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印度媒体指控OpenAI侵犯版权、开发专门拦截开屏广告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
2024-11-25


#言上诉讼周报

互联网诉讼:

·《恋与制作人》起诉叨叨记账不正当竞争,索赔202万

·AI作品被做成实物展览,法院判决展览方和制作方赔偿一万元

·印度媒体指控OpenAI侵犯版权,要求赔偿2000万卢比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为撰写毕业论文窃取公司技术信息并发表,嫌疑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网店销售大师“同款”建盏,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枫叶”诉“楓葉”商标侵权案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判赔3000万元

·开发专门拦截、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好文推荐:

网络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理论基础与认定模式 | 薛军

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版权争议及应对 | 胡开忠、江璐迪


互联网诉讼



1.《恋与制作人》起诉叨叨记账不正当竞争,索赔202万

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知名手游《恋与制作人》的版权人和运营方,并将游戏角色名字“李泽言”“周棋洛”等注册为商标。被告某科技公司经营的“叨叨记账”软件模仿《恋与制作人》的情感沉浸互动模式,提供类似的沉浸和陪伴体验。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被诉侵权软件中若选择原告游戏角色作为AI形象,软件会主动推送或应用户指令推送大量原告游戏中的对应人物图片。被诉侵权软件对侵权图片存储、编辑,和交互式提供的行为,侵害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诉侵权软件通过内设“李泽言”“白起”等原告游戏中的角色形象与用户聊天互动并以此引流,系对原告游戏元素的全面模仿和抄袭,被告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考量后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85万元。

来源: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


2.AI作品被做成实物展览,法院判决展览方和制作方赔偿一万元

原告通过AI图片制作软件探索原型,引导AI形成作品并调整,作品发布后已申请版权,后续发现自己创作的上述作品被制作成实物并展览,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AIGC作品在场景、环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组合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限定为作品登记证书附件所载明的“伴心”平面美术作品,而非半个爱心的立体艺术装置。故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但二被告通过实地搭建等方式将原告作品类似的创意付诸实践,既不构成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也不构成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一万元。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3.印度媒体指控OpenAI侵犯版权,要求赔偿2000万卢比

印度最大通讯社之一亚洲国际新闻社(ANI)在新德里高等法院起诉OpenAI,指控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他们的新闻作品来训练人工智能(AI)聊天机器人。而OpenAI回应称,已停止了相关行为。OpenAI在印度的律师此前在发给ANI的电子邮件中指出,这家印度新闻机构的网站自9月以来已被列入OpenAI内部屏蔽名单,已禁止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中使用其内容。ANI指出,尽管OpenAI与包括《金融时报》和美联社在内的新闻机构就类似使用版权内容达成了许可协议,但却没有与ANI达成任何协议。印度法院认为,围绕大语言模型训练的问题很复杂,需要该领域专家的帮助,将于明年1月28日再次审理此案。

来源:知产前沿公众号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为撰写毕业论文窃取公司技术信息并发表,嫌疑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嫌疑人为西北某公司软件工程师,在参与公司项目研发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该研发项目的设计开发文档、关键设备、参数等内容,用于撰写自己的硕士毕业论文,该论文后续发表使得公司专利申请、奖项申报受阻。法院经审理认为,嫌疑人违反保密义务及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依法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网店销售大师“同款”建盏,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受非遗传承人孙某授权,向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网店提起商标维权诉讼,该网店在销售一款建盏产品时,其商品标题使用了“孙某同款字样”,原告认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盏产品包装及底部均有“严记”字样,被告仅在销售商品的标题上使用了“孙某同款”,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而是为了说明瓷器的样式特点,故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可以实现关键词引流,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福建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3.“枫叶”诉“楓葉”商标侵权案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判赔3000万元

