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冒险岛》游戏维权,获百万判赔;小CK品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刷步神器”专利被评虚构步数不符合主流社会规范

发布日期
2024-12-02


#言上诉讼周报

互联网诉讼:

·《彩虹物语》擅用《冒险岛》元素买量推广构成侵权,法院判赔超百万元

·购买AI主播后被禁播,请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

·Google因滥用搜索再遭英国集体起诉,被诉70亿英镑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包袋标识大量抄袭“小CK”品牌,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刷步神器”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判无效,虚构步数不符合主流社会规范

·专利维权中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演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股东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需考量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用人单位不得在诉讼中提出解除通知之外的新理由并据此主张合法解除


好文推荐:

人工智能与著作权边界初探:技术进步下的法律挑战与思考 | 王迁、褚楚

商业标识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 |  孙山


互联网诉讼



1.《彩虹物语》擅用《冒险岛》元素买量推广构成侵权,法院判赔超百万元

原告为知名游戏《冒险岛》在国内的运营主体,其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宣传一款名为《彩虹物语》游戏的过程中使用了大量原告游戏的画面及素材,还使用“原班人马打造”等表述指向官方游戏的广告词,其侵权行为恶劣,遂开展多项维权措施。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彩虹物语”游戏及买量广告素材均侵害了《冒险岛》游戏著作权,且其部分广告词语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被告在其官网、公众号及抖音广告中实施的行为借助于《冒险岛》的知名度、玩家关注量及用户粘性,即便《彩虹物语》游戏中使用《冒险岛》的元素有限,但其推广行为吸引玩家尝试《彩虹物语》游戏、参与创造《彩虹物语》游戏价值、为其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赔122万元的结果,并判决驳回被告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购买AI主播后被禁播,请求解除合同被法院驳回

原告A公司与B公司签订关于“数字人克隆系统”的合同,A公司后续使用该套数字人克隆系统用于直播,但直播过程中极易被平台判定为录播、低频互动等违规行为从而导致禁播,故A公司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提供的数字人克隆系统实际为使用声音驱动人物口型技术软件配合事先录制的真人视频,B公司已向A公司交付该数字人克隆系统软件,并通过远程操控帮助A公司进行安装、测试,双方于合同中约定B公司提供的是技术系统而非直播产品,故A公司不能仅以未实际使用或使用后效果不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退款,后续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Google因滥用搜索再遭英国集体起诉,被诉70亿英镑

Google因涉嫌滥用其搜索引擎主导地位而可能在英国面临70亿英镑(88亿美元)的索赔。诉讼焦点在于Google消除了移动搜索领域的竞争,导致广告商的价格上涨,而这些价格据称被转嫁给了消费者。据代表英国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消费者权益活动家尼基·斯托普福德称,想要访问Google的Play Store的安卓设备制造商必须接受其搜索服务。而Google还向苹果支付了数十亿美元,让Google搜索成为iOS Safari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在Google抗议称与iOS相关的滥用指控“过于孱弱,应予驳回”之后,英国竞争上诉法庭(CAT)在上周批准了该诉讼的进行,本案正在诉讼过程中。

来源:英国竞争上诉法庭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包袋标识大量抄袭“小CK”品牌,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经授权,负责知名品牌“CHARLES&KEITH”在中国地区的管理与维护,经调查发现被告查尔斯克莱公司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CHERMAS&KAETH”标识生产、销售包袋等商品并经许可加盟商经营性使用该标识,故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均使用了权利标识,均具有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为包袋,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种商品,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被告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原告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综合权利商标及品牌知名度、被告侵权事实及规模、侵权人主观过错等情况,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万元。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我不是胖虎”美术作品“二创”涉侵权,法院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

