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12期)数字藏品领域企业被诉侵权,法院判赔100万元;网站提供免费下载GB/T国家标准的服务,法院判决侵权

发布日期
2024-07-29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数字藏品领域企业被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100万元

·网络公司提供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易服务,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未经许可搬运他人享有权益的公开数据,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侵权人恶意攀附美的公司商标且以侵权为业,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

·网站提供免费下载GB/T国家标准的服务,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

·侵权人未经许可出售盗版课程,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恶意模仿他人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破产管理人追缴未届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

·影视公司合作投资电影无法上映,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各自承担损失

·企业经营亏损未发放绩效奖金,仲裁委裁决企业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好文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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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 向秦、高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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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数字藏品领域企业被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100万元

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系多个“蚂蚁链”注册商标被许可人。A科技公司旗下的“鲸探”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甲公司未经许可,注册使用“蚂蚁链”作为其企业字号,在多个平台提供数字藏品服务。A、B公司以甲公司的行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甲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涉及提供数字藏品及服务,甲公司通过其“蚂蚁数藏”平台提供数字藏品的发行和寄售服务的行为,与涉案“蚂蚁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相似,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相关行为构成对A科技公司、B区块链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甲公司在选择企业字号及对数字藏品经营、宣传时未对“蚂蚁”“蚂蚁链”进行合理避让,具有主观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


2.网络公司提供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易服务,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具有庞大用户群体的短视频平台,平台软件及服务协议规定,平台账号的所有权归平台公司所有;被告公司提供该短视频平台账号交易服务,用户可“出售”、“求购”短视频账号,支付费用后,当日即可完成账号实名认证,并成功更换绑定手机号,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短视频账号是原告在长期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宝贵用户资源,代表了其平台的市场知名度和平台商誉,也是用户参与、身份识别、流量分发的主体性存在,被告利用原告的既有资源,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并获取大量收益,原被告双方构成竞争关系;被告提供网站平台,供客户进行短视频买卖交易,不仅违反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原告平台的运营管理规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未经许可搬运他人享有权益的公开数据,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农业化肥行业大数据资讯运营商,其主张被告钾肥行情发布网站运营商搬运原告网站提供的行情数据和资讯信息,时长超过5年,极大损害原告的经济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享有涉案农业化肥相关数据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语义下的合法权益既包含企业字号、商业秘密等,也包含可给经营者带来营业收入或潜在营业利益的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上擅自搬运、发布原告享有合法权益的数据信息,将致使原告网站流量减少、客户粘性度降低,攫取了原本应属于原告经营网站的流量及经济收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侵权人恶意攀附美的公司商标且以侵权为业,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

乡麦公司申请多个与美的公司权利商标近似的商标,在其多个商标被宣告无效、不予注册后仍然在商品推广过程中大面积使用相关标识,美的公司主张其存在攀附商标的主观意图,向法院起诉要求给予侵权者惩罚性赔偿。

典型意义:乡麦公司自签收商标无效宣告文书起,就应该知道其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不存在合法事由,但却依然在企业宣传、经营过程中突出使用该标识,攀附美的公司涉案商标商誉恶意明显,构成法律规定的故意侵权。同时,被告在官网及其展示的商品上以及推广过程中均使用了被控侵权商标,可知其生产销售侵害美的公司涉案商标权商品的行为系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故可以认定其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网站提供免费下载GB/T国家标准的服务,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

被告经营“食品伙伴网”,收录了各类强制性、推荐性标准7000+,社会公众可在该网站查阅和下载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查阅下载均免费。原告质量标准公司向法院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涉及近千项国家标准,原告经济损失极大。

法院认为: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在制定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具有独创性,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推荐性国家标准符合作品构成要件合理;被告在被诉网站刊登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以下载、浏览或其他方式获得,故被告实施了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来源: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侵权人未经许可出售盗版课程,法院判决侵犯著作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

