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10期)斐乐以驰名商标提请跨类保护,获法院支持;音乐作品《无价之姐》被诉抄袭,法院认定未构成侵权
- 发布日期
- 2024-07-15
争议解决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以发错为由退货“盲盒手办”,法院判决买家需按约付款
·浏览器以“卡片式”界面呈现侵权内容,法院判决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网店认证材料被他人使用,法院判决平台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知名运动品牌斐乐以驰名商标提请跨类保护,获法院支持
·《莫斯科行动》出品方二审成功翻案,法院保护作者独创性表达
·音乐作品《无价之姐》被诉抄袭,法院认定未构成侵权
·仅简单整合股市公开信息,法院认定数据处理人不享有单独权益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院判定:股东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行使
·顾客经提醒未注意航司积分已过期,法院认定航司已尽提示义务
·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雇,仲裁委认定企业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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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以发错为由退货“盲盒手办”,法院判决买家需按约付款
原告为线上盲盒产品的销售商家,被告在购买原告产品后以买家错误发货为由申请退款并将非发货款式的盲盒寄回商家,商家认为消费者为凑齐盲盒套装故意“换货”,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涉案商品,双方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本案被告主张其解除合同理由为原告“发错货”,但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按照被告选定的款式发货并拍摄有发货视频,涉案商品详情页也明确标注并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需要拍摄开箱视频。被告虽辩称其收到的商品并非其选定的款式,但自认未拍摄开箱视频也无法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发错货的情形,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按约付款并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2.浏览器以“卡片式”界面呈现侵权内容,法院判决平台构成帮助侵权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某浏览器”中以编辑、推荐盗版网站等方式向网络用户提供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小说(以“卡片式”界面呈现),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搜索结果“卡片式”呈现方式以及附加功能超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领域普遍技术服务特点。从网络传播行为角度看,其与用户之间产生的互动进一步加强了作品传播的效果;从技术角度分析,以“卡片式”结构化呈现搜索结果的技术和行为,使得受众更加精准地选择该呈现方式的搜索结果进行阅读,导致受众容易排除对其他搜索结果的选择性,该结构化技术是在转码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人工干预的比重和效果。结构化呈现技术是对搜索结果的优化和聚合处理,是由浏览器一方自身把控的独立的编辑和推荐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3.网店认证材料被他人使用,法院判决平台需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原告为便利经营活动,在被告购物平台上申请企业认证、支付费用并上传企业信息,后续发现同平台存在使用其企业材料并申请认证的另一家“冒牌公司”,且其使用的申请材料与原告提交至平台的一致,故将冒牌主体与平台共同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一使用含有原告具有私密属性的个人信息,构成对原告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侵害;虽无直接证据表明平台存在故意提供认证材料的行为,但在案证据显示,双方认证材料高度一致,因此被告一使用的材料具有高度可能性来源于平台所存储的原告的认证材料;审理过程中,平台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其他措施用以确保其收集、存储的涉案认证资料安全,故法院认定平台就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知名运动品牌斐乐以驰名商标提请跨类保护,获法院支持
原告斐乐是享誉全球的运动品牌,在服饰行业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为一佛山地区瓷砖厂商,其大量使用“Casa fila”、“斐乐”系列商标,原告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为由,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商标类别分别为第25类服装鞋袜商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所属的第19类瓷砖商品,类别相差较远。经原告充分举证,法院认定瓷砖类产品与服装鞋袜产品均与日常生活直接关联,面向的消费群体均为家庭,两者的消费群体存在重合,因此虽然二者的类别不同,但存在一定的关联,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侵犯原告商标权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莫斯科行动》出品方二审成功翻案,法院保护作者独创性表达
原告基于真实人物及事件创作出报告文学类作品《中俄国际列车大劫案揭秘》,原告认为影视剧《莫斯科行动》中叙事结构、主要人物形象、部分事件等抄袭其前述作品,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不保护事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系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无论原告涉案作品中的事实是否系其首先向社会公众披露,其均不能垄断事实,他人可以基于原告作品中的事实进行创作,不需经过原告的同意,亦不需向原告支付报酬。法院针对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主要人物形象、部分事件进行比对,并认为两部作品相同或近似的部分均属于思想和事实的范畴,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驳回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音乐作品《无价之姐》被诉抄袭,法院认定未构成侵权
原告为音乐作品《跟我出发》的曲作者,原告认为歌手李宇春演唱的歌曲《无价之姐》抄袭其前述作品,其认为两首歌曲的副歌在音符旋律组成、乐句构成、和弦链接上基本一致,主观听觉感受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法院明确两首作品均属于流行音乐歌曲,在此基础上明确相似性比对的原则,即“应当注重音乐作品的整体性和它所蕴含情感的统一性”。被告作品《无价之姐》涉及抄袭的部分为四个小节,重复八次,与《跟我出发》在各部音符、旋律上有些许的变化,使两首歌曲在旋律表达上呈现出明显差异,结合两首歌曲在整体表达情感上的差异性,从听觉效果上可以明显感知两首歌曲的差异较大,法院最终认定不存在抄袭行为,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仅简单整合股市公开信息,法院认定数据处理人不享有单独权益
原告A平台和被告智某平台均为提供港股数据信息平台,原告主张,智某平台通过技术手段爬取其平台数据,但在对外提供时并未注明数据来源于A平台,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数据产品是不同券商在特定港股新股发行期间多次更新数据的集合,涉案数据属于港股打新领域的基础信息资源,不应被特定市场主体所垄断,认定某一特定市场主体对该类数据享有权益有可能会影响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该类数据的合理正当利用,应该慎重。涉案数据并非产生和来源于A平台,也未体现A平台的创造性劳动,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获取这些数据需要较多的资源或者具有较高的门槛,法院撤销一审关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改判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法院判定:股东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认定及股东知情权行使
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自原告入股企业后,因其非企业内部人员难以了解实际经营情况,故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股东会报告、公司资产等财务及经营信息,但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拒绝提供,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原告未出资否定其股东资格及知情权的行使没有依据。原告通过股东会议确认成为企业股东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关于原告未出资的抗辩不能否定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拥有的固有权利,非经特别约定,一般不能予以限制。被告公司以原告未出资否定其股东资格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原告向被告公司法代邮寄请求查阅材料的书面文件,已履行查阅会计账簿的前置程序,其可以提起诉讼以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合法行使,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顾客经提醒未注意航司积分已过期,法院认定航司已尽提示义务
原告因其在航司平台的会员积分过期要求航司返还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航司辩称其已在官网公布会员积分过期时间并通过短信发送提醒,且原告曾在积分过期截止日前电话咨询航司相关事宜,表明原告知晓航司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航司关于积分过期事宜的《会员手册》为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航司作为格式合同制定者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关于“会员积分领取后三年过期”的格式条款内容亦遵循公平原则:航司已在官网公示且内容告知明确,未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失衡、符合交易惯例。在原告咨询过程中,航司客服亦明确告知,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登录官网、下载手机App等途径查询积分过期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对自身民事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在航司已尽提示义务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积分失效后果应由原告自行负担。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雇,仲裁委认定企业行为合法
黄某系某房产评估公司注册估价师,项目现场勘查中私下接受卖方宴请,因买方举报,公司被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后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公司违法解除。
法院认为:黄某作为从业多年的注册估价师,应当知晓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坚持回避原则等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公司规章制度中虽未明确规定员工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但恪守职业道德是从业基本要求。黄某违规接受宴请且未及时报告,可能会影响估价结果的公正性,结合其已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仲裁委对黄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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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数据产权登记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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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当代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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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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