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第14期)VR技术缺少AR技术部分专利技术特征,最高院改判未侵权;“丫丫直播”抄袭“YY直播”,法院判赔300万元

发布日期
2024-08-12


内容提要

互联网诉讼:

·被告VR技术缺少原告AR技术部分专利技术特征,最高院改判未侵权

·电商直播间售卖假货,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刑罚

·“丫丫直播”抄袭“YY直播”,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判赔300万元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擅自利用他人整理的数据集合开展营利活动,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奶白兔”碰瓷“大白兔”,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10万余元

·员工擅自利用企业客户信息发展自有业务,法院判决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Ewinner”与稳健医疗“winner”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一人公司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应当注重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性归属

·地产公司以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资金为由拒绝交房,法院判决支持开放商

·离职劳动者主张企业支付年终奖,法院综合离职理由、业绩目标等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


好文推荐:

从“权利溯源”看“权利存在推定” | 张伟君

《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 李宇


发送“周报14”至后台,可获取部分裁判文书。



互联网诉讼

1.被告VR技术缺少原告AR技术部分专利技术特征,最高院改判未侵权

原告专利技术基于增强现实(AR)技术:利用设备在真实世界环境基础之上叠加虚拟信息,模拟在真实物体上的喷涂效果;被告产品基于虚拟现实(VR)技术的智能虚拟喷涂教学实训系统,设备中显示的待喷涂物件及喷涂效果均为虚拟物品,原告认为被告技术侵犯其专利权,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经审理,专利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实体物件”系既为喷涂对象同时亦为承载喷涂效果的实物物件,“投影显示设备”系能够将喷涂效果投影于上述实物物件的设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并无既为喷涂对象同时亦承载喷涂效果的“实体物件”,更无能将喷涂效果投影于前述“实体物件”的“投影显示设备”。故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中“实体物件”“投影显示设备将所述喷涂效果投影显示于实体物件上”的技术特征。故最高院予以改判,认定不存在专利侵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电商直播间售卖假货,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刑罚

网络直播店铺低价售卖奢侈品,主播解释低价原因为其商品通过“走私”途径进入国内市场,消费者收获后发现产品质量极差并印有奢侈品品牌logo,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该直播间售卖的商品并非走私商品,而是成本低廉的假冒商品。

法院认为:本案经营箱包的主谋王某在未取得相应奢侈品品牌授权的情况下,通过直播手段销售假冒的奢侈品,经营期间为扩大营利规模招募陈某担任直播助理,负责在直播过程中编辑商品链接、招募直播间推广人员张某等。经司法审计,王某通过网络店铺实际销售假冒商品金额为80万余元,现场查获的各类假冒商品货值为308万余元,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陈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缓刑四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3.“丫丫直播”抄袭“YY直播”,法院以主观恶意明显全额支持300万元判赔

原告为“YY直播”系列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主营业务包括直播、影视等相关内容,经查发现被告使用与其商标极为相似的汉字名称“丫丫直播”开展类似业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汉字字形与英文字母相近,且被诉侵权人存在仿冒恶意,应认定商标侵权:两标识虽在读音与含义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在字体、排列和整体形象上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被诉侵权人在涉案软件“丫丫直播”涉嫌侵权被平台下架后,将其更名为“吖吖直播”重新上架运营,显示出其故意攀附涉案“YY直播”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在判赔金额方面,法院结合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故意明显、被告主体在关联案件中被认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等情况,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已远超原告诉请300万元,故法院依法予以全额判赔。

来源: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擅自利用他人整理的数据集合开展营利活动,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为一数据网站运营者,同时是涉案1505小时普通话语音数据集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主体,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非法获取上述语音数据集并在其官网向公众传播并以提供下载服务为方式诱导用户注册会员,原告遂诉至法院。

典型意义:原告在语音数据集的录制过程中投入了相应的人力、财力成本,因此有权基于自己的投入获取相应的经营性收益;涉案数据集是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现实商业价值,并已由权利主体数据堂公司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被告直接将原告数据作为其官网数据产品的服务向网络用户披露并提供下载链接使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减少了数据堂公司的交易机会,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奶白兔”碰瓷“大白兔”,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判赔10万余元