原告发现两被告生产、销售与其“枫叶”(商品适用范围:玻璃胶)近似的标识“楓葉”,两标识仅存在简繁之别,读音、含义均相同,原告诉至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告公司在玻璃胶类产品上使用“楓葉”商标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属于不规范使用商标;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考虑,被告振兴公司属于侵权源头,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持续不规范使用“楓葉”商标,公然欺骗经营者和消费者,侵权范围广,侵权规模大,销售数额巨大。为了严厉打击主观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本案可以顶格确定倍数,二审最终判赔3000万元。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4.开发专门拦截、过滤开屏广告的软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公司为某视频APP的运营者,依法享有对该APP的经营收益权,被告公司开发上线一款APP,用户在安装该APP并进行设置后,打开原告视频APP时即可跳过开屏广告,直接浏览首页的视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干预其合法的广告经营模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是通过积累用户群,进而提供网络广告服务来实现利益转化,双方具有相同的竞争目标即用户群,有共同利益,具备竞争关系。被告采用技术手段,过滤原告的开屏广告,将影响原告开屏广告曝光率以及点击率,导致其广告收益减少。被告明知该APP将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仍予以开发上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主观上存在侵权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2018年11月29日,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付,交付条件为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及房屋测绘报告。涉案商品房于2021年1月30日具备约定交付条件。因某房地产公司未能依约如期交付商品房,陈某起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某房地产公司辩称,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2-4月期间各地建筑工人无法按时返工,属不可抗力,在计算逾期交房天数时应扣除受疫情影响期间(2020年2月-4月)。遂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能在约定的2019年10月1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涉案商品房交付给陈某使用,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因涉案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是2019年10月1日,而新冠疫情发生在2020年,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以其违约行为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股东向公司投入的款项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时,相应款项仅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

2020年1月,余某将所持材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张某。2022年6月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判令材料公司归还蒋某借款及利息,经强制执行材料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蒋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材料公司现任股东张某就材料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余某作为股权转让人对张某的上述责任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余某称其曾于2014年汇给材料公司100万元,材料公司也将该笔资金作为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应作为其出资或至少应抵销其相应出资义务。法院认为,余某向材料公司转账100万元时并未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且材料公司将该款作为向余某的应付账款入账,故该100万元不能认定为出资款,只能作为余某对材料公司享有的债权,但该债权与余某的出资义务在材料公司因不能清偿债务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也不能进行抵销。据此,张某、余某应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

梁某于2010年11月6日入职某汽车公司,汽车公司以某咨询公司的名义与梁某逐年签订劳动合同,梁某工资亦由汽车公司发放。汽车公司与咨询公司于2015年8月1日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其中对劳动报酬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重要事项均未作约定。咨询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未对梁某进行任何管理。梁某因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等。法院审理认为,咨询公司从未对梁某进行过管理,双方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汽车公司通过虚假劳务派遣规避主体责任的行为,应为无效。虽然梁某与汽车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梁某按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汽车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是汽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工资报酬亦由汽车公司支付,双方具备实质劳动关系特征。因此,应认定汽车公司与梁某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由汽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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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游戏规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理论基础与认定模式

作者:薛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摘要:伴随着网络游戏市场用户数量迅速增加,商业模式不断迭代,这一领域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高发,与网络游戏竞争相关的诉讼案件也不断涌现。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的新课题。学界围绕“网络游戏规则”,也可以简称为“玩法”,是否构成某种意义上的“作品”,从而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网络游戏开发运营中,对他人在先开发的网络游戏中玩法的借鉴和模仿,其合理限度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形成了针锋相对的不同观点。理论研究对于司法实践上形成妥当的裁判思路,具有很大帮助。但也要承认,在既有研究中存在不少模糊和不周延之处,有些不无偏颇的观点,可能会对网络游戏产业的长远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形成压制或干扰。

文章来源:知产财经公众号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的版权争议及应对

作者:胡开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江璐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机器学习的版权合法性问题是人工智能时代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多数学者主张采用合理使用制度予以规制,少数学者则认为应当适用法定许可制度。经“四要素测试法”分析可得,不同场景下的 GAI 机器学习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不同,需要在个案中予以判定,不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免责信号。为了维系版权保护和技术创新的平衡,应构建多层次、体系化的规制方案:一是增设非营利性 GAI 机器学习的合理使用情形,并引入开放、灵活的兜底条款;二是设置营利性 GAI 机器学习的法定许可情形,在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降低作品的交易成本;三是借鉴“避风港规则”为 GAI 服务提供者设定适当的注意义务,以降低生成版权侵权内容的风险;四是探寻商业实践中的自治手段,用户协议、知识共享协议、版权保险等措施,为构建宽松的市场环境提供更灵活的解决方案

文章来源:《版权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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