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最高院裁定:应用分发平台等主体可为管辖连接点,管辖阶段不对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 发布日期
- 2024-10-30
争议解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腾讯云计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武汉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武汉雨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霁公司)、武汉飞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游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管辖权纠纷作出裁定。
最高院认定:人民法院在审查受理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为了确定管辖法院,可以对影响管辖连接点的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但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本案中,腾讯北京公司、腾讯武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被告明确,针对三被告亦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符合形式审查的基本要求。
武汉中院作为本案被告雨霁公司及飞游公司(应用分发平台运营主体)住所地具有相应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附裁定如下:








来源:知产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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