原告为“大白兔”系列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及中华老字号,被告在网购平台销售“网红奶白兔”牛乳茶产品,原告认为其图行抄袭案涉商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诉“奶白兔牛乳茶”侵权商品为奶茶,案涉三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奶糖、糖、糖果等,虽从名称看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其均属于零食,均含有糖类成分,生产单位均是食品公司,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会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认定被诉“奶白兔牛乳茶”侵权商品与案涉三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且被控侵权商品的杯体所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与涉案三枚商标在文字、图形、构图、颜色等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

来源:芜湖市经开区人民法院


3.员工擅自利用企业客户信息发展自有业务,法院判决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被告为外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引导国外客户直接与配偶成立的公司交易。某外贸公司发现后告上法院,要求员工及其配偶赔偿6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入职曾签订员工手册,其中对泄露商业秘密的责任承担做了明确约定,企业的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利用本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为其配偶公司建立交易并牟取利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庭审中被告自认在与国外客户的交易中获得25万元左右的利润,二审经调解,被告需赔偿原告28万元

来源: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4.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标识“Ewinner”与稳健医疗“winner”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婴儿尿布,使用“Ewinner”标识,原告稳健医疗公司认为该标识与其享有权益的“winner”商标构成近似,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可以区分为“E”与“winner”两个部分,“winner”为主体部分,该标识完整包含了涉案商标核心要素“winner”,并不能与涉案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予以区分,被诉侵权商品婴儿尿布与涉案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均属第5类,类似群均为0506,两者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被告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一人公司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应当注重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性归属

钟某于2015年成立新疆某矿业公司,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兰某与钟某签订《法定代表人聘用合同》,明确兰某为实际股东,钟某负责管理。兰某为矿权竞拍支付100万元押金,后某建材公司获得探矿权并过户至矿业公司。兰某妻子于某多次支付相关费用。2020年,兰某要求规范管理,钟某某拒绝交出公司印章。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的关系,应当通过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及财产的实质归属来进行判定,而不能单纯地取决于公示外观。在可能存在股权代持合意的情况下,股权代持关系是否存在,应重点审查代持人是否实际出资以及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在缺乏股权代持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实际股东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隐名股东系实际出资人,且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名义股东有较大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控制力,应当综合案件事实,对股权代持关系作出认定,法院确认兰某为某矿业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100%。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2.地产公司以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资金为由拒绝交房,法院判决支持开放商

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购房人未交纳完毕全部

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情况下,开发商有权不交付商品房等内容。后王某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某房地产公司因此拒绝交房,王某遂起诉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购房人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商有权不交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和房屋买卖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权利和公共利益。本案中格式条款所作约定具有正当性。买受人未依约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交房。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离职劳动者主张企业支付年终奖,法院综合离职理由、业绩目标等判决支持劳动者主张

原告自2011年1月起在中被告公司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2017年10月,公司撤销战略部,取消原告岗位。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未达成一致,12月29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2017年度奖金。

法院认为: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好文推荐

1.从“权利溯源”看“权利存在推定”

作者:张伟君(同济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202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十二条中的“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应该理解为“权利推定”,但并不是“署名推定权利”。“权利推定”规则可以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为权利人的维权提供便利。个别法院运用AI“权利溯源”系统虽然收到了较好的解决个案争议的效果,但是,这样的做法如果成为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常态,会影响甚至阻碍权利人的正常维权,不宜普遍推广。

文章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杂志


2.《民法典》中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之规范体系

作者:李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关于共同担保人的内部责任分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规范基础有二:一为连带债务人、责任人之间的追偿权;二为代位。如同其他标的可分的债务一般,共同担保或为按份,或为连带,所谓不真正连带共同担保并无存在空间。即便承认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成立,共同担保亦不符其定义,况且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也有追偿权。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包含未用连带字样而所定内容符合连带债务定义之规定。我国法对共同担保以连带性为默认规则,符合法律对连带债务及责任的界定。共同担保人据此互有追偿权。代位与追偿权彼此独立,但相互配合。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作与民法典协调一致的再解释。

文章来源:《法商研究》


END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