被告在其淘宝、拼多多店铺先后出售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盗版投资理财课程,经原告多次投诉后仅将盗版课程临时下架,改变课程名称、销售形式后,在其他店铺上架销售,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系涉案19个投资理财视频课程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拼多多店铺以及QQ群、微信群等出售盗版的投资理财视频课程,其销售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告以明显低价销售被诉盗版视频课程,将侵权产品下架几天后又通过其他方式再次销售;且销量较大,销售额较高,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足以认定被告故意侵权且侵权情形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67万余元

来源: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恶意模仿他人在先使用的包装装潢,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近似的商标,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产品的包装、装潢上的各种要素组合后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告作为与原告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涉案权利包装、装潢被在先使用的事实,非但不进行合理避让,还擅自使用与在先推出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尤其是将相似的商标标识也融入包装、装潢之中,全方位的复制、模仿,主动追求混淆效果,主观恶性较强,可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法院适用新《公司法》,破产管理人追缴未届期股权转让补充责任

2016年某公司登记设立,期间股权经多次转让:设立时股东为李某(持股比例51%)、谭某(持股比例49%);后续谭某与李某将股权均转让至马某,马某再次将全部股权转让至吴某,吴某又将其10%股权转让至代某,现案外人申请对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代表某公司起诉要求股权受让人吴某和李某承担缴纳出资责任,某公司股权的转让人在转让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情况下,受让人与转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该规定直接填补了司法实践中对未届期股权转让出资义务承担问题的法律空白。现某公司已破产,吴某应缴纳其所认缴的90%出资额,代某应缴纳10%认缴出资额,同时吴某、马某、李某、谭某均应当在转让股权范围内对受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影视公司合作投资电影无法上映,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各自承担损失

某影视传媒公司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电影投资合同书》,共同出资拍摄电影。双方约定影视公司负责山东省内有关部门审核手续办理,案涉影片拍摄完成后未取得山东省广电局公映许可证。

法院认为:法院曾做出由双方共同进行案涉影片的修改及再次报审等工作的处理,但双方均未能履行。后综合具体案情及多次调解情况,法院认定双方已无履行的信任基础及现实可能,判决解除《电影投资合同书》,认定双方对案涉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因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影片拍摄、剪辑、宣发等全部费用制作了预算表,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及法律规定承担各项费用。

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3.企业经营亏损未发放绩效奖金,仲裁委裁决企业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约定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加ERP奖金,奖金根据工作表现及公司业绩上下浮动,若企业上月净利润小于0(企业薪酬管理办法中奖金计算涉及的盈利系数也为0),则不发放绩效奖金,劳动者认为公司不发放ERP奖金的行为不公平、不合理,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院认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明确了ERP奖金的发放条件、计算方式等。医疗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期间,即净利润小于等于0,盈利系数为0。此情形下,企业未发放2023年5月至7月ERP奖金的行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因此对于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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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实施问题探讨》

作者:马继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

内容摘要: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和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获酬权。为切实保障录音制作者获酬权的实现,采用国际通行的强制集体管理制度是解决之道;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议通过录音制作者的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人行业协会协商确定获酬权的付酬标准,尽快制定集体管理组织付酬标准异议解决机制;中国加入WPPT时对第15条第(1)款规定录音制作者对广播和公开表演录音制品的获酬权进行保留,在2020年中国修改《著作权法》给予录音制作者获酬权后,按照WPPT的国民待遇原则,还应该给予那些没有作出保留国家的录音制作者获酬权。

文章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


2. 《论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属性》

作者:向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高富平(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个人信息权益是天然内置财产属性的人格权益。人格权益专属个人,需要先将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释放、质变,通过修正“公开权”的非正义性缺陷,将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从人格权益中分离出来,使人格权益落入“不可让与”的严格保护范畴,财产权益落入“可让与”的自由流通范畴并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实现前提是受“动态—有限”可让与性规则限制;数据生产理论下,个人可实现个人数据、个人数据集合汇集性处理上的有限财产权益,以“消极为主,积极为辅”的方式“分享”价值创造者带来的经济利益。

文章来源:《南京社会科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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