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提供“刷单炒信”服务,被判赔4万元;追觅公司恶意提起知产诉讼,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提前公开专利技术,致维权失败

发布日期
2024-11-04


#言上诉讼周报

互联网诉讼:

·提供“刷单炒信”服务,服务公司被判赔偿运营平台4万元

·“答主”搬运AI内容答题被平台封号,法院判决平台处罚合理

·网络博主被电商“盗图”,店铺构成肖像权侵权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隐性使用”他人商标,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追觅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因提前公开使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判决维权诉讼失败

·在团购平台低价售卖假冒“FILA”,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违反平台规则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解除网店租赁合同

·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要件

·劳动者“隐形加班”时长应当根据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在线工作时间等予以酌定


好文推荐:

论视觉类要素的著作权法保护——评《黑神话:悟空》抄袭争议 | 陈绍玲、施迈

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 | 马忠法、宋嘉


互联网诉讼



1.提供“刷单炒信”服务,服务公司被判赔偿运营平台4万元

上海某公司运营的资讯平台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优惠服务,消费者在相应店铺消费后可在平台对店铺评分。重庆市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某公司与商家合作期间,约定提高商家在前述资讯平台的曝光率和星级排名,编造用户好评、删除差评,共收取商家宣传费用39900元,上海某公司认为重庆公司实施虚假宣传行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刷单炒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造成了平台上的相关数据不真实,影响了该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扰乱了平台内商户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40000元。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2.“答主”搬运AI内容答题被平台封号,法院判决平台处罚合理

原告为涉案平台注册用户,在平台为其他用户提供学科类题目解答,但因其“照抄、搬运AIGC生成内容”进行答题,且答题过程存在不文明用语,平台按协议封禁原告账号,原告认为封号的行为有失公平,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注册账号时勾选同意《问答平台协议》,与被告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规定,如用户存在违法或违约的行为均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发布、终止服务的处理决定,原告应当遵守网络平台的言论规范,被告也有权对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范作出处理。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有权终止对原告的服务并不予结算相关收入。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3.网络博主被电商“盗图”,店铺构成肖像权侵权

原告林某为小红书平台博主,其发现某电商店铺的商品链接中,使用含有自己肖像的图片用于售卖同款衣服,原告认为该网店未经自己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该网店未经林某同意,为提高产品宣传力度,在其店铺宣传推广页面中使用林某的照片,构成侵权。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被告前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范围、获益情况及原告的商业授权收益、取证成本,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来源: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隐性使用”他人商标,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A公司运营一款名为“A聊天乐”的交友软件并获得相关商标权;被告B公司也运营一款明为“B聊天乐”软件,为增加网站曝光率被告通过网络平台竞价排名系统,将“A聊天乐”设置为关键词,当用户搜索上述关键词时B公司软件将排名显示在前列,故原告起诉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行为虽然利用竞价排名规则将其软件排在搜索结果前列,但“A聊天乐”字样并未直接体现在搜索结果的链接或目标网站中,该行为不会导致混淆或误认,故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但被告公司使用竞价排名的方式将原属于“A聊天乐”的流量吸引至自身网站、攫取了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追觅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追觅公司通过购买公开销售产品的方式实际接触掌握了现有技术,于购买后将前述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后续针对原告开展专利行政维权、电商投诉等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追觅公司对专利权的获取具有侥幸心理,利用实用新型专利无需实质审查的特点,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双方处于同区域同行业,具有竞争激烈、诉讼多发的特点,追觅公司具有专业团队,理应知晓其提起专利维权的权利基础存在问题,故法院认为追觅公司具有不当利用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打击销售同类产品的竞争对手的目的,该行为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企业因提前公开使用了外观设计专利,法院判决维权诉讼失败

