使用,理应知悉涉案剧本杀的权属情况、商业价值,却未就涉案剧本杀权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且在原告多次发送侵权通知的情况下,不但未谨慎审核涉案剧本杀权属情况,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权结果进一步扩大,反而多次发表声明强调其行为合法合规,并持续实施侵权行为超过一年,侵权行为辐射全国多个城市,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实际出资人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法院认定若满足条件可办理

吕某与赵某约定共同投资入股甲公司,赵某代持吕某股份,后甲公司解散,赵某将资金投入某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吕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为投资公司股东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显名须具备三个条件:代持股协议合法有效、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并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该条所规定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系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而本案中投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具有人合性特点,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要求显名仅须具备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和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两个条件即可。吕某与赵某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吕某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其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来源: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网络主播违反排他性合作条款,法院判决应承担违约责任

熊猫公司与主播李某及其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年期内李某在熊猫平台开展独家直播活动及解说,协议签订3个月后双方因费用问题产生纠纷,李某在另一直播平台开展活动,熊猫公司主张李某违反独家合作约定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理应依约恪守,李某及经纪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违约金的调整应当考虑网络直播平台的特点以及签订合同时对熊猫公司成本及收益的预见性。本案中,考虑主播李某在游戏直播行业中享有很高的人气和知名度的实际情况,结合其收益情况、合同剩余履行期间、双方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熊猫公司能够量化的损失、熊猫公司已对约定违约金作出的减让、熊猫公司平台的现状等情形,根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人的利益平衡,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260万元。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3.劳动者完成绩效任务后主张制度所规定的奖金,法院予以支持

南京城开公司制定《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经员工申请、公司综合审定后予以发放一定金额奖励;彭某在职期间成功引进六个项目(其中三个已申请奖励),但公司从未发放奖励金,彭某离职后向法院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奖励金。

法院认为:《奖励办法》所设立的奖励系城开公司为鼓励员工进行创造性劳动所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其性质上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奖励办法》不仅应视为城开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城开公司与包括彭某在内的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彭某所在的部门形式上已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城开公司不同意发放相应的奖励,应当说明理由并对此举证证明;法院认定案涉项目奖励条件成就,公司应当发放奖励金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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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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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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