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玩家诉请恢复已注销原神账号未获支持;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国内外公司就上亿元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 发布日期
- 2024-09-09
争议解决

互联网诉讼:
·玩家冲动注销《原神》账号,起诉要求恢复账号信息未获支持
·自媒体账号权属纠纷,法院审理后综合认定归属于运营公司
·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周杰伦方二审败诉网易,法院判决企业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大唐移动与三星达成诉讼和解,此前纠纷涉案金额高达1.23亿元
·离职员工拒绝移交公司客户微信群,法院判决侵犯商业秘密
·关键技术问题及发明构思贡献者可列为发明人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股东间发生矛盾导致企业丧失人合性,适用新《公司法》解散公司
·企业董事成立关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判决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扩大解释“违纪行为”并开除员工,法院判决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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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玩家冲动注销《原神》账号,起诉要求恢复账号信息未获支持
玩家小林因冲动注销原神账号后又后悔,希望官方游戏恢复账号未果,遂向法院起诉游戏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戏公司在充分告知小林账号注销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小林提交的注销申请,及时审核处理完成注销流程,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指出,在无相关强制性法规要求在注销流程中设置“冷静期”的情况下,游戏公司在人工注销过程中未赋予客户“冷静期”不违反相关规定。小林要求游戏公司迁移账号数据,赔偿其虚拟财产损失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知产前沿》公众号
2.自媒体账号权属纠纷,法院审理后综合认定归属于运营公司
博主与运营公司达成合作:由运营公司为博主提供直播间运营、广告推广等服务,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后续双方合作效果不佳,博主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将账号带走,运营公司起诉要求博主返还账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综合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以及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账号归属:因涉案账号为美食内容号,粉丝对于账号的喜爱,更多是基于视频内容而非主播个人,故可以认定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关于账号归属,双方已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具有合法效力。法院最终认定,鉴于博主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且涉案账号财产属性强于人格属性,涉案账号权属转移并不会贬损其经济价值,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运营公司。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直播带货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构成商业诋毁
一主播在带货期间将原告代理的美容仪器与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做比较,吐槽原告方存在扰乱市场秩序的营销行为,诱导用户抵制原告代理的产品,原告以主播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直播间售卖美容仪器,其与原告公司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平台视频中发布针对原告产品有一系列严重不实、带有强烈贬损意味的评价,超出了正当商业评论的合理界限,故被告的行为系向公众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故上述行为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行为。
来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周杰伦方二审败诉网易,法院判决企业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网易推广游戏《天下3》时,将周杰伦新专辑的元素制作成游戏道具,并举办转发抽奖送周杰伦新数字专辑及演唱会门票的活动,周杰伦方以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网易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游戏方的行为未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原告方发布新专辑,与之相关的热搜话题、宣传报道极为普遍,转发赠送专辑的活动较为常见,其行为并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或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行为未构成混淆:从相关消费者留言来看,其并未因被告方举办转发活动而误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合作关系;被告方并未获利:其举行的抽奖、秒杀活动等具有福利性质,属非盈利性活动;法院还认为,原告方的容忍义务:周杰伦作为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应当对网络上提及其的话题有一定容忍义务,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大唐移动与三星达成诉讼和解,此前纠纷涉案金额高达1.23亿元
8月30日,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公告显示,纠纷双方就发明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达成和解:“被告三星等公司提出和解建议,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本次涉诉事项达成相关和解条款,大唐移动、上海大唐移动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在此之前,大唐移动、上海大唐移动就其与三星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法院提起6件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23亿元的知识产权诉讼案。
来源:《知产前沿》公众号
3.离职员工拒绝移交公司客户微信群,法院判决侵犯商业秘密
刘某入职原告公司后负责社群运营,管理公司设立的108个商业客户微信群,但其离职后未将所有涉案微信群管理权转回公司,甚至移除部分微信群原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导致公司失去了对部分微信群的控制权,公司遂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公司所主张的案涉微信群属于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信息群,群内粉丝是该公司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吸引到的,其中包含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该信息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认定属于经营信息,被告的行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对该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
来源: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4.关键技术问题及发明构思贡献者可列为发明人
原告周某某认为其在被告开拓公司所申请的“普克鲁胺作为AR通路抑制剂可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相关专利申请过程中起到了提出发明构思的重要作用,要求被告公司将其列为发明人之一,遂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认为,如果技术问题的发现以及发明构思的提出在研发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提出发明构思、对具体技术方案的形成或实质性改进以及阶段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列为发明人;开拓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与周某某沟通、合作之前,已经发现、了解或者掌握普克鲁胺可能用于新冠病毒感染者的治疗,或者曾经对治疗新冠肺炎的药物开展了研发活动。故法院判决周某某应当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要求公司依判决办理专利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股东间发生矛盾导致企业丧失人合性,适用新《公司法》解散公司
卫某与张某、王某共同设立A公司,分别持有33%、34%、33%的股权,因三人发生矛盾,卫某提出退出公司经营,但另外两位股东不同意;卫某认为三人矛盾不可调和,其股东权益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解散A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公司已停止经营,各股东均未采取任何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有效补救措施,各股东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的运营仰赖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因A公司已丧失了人合性,企业运行发生困难,无法实现公司目的,卫某持股33%,其请求解散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法院予以支持。
来源: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企业董事成立关联公司损害公司利益,法院判决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公司的两名董事利用其关联公司开展交易,关联公司将产品加价转售给唯一客户原告公司,在两名董事主持工作期间,关联交易总额及比例均大幅上升,且未向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造成不当利益流向关联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披露关联交易有赖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履行忠诚及勤勉义务,将其所进行的关联交易情况向公司进行披露及报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董事及公司经营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公司所获利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公司扩大解释“违纪行为”并开除员工,法院判决违法解除
原告入职被告教育公司,任职期间以网络直播方式授课,某次直播时画面出现一只宠物猫,公司以其影响老师形象为由开除原告,原告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遂成讼。法院认为,教育公司应当知晓视频授课环境不能等同于工作场所,原告授课时的意外情况并不影响授课的正常进行,公司认为原告影响老师形象,属于扩大解释并具有随意性,教育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应属违法。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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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知产财经》公众号
2.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司法规制路径的优化——以禁止权利滥用和诚信原则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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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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