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解决
言上诉讼周报|爬虫抓取APP公开数据,构成犯罪;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已被市监局调查;使用萝卜快跑标识“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争议解决
互联网诉讼:
·爬虫程序抓取“得物”APP公开数据,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
·网红博主与运营公司合作破裂,短视频账号最终归属于公司
·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短剧与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决构成著作权侵权
·擅用他人对数据库素材“二次编排”的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
·离职员工登录前同事账号查看前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萝卜快跑”被擅自注册为企业名称,法院认定“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发生股权纠纷时,瑕疵股东有权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
·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公司未对合作主播进行劳动管理,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好文推荐:
论舞蹈作品的范围——兼评“《月光》舞蹈案” | 王迁
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理据证立、实践难题及破解方案 | 吴太轩、肖健华
互联网诉讼
1.爬虫程序抓取“得物”APP公开数据,法院判决构成刑事犯罪
被告人王某开发一款能破解“得物”APP防护措施、自动抓取商品数据的爬虫程序,在各平台售卖,共计获利60余万元,后得物公司员工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上述爬虫程序通过破解API加密算法、批量获取设备身份指纹SK等技术方法绕过防护机制,无需授权即可获取服务器数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其开发的爬虫程序及接口具有破解APP安全保护措施并获取商品数据的功能,仍通过网络向他人售卖并提供维护服务等,经审计违法所得6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来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网红博主与运营公司合作破裂,短视频账号最终归属于公司
葛某为一名美食博主,在短视频平台拥有15万粉丝。后与某传媒公司合作:公司运营账号并为葛某提供直播运营支持,单方终止协议视作根本违约,违约方视为自动放弃账号使用权。后续双方合作破裂,葛某带走涉案账号,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定短视频账号归属时,除考虑短视频账号名义上的注册人外,还应考虑账号注册、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权衡账号的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秉持诚实守信、物尽其用等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涉案账号发布视频内容与美食制作相关,视频中并无葛某本人出现,故账号未形成以葛某为主的独特标识,账号与主播之间并未形成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合同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葛某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依据双方约定判决账号使用权归传媒公司。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3.英伟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决定立案调查
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对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英伟达公司收购迈络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0〕第16号)。2024年12月9日,据市场监管总局消息,因英伟达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前述决定,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英伟达公司开展立案调查,但具体针对的是哪些反竞争行为,目前暂未可知。
来源:AI前哨站
知识产权及竞争法诉讼
1.短剧与网络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法院判决构成著作权侵权
小说《团宠王妃爱爬墙》连载于网络平台,享有其著作权益的科技公司发现,视频平台上热播短剧《亲爱的夜王子》与该小说整体的故事主线、情节、顺序及架构、人物设定几人物关系,到具体的描述、台词、人物及地点名称均一致,两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作品在剧情设计与故事主线、背景设定、故事题材、人物设定与关系、台词方面均存在相似,可以认定被诉短剧与涉案作品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涉案作品改编的事实,侵犯了改编权。此外,被告在摄制被诉短剧时,是根据其剧本摄制,而其剧本为涉案作品的改编作品,未经原作品即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根据其剧本摄制被诉短剧侵害了其摄制权,各被告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擅用他人对数据库素材“二次编排”的内容,构成著作权侵权
原告刘某、韩某主编了一本关于药物相互作用方面的工具书,该书主要以PubMed数据库收载的药物相互作用内容为素材,收录了2500多条药物相互作用论证,为临床治疗提供了参考,一家数据公司在其经用的网站上传了该工具书相关内容,故刘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者根据其自身知识及临床经验等,对PubMed数据库等素材进行取舍、甄别、加工,按照药物中文名称的首拼顺序排列每组药物,并以临床建议、临床证据、作用机制、证据级别等体系编排形成案涉著作,其过程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和见解,应当认定案涉著作为汇编作品。数据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运营的网站发布了与案涉书籍实质近似的药物相互作用内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3.离职员工登录前同事账号查看前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被告林某入职富强公司,从事房产经纪服务,三年后离职,富强公司收回了林某的账号密码,但林某仍利用其掌握的前同事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公司系统,浏览房源信息,并通过电话与部分房源业主建立联系,富强公司认为林某侵害公司商业秘密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富强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为房源信息,包括房号、地址、房屋现状图片、朝向、业主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均存储于富强公司的房源客源管理系统,公司内部人员需要特定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系统查看,而且上述房源信息系富强公司多年搜集、整理而成的经营信息,能为富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富强公司主张的房源信息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林某已离职但仍利用相关账号查看上述信息,侵害了原告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4.“萝卜快跑”被擅自注册为企业名称,法院认定“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
宏图公司、万象公司共同享有自动驾驶领域知名品牌“萝卜快跑”相关知识产权权益,因认为新息公司未经允许擅将该品牌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从事经营活动,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新息公司企业名称申请核准注册时,“萝卜快跑”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已经过广泛宣传,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新息公司在应知宏图公司、万象公司“萝卜快跑”平台影响力的情况下,在与二公司服务相关的技术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等行业内注册使用含“萝卜快跑”字样的企业名称,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萝卜快跑”平台系新息公司的产品服务或新息公司与宏图公司、万象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且根据现有证据,已有相关宣传产生了实际混淆的情况,故被告“傍名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诉讼与仲裁
1.发生股权纠纷时,瑕疵股东有权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
天津某教育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取得上海某小贷公司10%股份后,发现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抽逃出资,遂诉请返还。上海某泵业公司辩称天津某教育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具有股东资格身份,无权提出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驳回天津某教育公司诉讼请求,天津某教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某教育公司作为股东,即便受让股权存在瑕疵,仍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上海某泵业公司抽逃出资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构成抽逃出资。天津某教育公司作为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出资。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上海某泵业公司返还出资600万元。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2.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
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与甘肃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加工合同,后者拖欠加工费。金昌某工业气体公司诉请支付拖欠加工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判决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之日。二审法院变更判决,将违约金计算截止至判决生效之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不能替代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遂撤销二审判决相关判项,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3.公司未对合作主播进行劳动管理,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李某直播内容和时间自行确定,收入由公司和李某分成。后李某因收入低单方解除协议,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公司未对李某进行劳动管理,李某直播活动非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收入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报酬,故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驳回李某诉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
•
✦
好文推荐
1.论舞蹈作品的范围——兼评“《月光》舞蹈案”
作者: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内容摘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服装、妆容、道具等非表演元素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单个舞蹈动作无论是否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均不能作为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对舞蹈的图示、绘图、照片和录像片段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前提,是其能相对完整地再现舞蹈作品或其实质性内容,即一套连续的舞蹈动作设计。
文章来源:《知识产权》
2.个人信息的反垄断法保护:理据证立、实践难题及破解方案
作者:吴太轩(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肖健华(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学生)
内容摘要:当前,围绕个人信息展开的竞争逐步加剧,个人信息保护与反垄断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交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是否能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学理和实践中尚存争议。为回应救济市场竞争机制失灵引致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的现实需求,以及个人信息保护与反垄断法益保护目标上的耦合,可以证明反垄断法介入个人信息保护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当前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在宏观层面主要面临两大难题:如何划定反垄断法规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范围;如何抉择反垄断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鉴于此,有必要以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为前提、以竞争损害为核心,构建“个人信息权益损害+竞争损害”的二阶损害体系,划定反垄断法的保护范围;依托垄断行为规制,构筑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相统一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切实回应个人信息保护的急迫需求。
文章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发送“周报30”至后台,可获取部分裁判文书
END
专业有深度,服务有温度