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联想集团诉自媒体案终审胜诉;OpenAI陷版权风波诉讼总额达数十亿元;奥迪针对蔚来商标提起异议被驳回
- 发布日期
- 2024-12-09
争议解决
互联网诉讼:
·联想集团诉自媒体案终审胜诉,法院判决微博用户赔偿16万余元
·知名博主汉服装扮视频被制成付费“AI换脸”模板,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
·OpenAI陷版权风波再遭起诉,诉讼总额可达数十亿元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涉“蜜胺”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博士出版学位论文未经导师同意被索赔,法院判决赔偿22万元
·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其他网站漫画网文引流获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奥迪针对蔚来商标提起异议,澳洲知识产权局驳回奥迪申请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合同内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以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
·公司运营过程中,构成对章程实质修改的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
·劳动关系中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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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诉讼
1.联想集团诉自媒体案终审胜诉,法院判决微博用户赔偿16万余元
案件起因于2023年10月联想创新科技大会后,微博用户“xx大熊”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发布微博捏造称“联想宣布同英伟达达成合作,并且联想总裁杨元庆在现场还特别强调,从来没有考虑过和华为合作。”该微博引发了大量网关注,且在原告澄清谣言后仍未删除。法院经审理认为,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皆系我国科技领域重要的民营企业,宗某在全无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将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联系在一起,编造双方对立的事实,恶意制造矛盾,引发网民对联想公司的厌恶、憎恨情绪,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严重侵害了联想公司的名誉权。鉴于上述言论编造联想公司与华为公司对立的事实,引发社会公众对联想公司的负面情绪,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于联想公司的负面评价,导致联想公司社会形象受损、社会信誉降低,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言论对联想公司的名誉权构成侵犯并无不当。
来源: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知名博主汉服装扮视频被制成付费“AI换脸”模板,法院认定侵犯肖像权
原告为知名短视频博主,其发现被告公司运营的“某拍相机”微信小程序中发布含有其形象的视频合成模板,用户可将该视频模板中人物的面部替换为面部特征不同但其他内容与原视频相同的“AI换脸”视频,原告认为该行为侵害其肖像权,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I视频换脸实质上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并不局限于面部特征,对于原告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原告以古风妆容并着汉服出镜,可从其面部形象、体貌特征等对其主体身份进行识别。除面部特征以外,结合视频的其余的内容,包括衣着服饰特征、肢体动作等相关要素,可以综合判断出案涉视频中相应模板人物的原型为原告。该身体形象属于可被识别为特定主体的肖像,原告对该身体形象享有肖像权。故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利用AI技术制作“换脸”视频的行为侵害原告肖像权。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3.OpenAI陷版权风波再遭起诉,诉讼总额可达数十亿元
2024年11月29日,开发ChatGPT的美国开放人工智能研究中心OpenAI再遭起诉,多家加拿大媒体联合控告OpenAI侵权。参与起诉的原告方包括加拿大《多伦多星报》及该集团旗下的大都会媒体集团、邮报集团、《环球邮报》、加拿大通讯社、加拿大广播公司等在加拿大具有广泛影响的媒体。他们指称,OpenAI “经常违反”版权和在线使用条款,从加拿大媒体上抓取大量内容,以帮助开发ChatGPT等产品。OpenAI在未获内容所有者许可或对此作出补偿的情况下,利用这些内容并从中获利。原告媒体提出OpenAI对其使用的每篇新闻报道赔偿最高2万加元(约10万元人民币),诉讼总额可达数十亿加元。
来源:央视新闻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涉“蜜胺”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川金象公司于2016年向眉山中院起诉,称其技术秘密被前员工尹某大泄露。在眉山中院一审刑事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尹某大在任职期间,掌握川金象“三聚氰胺”关键生产技术,在擅自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给川金象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5009.67万元人民币,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2021年11月,眉山中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尹某大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280万元,后续被告人上诉。2024年11月29日,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四川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眉山中院一审判决。
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博士出版学位论文未经导师同意被索赔,法院判决赔偿22万元