原告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财产性权利,其发现被告两公司未经许可,在被告运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原告公司著作权,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将涉案作品与被诉侵权图片相比较,侵权图片中的“橘猫”形象与涉案作品中的“胖虎”形象在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与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的不同之处仅在于色彩深浅以及花纹、胡须等细节处,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图片据此结合其他元素和形象组合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故被告公司侵害了原告著作权益,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共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800元合理支出。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3.“刷步神器”专利因不具有创造性被判无效,虚构步数不符合主流社会规范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手机计步器”专利无效宣告二审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已经公开的手机支撑架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电磁感应原理能够自动摇摆的装置应用于支撑架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通过机械装置自动晃动手机,虚构步数,其本质是帮助手机用户以欺骗手段获取不当利益。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使得手机计步软件失去原有的正向功能和效果,不符合主流的社会规范和期待,其取得较大市场销量不足以认定其获得商业成功;专利产品市场销量大,并不一定意味着获得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商业成功。本案二审维持原判,涉案专利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判无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专利维权中权利人诱导“陷阱取证”,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为涉案“U盘”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委托的取证人员询问被告家居用品厂的店铺客服是否有某产品,并发送了相关图片,取证人员下单后被告在其他平台购买了涉案产品并发送给取证人,后续原告据此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家居用品厂原本没有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在原告委托的取证人员通过提出购买需求、发送产品图片及名称等方式进行诱导后,才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认定原告的取证方式属于仅基于权利人对被诉侵权人实施的“犯意诱发型”取证方式,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应当予以排除。鉴于原告提供的唯一证据不应采纳,故其主张的侵权事实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演出经纪合同属于综合性合同,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原告窦某主张与被告签订的《合约》无效,理由包括被告无营业性演出经营资格、原告不具备履约资格及合同违反教育法规定。即便合同有效,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且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被告辩称合同有效,已履行合同义务,且原告违约擅自与第三方签约。法院审理后认为,《合约》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安排了演艺活动,原告擅自参加演艺活动构成违约。法院判决解除《合约》,窦某赔偿北京某影业公司经济损失。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股东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需考量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建材公司主张科技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要求股东马某、李某某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科技公司确认欠款并同意支付,马某则辩称其已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履行了出资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在建材公司已起诉请求马某承担出资瑕疵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即使马某对公司享有债权,其主张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同于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损害了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对于马某关于抵销出资义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马某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科技公司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用人单位不得在诉讼中提出解除通知之外的新理由并据此主张合法解除

孙贤锋与西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因违纪行为被停工并解除劳动关系。西区公司主张孙贤锋无故旷工达3天以上,依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孙贤锋不服,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以解除通知内容为依据,审理中不得超出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西区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中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法院不予支持。西区公司未能充分证明孙贤锋旷工事实,解除合同缺少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法院判决西区公司支付孙贤锋经济赔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好文推荐

1.人工智能与著作权边界初探:技术进步下的法律挑战与思考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褚楚(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人工智能生成与在先作品相似的内容导致的侵权问题上,需要遵循思想表达两分法。在算法设计合理的情况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完全可能与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现有作品不存在表达相似,只存在思想相似,因此人工智能研发者不构成侵权。对于部分表达相似内容,也可能认定其生成源于纯粹技术意义上的巧合,从而否定人工智能研发者的侵权责任。在训练人工智能时使用作品导致的侵权问题上,如果训练时对作品的利用仅涉及“临时复制”,不应认定人工智能研发者侵犯复制权。这是基于国际谈判历史、立法史和正当性解释,“临时复制”在我国并非复制权所控制的行为。此外,也不应规定类似“阅读权”的“机器学习权”。

文章来源:《中国编辑》


2.商业标识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

作者:孙山(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近年来,包括商标在内的商业标识保护中出现了“过度财产化”现象,对一些本不属于合法利益的范畴以“利益”之名给予保护,对一些本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保护的合法利益采取设定或推定绝对权的方式予以救济,民事主体所能主张的财产范围形成了超越成文法规范或违背基本法理逻辑的扩张。“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化解存在多种路径,考虑到我国修法进程较慢的传统与现状,除妥当解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有基本原则条款外,依据上位法《民法典》中基本原则条款实施弹性调整,也是一种妥当、务实的治理模式。商业标识保护中“过度财产化”现象的“原则”治理模式,需要在绝对权法定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共同作用下,完成商业标识之上“权利和利益”的区分保护,推进商业标识保护的中国式现代化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发送“周报28”至后台,可获取部分裁判文书

END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