原告2018年8月30日申请涉案路灯外观设计专利并于次年获得专利授权,其在2022年发现四被告制造、销售的路灯与其外观专利相似,故诉至法院。诉讼过程被告提出现有设计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但被告提供的对比文件公开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符合现有设计抗辩的时间要件,原告公司自认被告提出的某路段路灯为其安装,涉案专利公开使用的时间在2018年6月14日,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故原告公司已将涉案专利主动对外公开,可以认定被告采用的设计属于现有设计,未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在团购平台低价售卖假冒“FILA”,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在团购平台经营个人店铺,因上架大量“FILA”品牌盗版服装,但没有拿到品牌方授权,被告为规避侵权,在商品页面照片上的品牌LOGO进行改标,针对与正品完全一样的假冒品牌服装,被告则表述为“品牌同款”,截至案发销售金额达40万余元。检察机关加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沟通,厘清犯罪事实并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权利人就民事损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被告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违反平台规则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解除网店租赁合同

上海某公司诉请广东某公司支付结算款、返还押金并支付滞纳金及赔偿款。广东某公司则以上海某公司违规引导客户线下交易,已严重违反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为由,提出反诉请求,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查明双方签订天猫店铺租赁合同,上海某公司承租广东某公司天猫店铺,合同期间,上海某公司存在违反淘宝平台规则的行为,广东某公司则存在逾期支付结算款的行为。法院认为,上海某公司违反平台规则,广东某公司可以依约行使解除权。但对于广东某公司违约金的请求,因系争合同未就线下交易违约行为的违约金作过约定,法院未予支持。另外,广东某公司应依约承担因逾期支付结算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并对押金款项进行结算。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要件

燕某某主张唐某某、郭某某未实际出资,且公司设立期间相关材料中“郭某某”签名非其本人所书写,请求确认二人不具备股东资格。法院认为,确认之诉旨在确认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而燕某某诉求实质在于改变或消灭唐某某、郭某某与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确认之诉构成要件。根据公司法,股东未实际出资或提交虚假材料,公司可限制其财产权利,但并不必然导致丧失股东资格。法院无权剥夺股东资格,燕某某可通过公司规章、制度救济权利,直接请求法院剥夺股东资格无法律依据。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劳动者“隐形加班”时长应当根据加班频率、工作内容、在线工作时间等予以酌定

原告房玥与被告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房玥岗位被撤销,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未果,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房玥不服,诉请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年终奖等。二审法院认为,年终奖发放应综合考量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及贡献等因素,本案中房玥非因个人原因离职,已完成年度工作,大都会公司未能证明房玥工作业绩不符合发放标准,故支持房玥年终奖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好文推荐

1.论视觉类要素的著作权法保护——评《黑神话:悟空》抄袭争议

作者:陈绍玲(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施迈(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黑神话:悟空》的此次抄袭争议,涉及到取景、姿势动作、服饰设计等视觉类要素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视觉类要素的著作权法保护逻辑,包含两步判断:首先,应判断该要素是否属于特定作品类型所限定的要素保护范围;其次,应通过分析独创性来源,决定该视觉类要素是否能实际受到保护。基于上述逻辑,非主题创作型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拍摄对象,故《黑神话:悟空》对于相同取景的利用不构成侵权。单个姿势动作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不属于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故《黑神话:悟空》对于姿势动作的利用亦不构成侵权。而美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其所利用的现有造型,《黑神话:悟空》对于服饰设计的利用应当谨慎认定侵权,以免挤压对视觉类要素的正常利用空间。利用现有视觉类要素创作出新成果,是文化创新的可行路径,维护自身独创性成果的同时,尊重他人对视觉类要素的自由使用,有助于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文章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


2.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

作者:马忠法(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内容摘要: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日益密切;常见的成功企业运营方式是:调研市场——研发技术——申请知识产权——制定技术标准——占领市场——扩大品牌影响(核心是商标)——进一步扩大市场——新的研发计划……进入良性循环之中。为有效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应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认清企业主体主要是依赖“技术标准”中专利技术背后的“专有技术”来获取竞争优势,在技术标准形成的过程中,始终要将企业作为技术标准制定的最主要的主体,并有效防止标准与知识产权融合中限制公平竞争行为。为此,具体措施有:坚持政府部门的正确领导与政策优化;充分发挥企业在制定标准中的主导作用,激活企业创新活力与制定或参与制定标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发挥与技术标准相关主体的作用;加强产业内部的合作,为形成行业标准创造积极条件;建立专利或标准信息共享机制或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力度;密切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及反垄断等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

文章来源:《知产前沿》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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