原告为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肖教授,其指导的博士毕业后单独署名出版了博士论文,肖教授认为论文的核心内容来自于他的课题研究成果,未经同意擅自出版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肖教授参与论文创作以及师生共享成果的约定是知晓且同意的,双方就共同创作、共享成果达成主观上的合意,客观上亦进行了共同创作,涉案论文属于肖教授与该名博士的合作作品。博士生未经肖教授同意出版博士论文,且署名为她个人,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构成侵权,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赔偿原告22万元。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3.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爬取其他网站漫画网文引流获利,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王某系A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指使员工开发了A漫画APP、A漫画网站,利用其自行编写的网络“爬虫”程序,爬取其他网站的漫画、网文等作品后,通过赚取网页广告收入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数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王某使用其编写的网络“爬虫”抓取了该部分侵权作品,并上传至A漫画APP及A漫画网站向公众传播,该行为构成犯罪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4.奥迪针对蔚来商标提起异议,澳洲知识产权局驳回奥迪申请
奥迪认为蔚来将其两款车型命名为ES6、ES8,侵犯了奥迪S6、S8的商标权,遂在澳大利亚提起商标异议。澳洲知识产权局最终认定,整体比对奥迪与蔚来的商标,两者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蔚来商标中的首字母“E”构成了显著的区分点,消费者不太可能忽视这一元素。即便“E”代表电动,奥迪系列商标中的“S”和“数字”也没有明确的指向。蔚来通过行业专家的证言,说明了字母+数字的命名模式在汽车行业内的普遍性,认为消费者对这种命名模式的理解能力较高,不会因类似结构而混淆商标来源,而“E”、“S”、“数字”这几个要素在蔚来商标中同样重要。奥迪未能证明两组商标在视觉、听觉或概念上具有实质性相似性。整体比对奥迪与蔚来的商标,两者存在显著区别,不构成实质性近。
来源:新浪科技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合同内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以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
赖某娣与于都县某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拆建协议书》,约定某兴公司拆除赖某娣房屋并补偿。因某兴公司未按期交付还建房屋,赖某娣诉请恢复重建、赔偿租金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某兴公司因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拆建协议书》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明确,但用语表述存在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问题。因此不能直接根据该条约定直接认定某兴公司应承担20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责任应与违约行为性质和情节相匹配。最终,法院判决某兴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租金损失及违约金6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公司运营过程中,构成对章程实质修改的董事会决议应予撤销
上海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后者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该决议涉及公司印章管理、合同审批、资金审批等事项,原告认为其违反公司章程,侵害股东利益。法院查明,决议内容构成对公司章程的实质性修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一致同意,董事会无权决定。故法院判决撤销除解聘总经理外的其他决议事项。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劳动关系中在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试用期的,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
某途教育公司与王某华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因王某华业绩不佳,公司决定将试用期延长3个月,王某华对此表示认可。后王某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华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某途教育公司延长试用期的行为构成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某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工资差额。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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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探索适用
作者:王燕仓(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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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知产财经》公众号
2.论专利实施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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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专利法的宗旨之一是通过“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鼓励专利实施,故而自专利法的这个宗旨观察,亦可窥见专利权具有浓厚的积极主动色彩。我国《专利法》已建构起以第11条核心,以其他有关条款为依的一个完整体系,该体系对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行为方式做了穷举且封闭性规定,显然这与知识产权的权利法定主义一脉相承。于此情形下,当然可以合乎情理地推理出我国专利法应赋予了专利权利人以专利实施权。若要更加全面理解专利实施权的内涵和外延,则应从多个维度进行观察和分析,这包括专利实施与专利实施权的关系、针对专利实施权限制、专利实施中的许可与转让、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的“一奖两酬”制度等。通过分析从法律属性上进一步厘清了专利权应为一种“积极权利”,专利权人基于专利法的赋权以法定方式实施其专利就是专利实施权的应有之义。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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